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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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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docx

    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于2023年6月27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7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2023年6月27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内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管、公众参与和保护优先、科学监管、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有关工作。樟子松病虫害、火灾的预防、救治与扑救工作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樟子松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并将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和海拉尔区财政预算。第六条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海拉尔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樟子松历史、科学、文化等价值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配合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开展对樟子松保护的宣传。第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保护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樟子松及其保护设施,对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十条坚持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樟子松资源。利用樟子松资源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利用樟子松优良基因和自然生态、历史人文价值,开展物候学、生物学、遗传育种等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科学宣传、文化教育等活动。第十一条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樟子松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保护设施和标志,制定养护、管理具体方案,设立专职管护员。第十二条樟子松按照树龄实行分级保护,并实施定期巡查制度。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樟子松为古树,实行重点保护,至少每月巡查一次;树龄不满一百年的樟子松实行严格保护,至少三个月巡查一次;对樟子松幼苗实行特别管护,至少六个月巡查一次。在巡查中发现樟子松有异常情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樟子松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救治措施,并将巡查情况、采取措施和处理过程记入樟子松档案。第十三条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樟子松电子数据库,开展樟子松资源智能化管理,实时了解樟子松的有关情况。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受到损伤和长势濒危的樟子松古树,提出抢救措施并组织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认定樟子松古树死亡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第十四条樟子松古树保护措施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协商,共同制定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因建设项目确需迁移樟子松古树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移植古树所需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对樟子松古树进行伐除:(一)已经认定樟子松古树死亡的;(二)感染松材线虫等传播性有害生物,且不可防治的。伐除樟子松古树应当制定伐除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死亡的樟子松古树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经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保留。第十七条对影响和危害樟子松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一)亥IJ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损树皮,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二)在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垦、放牧、毁苗、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取水、烧火、采石取沙;(三)擅自在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铺设管线、架设电线等;(四)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五)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樟子松古树保护设施和标志;(六)擅自迁移樟子松古树;(七)盗伐、盗挖、滥伐、滥挖樟子松;(八)其他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樟子松古树保护设施和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处恢复费用三倍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樟子松古树或者其生存环境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情节较轻的,每株处2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每株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造成樟子松古树死亡的,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每株处以其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树龄在二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每株处以其价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二百年的,每株处以其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海拉尔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在樟子松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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