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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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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docx

    辽宁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第四条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第五条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第六条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第七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层级条件。第三章助理编辑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第九条工作能力条件。1.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出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 .了解出版工作规律,基本具备从事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出版专业基础性工作。第四章编辑第十条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3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4 .具备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5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6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第十一条工作能力条件。1.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出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水平。7 .熟悉出版工作规律,有一定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开展某一方面的出版专业工作,能基本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基本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8 .能够指导初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第五章副编审第十二条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2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第十三条工作能力条件。1.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2 .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3 .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4 .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选题项目、财政资助项目)的编辑工作(含责任编辑、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或负责报刊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或独立承担古籍、工具书、辞书等各类不同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或终校上述各类不同书稿,差错率在国家规定合格范围。(2)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选题策划;或参与制订重大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或参与制订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骨干作用;或实际负责重要稿件的审读任务,并提出有参考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或根据各种特殊的、重要的、复杂的稿件的要求,制订技术制作或校对方案,并组织实施;或独立承担技术难度较大的出版物设计制作工作;或参与策划实施与出版物有关的重要的市场推广或公益活动(如图书展览、美术展览等),且取得较好效果。第十四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市级以上出版工作相关荣誉称号(市级出版工作相关荣誉称号仅限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申报使用)o2.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的出版工程项目或担任责任编辑(含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的出版物获省部级奖1项以上。3,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1种以上入选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选题项目、财政资助项目),在任期内通过考核且实现出版;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栏目)入选省部级以上财政资助项目且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4 .担任责任编辑的教材教辅类出版物,通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列入省级课程教学用书目录1种;或担任责任编辑的网络出版物,线上用户规模达50万人,一年内登录访问量和在线阅读及下载量累计达200万人次;或担任责任编辑期间期刊入选核心期刊数据库或获评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优秀期刊。5 .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文章有10篇被全国有影响力的报刊转载(评介);或担任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期间发现并解决1个技术制作(校对工作)重大难题,或提出改进出版物技术制作(校对工作)的建议和方案1份,得到本系统、本行业广泛认可并被采纳、推广。6 .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向境外转让1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7 .参加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图书、报刊类编辑校对技能比赛并获得团体或个人优秀奖以上奖项。第十五条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著作(含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2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下同)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2篇。3 .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至少1篇)。4 .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出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调研报告1个(篇),获得业内认可(市级出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调研报告仅限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申报使用)。5 .本人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出版专业培训班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授课讲稿1份(1万字以上),获得业内认可。6 .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省级标准1项,并已颁布实施。7 .独立撰写且被采用的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需求说明书、设计制作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结项报告等业务资料1篇(份),并需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第十六条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编辑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编辑职称满3年,在符合本标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1 .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的出版工程项目或担任责任编辑(含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的出版物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1项,或获中国出版政府奖1项,或获中华优秀出版物奖1项,或入选“中国好书”1种,或获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1项,或获辽宁省出版政府奖2项。2 .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3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出版工作满25年。第六章编审第十七条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工作满5年。第十八条工作能力条件。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2 .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3 .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4 .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选题项目、财政资助项目)的编辑工作(含责任编辑、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或主持报刊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或独立承担古籍、工具书、辞书等各类不同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或终校上述各类不同书稿,差错率在国家规定合格范围。(2)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选题策划,并担任主要策划者;或主持制订重大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或主持制订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骨干作用;或主持重要稿件的审读任务,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或根据各种特殊的、重要的、复杂的稿件的要求,制订技术制作或校对方案,并组织实施;或独立承担技术难度大的出版物设计制作工作;或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与出版物有关的重要的市场推广或公益活动(如图书展览、美术展览等),且取得显著效果。第十九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2 .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的出版工程项目或担任责任编辑(含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的出版物获省部级奖2项以上。3 .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入选国家级重点出版物(重点选题项目、财政资助项目)1种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选题项目、财政资助项目)2种以上,在任期内通过考核且实现出版;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栏目)入选国家级财政资助项目且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4 .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教材教辅类出版物,通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1种或,通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列入省级课程教学用书目录2种;或主持编辑(含担任责任编辑)的网络出版物,线上用户规模达100万人,一年内登录访问量和在线阅读及下载量累计达500万人次;或主持编辑(含担任责任编辑)期间期刊入选核心期刊数据库或获评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优秀期刊。5 .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文章有15篇被全国有影响力的报刊转载(评介);或担任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期间发现并解决2个技术制作(校对工作)重大难题,或提出改进出版物技术制作(校对工作)的建议和方案2份,得到本系统、本行业广泛认可并被采纳、推广。6 .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向境外转让2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7 .参加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图书、报刊类编辑校对技能比赛并获得团体或个人二等奖以上奖项。第二十条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著作(含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2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下同)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3篇。3 .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4篇(第一作者至少2篇)。4 .主持完成市级以上出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调研报告1个(篇),获得业内认可(市级出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调研报告仅限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申报使用)。5 .本人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出版专业培训班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授课讲稿2份(每份1万字以上),获得业内认可。6 .主持制订(修订)本行业省级标准1项,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省级以上标准2项,并已颁布实施。7 .独立撰写且被采用的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需求说明书、设计制作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结项报告等业务资料2篇(份),并需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第二十一条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副编审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副编审职称满3年,在符合本标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1 .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的出版工程项目或担任责任编辑(含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的出版物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1项,或获中国出版政府奖1项,或获中华优秀出版物奖1项,或入选“中国好书”2种,或获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2项,或获辽宁省出版政府奖3项。2 .获国家级出版工作相关荣誉称号。第七章高级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达到编审基本条件和工作能力条件情况下,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编审职称。1 .获韬奋出版奖。2 .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或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等国家级人才工程。3 .在出版理论与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且为急需紧缺的一线出版工作者。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二十四条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等成果,均指参评人才取得现职称后获得,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第二十五条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第二十六条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第二十七条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第二十八条已取得其他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出版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出版系列同级别职称转评。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从事出版工作满3年,且与原系列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可参加出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工作满3年,且与原系列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可参加出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达到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可按我省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第三十条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2 .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3 .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4 .学术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SocialSciencesCitation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CitationIndex,简称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弓(SocialSciencesCitationIndex,简称SSCD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5 .学术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6 .项目(课题)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1)国家级: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2)省(部)级:是指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直辖市和县级市。7 .重点出版物:主要指列入国家、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五年规划”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或同级别重点出版物。8 .重点选题项目:主要指列入中央宣传部、省级宣传部门确定的年度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含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项目或同级别的重点选题项目。9 .省部级以上财政资助项目:主要指由中央部委(含内设机构和挂牌机构)、中央批准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如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和省级对应机构,以及省级党委政府批准设立的资金(基金)资助(扶持)项目,包括国家出版基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等出版类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学术期刊类基金,丝路书香出版工程、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等文化“走出去”扶持资金。10 .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涉及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所规定的十二类选题的组稿、出版的计划或同级别的项目计划(如国家数字出版精品遴选推荐计划)。11 .重要稿件:涉及重点选题、重大科研项目的稿件,或著名作家和学者撰写的稿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稿件。12 .重要稿件的审读任务:对重点选题、重要稿件,或为配合重大事件而开展的出版活动的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和审读,确保其按质按期完成所确定的任务。13 .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14 .核心期刊:指入选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等三大期刊数据库的学术期刊。第三十一条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第三十二条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三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辽宁省出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人社职(201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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