漠河市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考核工作任务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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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考核工作任务分解表.docx
漠河市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考核工作任务分解表指标名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具体要求负责单位技术指标生态质量指标水源涵养指数按软件导出模板提供证明自然资源局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比自然资源局环境质量评价指标土康环境质量指数按要求填报并提供证明材料生态环境局III类或优于In类水质达标率地表水水质指数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监管指标1.生态保护修复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调整)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国家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生态环境局指标名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具体要求负责单位1.2自然保护地建设(调整)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提供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的公告文件。林草局生态环境局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新增)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提供上级部门对县级内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自然资源局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新增)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提供县级政府编制并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水务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2.环境污染防治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新增)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供执法监管相关材料。生态环境局2.2主要污染物减排(未变).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变化状况,综合体系县域污染治理成效;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提供县级政府落实精准科学治污要求,县委办、政府办、生态环境局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指标名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具体要求负责单位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估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农业农村局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新增)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2部分。提供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水务局、生态环境局3.绿色协调3.1产业结构优化(未变)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提供县域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发展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提供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境局发改局、统计局3.2绿色低碳发展(新增)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提供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没有统计的,可以用能耗指标单位吨标准煤/万元GDP替代,但需要相关部门出具2019年、2020年两年的数据证明材料。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发改局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未变)评价年县域在生杰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财政局指标名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具体要求负责单位4.城乡人居环境4.1农村环境整治(调整)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鼓励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提供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调整)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3部分内容。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网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活污水。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调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提供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住建局、各乡镇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新增)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县城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地中,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是指县域除“千吨万人”水源地外,其余乡镇中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乡镇所占比例。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只计算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生态环境局5.工作情况组织5.1党政共抓生态环境保护(新增)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市委办、政府办任务,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每季度1次。5.2工作组织(调整)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县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保障工作经费。市委办、政府办、生态环境局5.3自查报告(调整)县级政府编写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根据自查报告编制质量综合评分。政府办、生态环境局其它填报内容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详见具体表按要求填报、填报不上的要注明原因统计局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