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
珠海市斗门区石化供销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申报2020、2021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社会公示;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参照并结合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乐基浓林艳萍联系电话:0756-珠海市斗门区培圣置业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申报2020、2021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社会公示;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参照并结合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乐基浓林艳萍联系电话:0756-珠海米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申报2020、2021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社会公示;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参照并结合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乐基浓林艳萍联系电话:0756-珠海市利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申报2020、2021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社会公示;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参照并结合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乐基浓林艳萍联系电话:0756-珠海创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申报2020、2021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社会公示;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参照并结合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乐基浓林艳萍联系电话:0756-珠海市恒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申报2020、2021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社会公示;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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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乐基浓林艳萍联系电话:0756-珠海宝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申报2020、2021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社会公示;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参照并结合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乐基浓林艳萍联系电话:0756-珠海鼎梁土石方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申报2020、2021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社会公示;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参照并结合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乐基浓林艳萍联系电话:0756-珠海市伟德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申报2020、2021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社会公示;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参照并结合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乐基浓林艳萍联系电话:0756-珠海市耀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申报2020、2021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社会公示;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参照并结合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乐基浓林艳萍联系电话:0756-珠海市佚名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申报2020、2021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社会公示;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2020、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你(单位)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