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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门楼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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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门楼牌管理办法.docx

    淄博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的需要,根据淄博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门楼牌是确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生产、场所空间位置的法定标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门楼牌的编划、制作、安装等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编制门楼牌,设置门楼牌号。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第二章门楼牌的种类、规格第五条门楼牌分门牌、楼牌、平房牌三大类。其中,门牌分大门牌、中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5种。楼牌分楼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房户号牌3种。平房牌分平房排号牌、平房户号牌2种。第六条大门牌规格为60Omm某400mm,中门牌规格为350mm某240Inm,小门牌、临时门牌、旁门门牌规格均为150mm某9Ommo第七条楼号牌规格为90Omm某50Onmb楼房单元号牌规格为25Omm某130mm,楼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nI某60mmo第八条平房排号牌规格为50OnlnI某25Omm,平房户号牌规格为IoOmm某60mmo第三章门楼牌的版面第九条大、中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和邮政编码。小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旁门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正门所临路、街、巷的汉字名称、正门编号和加注“旁门临时门牌的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和加注“临时”。第十条楼房的楼牌版面内容为区域的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楼房单元号牌版面内容为单元编号。楼房户号牌版面内容为户编号。第十一条平房排号牌版面内容为平房排编号和邮政编码。平房户号牌版面内容为户编号。第十二条门楼牌文字、颜色、配置、制作材料一律采用GB17733-2008国家标准。门楼牌编号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第四章门楼牌的设置第十三条经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路、街、巷两侧的楼幢、小区、院落等房屋建筑或建筑群,应当编制门牌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的大门设置大门牌,有附属门的,设置旁门门牌。旁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一致,能明显看出属于同一院落的附属门,可不设置旁门门牌。临街的住宅房、营业房、商铺等设置中门牌。农村村民住宅设置小门牌。经批准新建、改建的临时建筑物设置临时门牌。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两幢以上(含两幢)楼房的,设置楼号牌。第十五条一幢楼两个单元以上(含两个)的设置单元号牌。第十六条楼内住户设置户号牌,平地层以下的在户号前加注“负”字。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有两排平房以上的(含两排)设置平房排号牌。第十八条住宅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既有平房又有楼房的,可按实际情况,安装楼牌、平房牌或小门牌。第五章门楼牌的编划第十九条门楼牌号编划应当统一规范,并遵循尊重历史、方便查找的原则,依顺序编号,不得重号、跳号。第二十条门牌号应当按照路、街、巷的名称编划。对于远离城镇、村庄,孤立存在的单位、住宅小区等建筑物,应按照易于查找的原则,以邻近的主干道或城镇、村庄为参照物,编制门牌号码。第二十一条门牌按照以下方向编划:(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划;(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划;(三)西南、东北走向的,由西南向东北编划;(四)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划;(五)环型道路的,按顺时针方向编划;(六)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由入口向里编划;(七)道路一端封闭的,以封闭端为起点,向道路延伸方向编划。第二十二条路、街、巷两侧均有建筑物的,面向门牌编划方向,左侧编单号,右侧编双号。仅一侧有建筑物的,只编单号或双号。第二十三条新建道路为原有道路延伸,且延伸道路名与原有道路名相同的,如果道路延伸方向与原门牌编划方向不一致,可按照“路名+方向+号码”的方式编划,如:“联通路东1号、东2号”。第二十四条建筑物之间有空地的,根据规划或实际情况预留门楼牌号。路、街、巷的门牌,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可在起始点预留门牌号,确保门牌编划合理有序。第二十五条连续编排门楼牌号码的路、街、巷两侧的院落或楼房,中间新建房屋增设新门楼牌号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如:1号楼与2号楼之间增加楼号应为“1甲”、“1乙”;1号门与2号门之间增加门牌号应为“1甲1”、“1甲2”)。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或其他区域院落内的建筑物的楼号,从最接近小区主出入口建筑物开始编划,按照由左及右、由近及远、由前及后“之”字形顺序编划;无主出入口的,按照由北向南、由东向西的顺序编划。第二十七条楼房的单元号牌,按面对楼房单元自左往右的顺序编排,每个单元编一个单元号。第二十八条楼内户号牌,面对单元按顺时针方向由低层向高层编排,每户编一个户号。九层以下户号牌采用三位数编排,如:一层为101、102、103,二层为201、202、203;十层以上户号采用四位数编排,如:十层为100E1002、1003;十二层为1201、1202、1203第二十九条一幢楼房低层为场地、经营场地以上为居民住宅的,经营场地沿路、街、巷编排门牌号码,居民住宅按居民住宅楼编排楼牌号码。楼房的户号,仍按楼层数进行编排。第三十条有特殊情况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编划门楼牌号。第六章门楼牌的安装第三十一条门楼牌安装应当醒目、统一、牢固,在安装新门楼牌的同时,应当拆除旧门楼牌。第三十二条本市门楼牌的安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大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5米左右;(二)中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米左右;(三)楼号牌安装的位置应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一般安装在2层至3层靠近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墙面的中间;(四)同一道路、街的门牌或者同一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五)有特殊情况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第三十三条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上面的中间位置;楼房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第三十四条平房排号牌安装在靠主干道的一侧的墙上,左右居中。地形复杂的,可本着美观易找的原则安装。第七章门楼牌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门楼牌管理规范。区(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编划审批和日常管理,组织门楼牌的清理整顿,保持门楼牌准确、完整。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审核、上报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更正申请,负责组织门楼牌安装。第三十六条门楼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编划、制作、安装。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位置示意图等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编号。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门楼牌编号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编划,经区(县)公安局批准后在受理申请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编号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标注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编号通知书一致。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有变更的,需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重新申请门楼牌编号。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至单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标准地名批准文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制作、安装门楼牌。第三十九条因旧城改造、村庄改建以及变更地名等,需变更或新增门楼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申请及时编划、制作、安装门楼牌。门楼牌信息变更导致不动产权证或其它证照地址信息需作相应变更的,产权人可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信息变更。第四十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遮挡或者拆除门楼牌的,应当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意,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恢复原状。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的义务,不得涂改、损毁或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拆除门楼牌。第四十二条地名主管部门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后的15日内通知公安机关。第四十三条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门楼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而重新设置门楼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四十四条在本办法试行前,已经编划的门楼牌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予以保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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