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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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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docx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2012-03-30发布2012-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2012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网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OlO)63906433(发行部)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2012年7月第1版2013年1月第2次印刷统一书号:1580177881定价:26.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L1(1)、4.1.2(1)>4.1.4(3)、4.1.7、4.1.8、4.1.9(1)、4.2.8、4.3.5、4.4.1(1、4)、4.4.7、4.5.2、4.6.4(3)、4.6.7、5.2.K5.2.5(1)、5.2.9、10.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X.刖B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1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鹏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www.biao-z标准下载网1 总则(1)2 术语(2)3基本规定(5)4 医用气体源与汇(8)4.1 医用空气供应源(8)4.2 氧气供应源(11)4.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14)4.4 真空7匚(15)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17)4. 6建筑及构筑物(18)5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22)5. 1一般规定(22)5.2管材与附件(24)5. 3颜色和标识(27)6.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30)7.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32)7.1 医用气体系统报警(32)7.2 医用气体计量(34)7.3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34)7.4 医用气体传感器(35)8医用氧舱气体供应(36)8. 1一般规定(36)8.1 医用空气供应(36)18.2 医用氧气供应(36)9医用气体系统设计(38)9. 1一般规定(38)10. 2气体流量计算与规定(39)10医用气体工程施工(41)11. 1一般规定(41)12. 2医用气体管道安装(42)13. 3医用气源站安装及调试(47)11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49)ILl一般规定(49)11.2 施工方的检验(49)11.3 医用气体系统的验收(50)附录A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设置要求(53)附录B医用气体气源流量计算(56)附录C医用气体工程施工主要记录(59)附录D医用供应装置安全性要求(62)本规范用词说明(71)引用标准名录(72)附:条文说明(75)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5)4 Supplysystemsformedicalgases(8)1.1 1Supplysystemsforair(8)1.2 Supplysystemsformedicaloxygen(11)1.3 SupplysystemsformedicalN2/C02N20mixedgases(14)1.4 SupplySystemsforvacuum(15)1.5 WAGDandrespiratorywastegasdisposalsystem(17)1.6 Buildingandstructures(18)5 Medicalgaspipingsandaccessories(22)5.1 1Generalrequirement(22)5.2 Pipelinematerialsandfittings(24)5.3 Colourandlabelingformedicalgases(27)6 MedicalGassupplyunits(30)7 Monitoringandalarmformedicalgassystem(32)7.1Alarmformedicalgassystem(32)7.2Meteringformedicalgases(34)7.3Centralmonitoringandalarmformedicalgassystem(34)7.4Medicalgasessensors(35)8Supplyforoxygenhyperbaricchamber(36)8. 1Generalrequirement(36)9. 2Supplyformedicalcompressedair(36)10. Supplyformedicaloxygen(36)9 Designformedicalgassystem(38)9 .1Generalrequirement(38)10 2Gasflowcalculationandrequirements(39)10 Engineeringconstructionformedicalgases(41)10.1Generalrequirement(41)10.2Installationformedicalgaspipes(42)10.3Installationandcommissioningforequipmentinmedicalgassupplystation(47)11Testandacceptanceofmedicalgassystem(49)11.1Generalrequirement(49)11.2Testrequirementsforconstructor(49)11.3Acceptanceofmedicalgassystem(50)Appendix A Provisionofmedicalgasterminalunit(53)Appendix B Flowratecalculationforsupplysystemofmedicalgases(56)Appendix C Engineeringconstructionrecordformedicalgases(59)Appendix D Safetyrequirementsformedicalsupplyunits(62)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71)1.istofquotedstandards(72)AdditioniExplanationofprovisions(75)1.0.1为规范我国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保证建设质量,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与管理维护方便的目标,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中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集中供应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1.0.3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医疗科目和流程选择所需的医用气体系统,系统的建设应统一完整。1.0.4医用气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有生产许可证明并通过相关的检验或检测。1.05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医用气体medicalgas由医用管道系统集中供应,用于病人治疗、诊断、预防,或驱动外科手术工具的单一或混合成分气体。在应用中也包括医用真空。2.0.2医用气体管道系统medicalgaspipelinesystem包含气源系统、监测和报警系统,设置有阀门和终端组件等末端设施的完整管道系统,用于供应医用气体。2.0.3医用空气medicalpurposeair在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用途的空气,包括医疗空气、器械空气、医用合成空气、牙科空气等。2.0.4医疗空气medicalair经压缩、净化、限定了污染物浓度的空气,由医用管道系统供应作用于病人。2.0.5器械空气instrumentair经压缩、净化、限定了污染物浓度的空气,由医用管道系统供应为外科工具提供动力。2.0.6医用合成空气syntheticair由医用氧气、医用氮气按氧含量为2196的比例混合而成。由医用管道系统集中供应,作为医用空气的一种使用。2.0.7牙科空气dentalair经压缩、净化、限定了污染物浓度的空气,由医用管道系统供应为牙科工具提供动力。2.0.8医用真空medicalvacuum为排除病人体液、污物和治疗用液体而设置的使用于医疗用2途的真空,由管道系统集中提供。2.0.9医用氮气medicalnitrogen主要成分是氮,作为外科工具的动力载体或与其他气体混合用于医疗用途的气体。2.0.10医用混合气体medicalmixturegases由不少于两种医用气体按医疗卫生需求的比例混合而成,作用于病人或医疗器械的混合成分气体。2.0.11麻醉废气排放系统wasteanaestheticgasdisposalSystem(WAGD)将麻醉废气接收系统呼出的多余麻醉废气排放到建筑物外安全处的系统,由动力提供、管道系统、终端组件和监测报警装置等部分组成。2.0.12单一故障状态single-faultcondition设备内只有一个安全防护措施发生故障,或只出现一种外部异常情况的状态。2.0.13生命支持区域lifesupportarea病人进行创伤性手术或需要通过在线监护治疗的特定区域,该区域内的病人需要一定时间的病情稳定后才能离开。如手术室、复苏室、抢救室、重症监护室、产房等。2.0.14区域阀门zonevalve将指定区域内的医用气体终端或医用气体使用设备与管路的其他部分隔离的阀门,主要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隔断、维护等。2.0.15终端组件terminalunit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输出口或真空吸入口组件,需由操作者连接或断开,并具有特定气体的唯一专用性。2.0.16低压软管组件low-pressurehoseassembly适用于压力为1.4MPa以下的医用气体系统,带有永久性输入和输出专用气体接头的软管组合体。2.0.17直径限位的安全制式接头(DlSS接头)diameter-in-dexsafetysystemconnector具有气体专用特性,直径各不相同的、分别与各种气体设施匹配的专用内、外接头组件。2.0.18专用螺纹制式接头(NlST接头)non-interchangea-blescrew-threadedconnector具有气体专用特性,直径与旋向各不相同的、分别与各种气体设施匹配的专用内、外螺纹接头组件。2.0.19管接头限位的制式接头(SlS接头)sleeve-indexsystemconnector具有气体专用特性,插孔各不相同的、分别与各种气体设施匹配的专用内、外管接头组件。2.0.20医用供应装置medicalsupplyunit配备在医疗服务区域内,可提供医用气体、液体、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电源、通信等的不可移动装置。2.0.21焊接绝热气瓶weldedinsulatedcylinder在内胆与外壳之间置有绝热材料,并使其处于真空状态的气瓶。用于储存临界温度小于等于一50。C的低温液化气体。2.0.22医用氧舱medicalhyperbaricchamber在高于环境大气压力下利用医用氧进行治疗的一种载人压力容器设备。2.0.23气体汇流排gasmanifold将数个气体钢瓶分组汇合并减压,通过管道输送气体至使用末端的装置。2.0.24真空压力effectivevacuumpressure指相对真空压力,当地绝对大气压与真空绝对压力的差值。3基本规定3.0.1部分医用气体的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1部分医用空气的品质要求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部分医用空气的品质要求气体种类油mgNm3水mgNm3COlO-5(vv)C0210-5(vv)NOfDNO210-6(vv)S0210-6(vv)颗粒物(GB13277.1)*气味医疗空气0.15755500212级无器械空气0.1502级无牙科空气0.17805500213级无注:*压缩空气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13277.12008o2用于外科工具驱动的医用氮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GB/T8979中有关纯氮的品质要求。3.0.2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处的参数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处的参数医用气体种类使用场所额定压力(kPa)典型使用流量(Lmin)设计流量(Lmin)医疗空气手术室4002040重症病房、新生儿、高护病房4006080其他病房床位4001020器械空气、医用氮气骨科、神经外科手术室8003503505续表3.0.2医用气体种类使用场所额定压力(kPa)典型使用流量(Lmin)设计流量(Lmin)医用真空大手术40(真空压力)15-8080小手术、所有病房床位40(真空压力)154040医用氧气手术室和用氧化亚氮进行麻醉的用点4006-10100所有其他病房用点400610医用氧化亚氮手术、产科、所有病房用点4006-1015医用氧化亚氮/氧气混合气待产、分娩、恢复、产后、家庭化产房(LDRP)用点400(350)1020275所有其他需要的病房床位400(350)61520医用二氧化碳手术室、造影室、腹腔检查用点400620医用二氧化碳氧气混合气重症病房、所有其他需要的床位400(350)61520医用氮/氧混合气重症病房400(350)40100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手术室、麻醉室、重症监护室(ICU)用点15(真空压力)50805080注:135O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350kPa±8kPa,400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400kPa±4°kPa,80O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800kPa±0kPa<>2在医用气体使用处与医用氧气混合形成医用混合气体时,配比的医用气体压力应低于该处医用氧气压力50kPa80kPa,相应的额定压力也应减小为350kPaobi3.0.3在牙椅处的牙科气体参数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表3.0.3在牙椅处的牙科气体参数医用气体种类额定压力(kPa)典型使用流量(Lmin)设计流量(Lmin)备注牙科空气5505050气体流量需求视牙椅具体型号的不同有差别牙科专用真空15(真空压力)300300医用氧化亚氮/氧气混合气400(350)61520在使用处混合提供气体时额定压力为35OkPa医用氧气400510103.0.4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设置数量和方式应根据医疗工艺需求确定,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74医用气体源与汇4.1 医用空气供应源I医疗空气供应源4.1.1 医疗空气的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2医疗空气可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组供应;3医疗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压缩机组时,其空气含水量应符合本规范表3.0.1有关器械空气的规定。4.1.2医疗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疗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2供应源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3供应源宜采用同一机型的空气压缩机,并宜选用无油润滑的类型;4供应源应设置防倒流装置;5供应源的后冷却器作为独立部件时应至少配置两台,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后冷却器故障时,其余后冷却器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6 供应源应设置备用空气干燥机,备用空气干燥机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流量;7 供应源的储气罐组应使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耐腐蚀处理。4.1.3 空气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1进气口应设置在远离医疗空气限定的污染物散发处的场所;2进气口设于室外时,进气口应高于地面5m,且与建筑物的门、窗、进排气口或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m,进气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进气防护措施;3进气口设于室内时,医疗空气供应源不得与医用真空汇、牙科专用真空汇,以及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压缩机进气口不应设置在电机风扇或传送皮带的附近,且室内空气质量应等同或优于室外,并应能连续供应;4进气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配备进气过滤器;5多台压缩机合用进气管时,每台压缩机进气端应采取隔离措施。4.1.4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疗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2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1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9.9%;3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4过滤系统的末级可设置细菌过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5医疗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4.15医疗空气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干燥机、过滤器等设备之间宜设置阀门。储气罐应设备用或安装旁通管;2压缩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3储气罐等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排水阀门;4减压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4条的规定;5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94.1.6医疗空气供应源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台压缩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2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压缩机应能自动启动;3机组的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压缩机均匀分配运行时间;4机组的控制面板应显示每台压缩机的运行状态,机组内应有每台压缩机运行时间指示;5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4. 1.7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11器械空气供应源4.1.1 1.8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4.1.9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2器械空气供应源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27款的规定;3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时,不得与医疗空气共用空气压缩机组。4.1.10 器械空气的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组使用减压装置时,器械空气过滤系统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2应设有不少于两级的过滤器,每级过滤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um,且效率应大于98%;3器械空气压缩机组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末级活性炭过滤器;4器械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4.1.11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104.1.12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第4.L6条的规定。4.1.13 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IlI牙科空气供应源4.1.14 牙科空气供应源宜设置为独立的系统,且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机。4.1.15 牙科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4.1.16 牙科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不得小于0.6MPao4.1.17 当牙椅超过5台时,压缩机不宜少于2台,其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第4L6条的规定。4.1.18 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4.1.19 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L3条第4和5款的规定。4.1.20 储气罐应符合本规范第4.L2条第7款的规定。4.2氧气供应源I一般规定4.2.1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氧气供应情况,选择、设置医用的氧气供应源,并应供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用于医疗用途的氧气。4.2.2 医用氧气供应源应由医用氧气气源、止回阀、过滤器、减压装置,以及高、低压力监视报警装置组成。4.2.3 医用氧气气源应由主气源、备用气源和应急备用气源组成。备用气源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应急备用气源应设置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4.2.4 医用氧气主气源宜设置或储备能满足一周及以上用氧量,应至少不低于3d用氧量;备用气源应设置或储备24h以上用氧11量;应急备用气源应保证生命支持区域4h以上的用氧量。4.2.5 应急备用气源的医用氧气不得由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或医用液氧系统供应。4.2.6 医用氧气供应源的减压装置、阀门等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医用氧气供应源过滤器的精度应为100mo4.2.7 医用氧气汇流排应采用工厂制成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用气体汇流排高、中压段应使用铜或铜合金材料;2医用气体汇流排的高、中压段阀门不应采用快开阀门;3医用气体汇流排应使用安全低压电源。1.1.1 2.8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供应源,必须设置应急备用电源。4.2.9 医用氧气的排气放散管均应接至室外安全处。II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4.2.10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应由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减压装置等组成。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的贮罐不宜少于两个,并应能切换使用。4.2.11 医用液氧贮罐应同时设置安全阀和防爆膜等安全措施;医用液氧贮罐气源的供应支路应设置防回流措施;当医用液氧输送和供应的管路上两个阀门之间的管段有可能积存液氧时,必须设置超压泄放装置。4.2.12 汽化器应设置为两组且应能相互切换,每组均应能满足最大供氧流量。4.2.13 医用液氧贮罐的充灌接口应设置防错接和保护设施,并应设置在安全、方便位置。4.2.14 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及减压装置应设置在空气流通场所。IIl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源4.2.15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源的单个气瓶输氧量超过5m3h时,每组气瓶均应设置汽化器。124.2.16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源的气瓶宜设置为数量相同的两组,并应能自动切换使用。每组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应满足最大用氧流量,且不得少于2只。4.2.17 汇流排与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的连接应采取防错接措施。IV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供应源4.2.18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气源的汇流排容量,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最大需氧量及操作人员班次确定。4.2.19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供应源作为主气源时,医用氧气钢瓶宜设置为数量相同的两组,并应能自动切换使用。4.2.20 汇流排与医用氧气钢瓶的连接应采取防错接措施。V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4.2.21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及其产品气体的品质应满足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4.2.22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由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过滤器和调压器等组成,必要时应包括增压机组。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宜由空气压缩机、空气储罐、干燥设备、分子筛吸附器、缓冲罐等组成,增压机组应由氧气压缩机、氧气储罐组成。4.2.23 空气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L3条的规定。分子筛吸附器的排气口应安装消声器。4.2.24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氧浓度及水分、一氧化碳杂质含量实时在线检测设施,检测分析仪的最大测量误差为±0.l%o4.2.25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应设置设备运行监控和氧浓度及水分、一氧化碳杂质含量监控和报警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4.2.26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的各供应支路应采取防回流措施,供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4.2.27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备用机组或采用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第4.2.20条规定的备用气源。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的主供应源、备用或备用组合气源均应能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用氧峰值量。4.2.28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气源,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2.18条第4.2.20条的规定。4.2.29 当机组氧浓度低于规定值或杂质含量超标,以及实时检测设施故障时,应能自动将医用分子筛制氧机隔离并切换到备用或应急备用氧气源。4.2.30 医疗卫生机构不应设置将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产出气体充入高压气瓶的系统。4.3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氨、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4.3.1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供应情况设置气体的供应源,并宜设置满足一周及以上,且至少不低于3d的用气或储备量。4.3.2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汇流排容量,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最大用气量及操作人员班次确定。4.3.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供应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体汇流排供应源的医用气瓶宜设置为数量相同的两组,并应能自动切换使用。每组气瓶均应满足最大用气流量;2气体供应源的减压装置、阀门和管道附件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3气体供应源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之前,过滤精度应为100m;4汇流排与医用气体钢瓶的连接应采取防错接措施。4.3.4医用气体汇流排应采用工厂制成品。输送氧气含量超过1423.5%的汇流排,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的规定。4.3.5各种医用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持续供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气体供应源汇流排,不得出现气体供应结冰情况。4.3.6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均应设置排气放散管,且应引出至室外安全处。4.3.7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应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4.4真空汇I医用真空汇4.4.1医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所;2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独立设置;3 实验室用真空汇与医用真空汇共用时,真空罐与实验室总汇集管之间应设置独立的阀门及真空除污罐;4 医用真空汇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4.4.2 医用真空机组宜由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真空泵宜为同一种类型;2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故障时,其余真空泵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3真空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4.4.3 医用真空汇宜设置细菌过滤器或采取其他灭菌消毒措施。当采用细菌过滤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4.4.4 医用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措施;多台真空泵合用排气管时,每台真空泵排气应采取隔离,152排气管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排气防护措施,排气管道的最低部位应设置排污阀;3真空泵的排气应符合医院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排气口应设置有害气体警示标识;4 排气口应位于室外,不应与医用空气进气口位于同一高度,且与建筑物的门窗、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明5 排气口气体的发散不应受季风、附近建筑、地形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排出的气体不应转移至其他人员工作或生活区域。4.4.5 医用真空汇的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台真空泵、真空罐、过滤器间均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真空罐应设置备用或安装旁通管;2真空罐应设置排污阀,其进气口之前宜设置真空除污罐,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3真空泵与进气、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4.4.6 医用真空汇的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台真空泵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2每台真空泵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真空泵应能自动启动;3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真空泵均匀分配运行时间;4医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设置每台真空泵运行状态指示及运行时间显示;5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1.1.2 4.7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4.4.8 液环式真空泵的排水应经污水处理合格后排放,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牙科专用真空汇4.4.9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汞合金分离装置。164.4.10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1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由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组成,也可采用粗真空风机机组型式;2牙科专用真空汇使用液环真空泵时,应设置水循环系统;3牙科专用真空系统不得对牙科设备的供水造成交叉污染。4.4.11牙科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气口应设置过滤网,应能滤除粒径大于Imm的颗粒;2系统设置细菌过滤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湿式牙科专用真空系统的细菌过滤器应设置在真空泵的排气口。4.4.12牙科专用真空汇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4.4.13牙科专用真空汇控制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规定。4.5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4.5.1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应保证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及终端组件应用端允许的真空压力损失符合表4.5.1的规定。表4.5.1麻醉或呼吸废气并做系统每个末端设计流量与应用端允许真空压力损失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设计流量(Lmin)允许真空压力损失(kPa)高流量排放系统801502低流量排放系统50122524.5.2 麻碎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氨、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4.5.3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组在单一故障状态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2机组的真空泵或风机宜为同一种类型;173机组应设置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或风机故障时,机组其余部分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1.1.1 置防倒流装置。4.5.4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中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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