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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阳市行政审批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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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阳市行政审批局责任清单.docx

    简阳市行政审批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营商环境建设、“放管服”、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政务云建设、电子政务、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牵头推进和指导监督全市“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研究协调相关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对策建议。(三)牵头推进全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执行公共数据资源收集、管理、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应用工作,统筹推进政务云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统筹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审核和技术方案审查。(五)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统筹、协调、监督、评价全市政府网站建设;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市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已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清理规范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效能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七)负责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信箱、成都市长信箱、成都市长公开电话12345、成都网络理政平台简阳件,麻辣社区问政四川网民留言、四川在线问政四川网民留言简阳件,简阳市长信箱件的受理、转办及考核工作。(八)负责推进全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一)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网络理政,统筹推进大数据、互联网和政务服务融合发展,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职责边界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经技科技和信息局负责组织推进全市信息化与经济社会领域融合发展,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牵头推进信息化相关产业发展,负责推进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市网络理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应用工作;市级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行政许可类)表27序号1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名称预先核准(民非、社团名称核准)实施依据1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社会组织发起人因登记验资申请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第二条:”社会组织发起人因登记验资申请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2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社会组织发起人因登记验资申请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责任主体简阳市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实施依据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责任主体简阳市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O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1-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1-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1-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实施依据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5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6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责任主体简阳市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Fl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1-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1-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1-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1-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1-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4序号4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实施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门审批”责任主体简阳市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门审批”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5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责任主体简阳市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L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FI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L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6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责任主体简阳市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Fl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7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2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简阳市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1-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窕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8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责任主体简阳市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Fl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9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责任主体简阳市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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