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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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厅(市参事室)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3日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参事聘任工作,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事工作机构对本市政府参事(以下简称参事)的聘任和对参事履行职责进行管理。第三条参事由市长聘任。第四条参事聘任应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体现统战工作需要与政府咨询需要相结合,代表性、影响力与现实表现、参政议政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治标准,改进和完善参事队伍知识和专业结构,科学选人用人。第五条参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总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党外参事不少于70虬第六条参事任职应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在相关专业研究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在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有前瞻性研究成果的优先。第七条参事首聘年龄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因工作需要或在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参事人选,经市政府批准,首聘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八条聘任参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订计划。由参事工作机构结合当年参事空缺情况和专业需求,拟订参事遴选聘任工作计划并按程序报批。(一)组织推荐。参事遴选聘任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由参事工作机构发文,请市政府领导和相关单位(部门)推荐参事人选入库名单。(三)酝酿人选。收集汇总参事人选入库名单后,由参事工作机构按照参事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酝酿提出考察人选名单并按程序上报。(四)征求意见。考察人选名单经审定后,根据考察人选的身份,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参事工作机构书面征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组织考察。收齐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后,由参事工作机构对人选逐一组织考察,提出拟聘参事人选名单。(六)报批确定。拟聘参事人选名单经参事工作机构所在党组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七)颁发聘书。市政府审定参事人选名单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通知相关单位,参事工作机构制作由市长签章的聘书,市长向参事颁发聘书。第九条参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参事因工作需要续聘的,根据其履职表现、身体状况并经征求本人意见后,列入参事遴选聘任工作计划,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第十条参事除履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事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发挥个人专业特长,每人每年至少牵头进行1个专题的调研,提交至少1篇主笔的参事建议、调研报告或与参事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三)每年提交年度履职情况总结报告。第十一条参事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经参事工作机构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二)一年中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参事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三)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或发表不当政治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四)有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行为等。第十二条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参事履职情况,建立完善参事履职档案,并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履职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一)牵头和参与专题调查研究,提交参事建议或调研报告(含重要会议、活动发言文字材料)的情况;(二)参与修改、审议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和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草案,完成咨询、研讨活动等的情况;(三)参事建议、调研报告能够有效转化为市政府决策或对政府工作产生前瞻性或现实性影响,或在决策后起到补充完善作用的情况;(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情况;(五)参与国(境)外政府咨询机构交流与合作的情况;(六)参加参事系统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考察等活动的情况;(七)完成市领导交办工作的情况;(八)其他应记录在案的情况。第十三条参事履行职责取得重要成果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按程序予以通报表扬。第十四条参事按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第十五条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通报参事履职情况;参事任期届满或年满70周岁自然离任时,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将其履职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第十六条参事出现以下情形应予解聘(辞聘):(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四)本人申请离任;(五)其他应当解聘(辞聘)的情形。第十七条参事解聘(辞聘)由参事工作机构报市政府同意,书面通知被解聘(辞聘)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