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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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等管理行为,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6日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四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开展本市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并逐步实现与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上报、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开发企业依据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信用约束等。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当按“谁监管、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第七条开发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向开发企业所在地的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第八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础信息包括开发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出资状况、资质等级、人员配置信息、财务信息、开发项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工程建设与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且受到各级政府、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处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九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下列渠道进行采集:(一)企业自行申报;(二)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取;(三)市、区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的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信息;(四)相关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第十条基础信息由开发企业在信息管理平台自行填报,并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开发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第十一条良好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在信息管理平台自行填报,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开发企业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建部门按本条规定采集:(一)市、区住建部门在对开发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采集的信用信息,由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凭相关材料录入信息管理平台;(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人防、人民银行、其他相关部门在管理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住建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或者由相关部门及机构直接提供。采集后由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凭相关材料录入信息管理平台;(三)其他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提供的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应同时提供相关的依据,由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核查后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四)对跨区域经营的本市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区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征集相关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文书、整改通知书、通告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开发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异议不成立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十三条因认定信用信息所依据的证明文件失效或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经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核实后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更新。第十四条开发企业股东为本市开发企业的,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与其股东的信用信息实行关联管理,该开发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同时记入其股东的信用信息档案,并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公示。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经采集、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后,非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未经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信用信息不得公开。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六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评定。信用分值=基础信用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一不良信用信息分值。开发企业的首次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基础信用分100分;非首次信用评价的,以上一次的信用分值作为基础信用分值。第十七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按照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见附件)进行。市住建部门可根据本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市住建部门依照信用分值对开发企业进行年度评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分值120分以上(含120分);B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分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不含120分);C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分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间(不含100分);D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分值低于80分(不含80分)第十九条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而动态更rWto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第二十条经确认的开发企业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住建部门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披露。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基础信息披露期限自基础信息披露之日起至企业终止之日起3年止。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3年,自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不良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良好信用信息,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延长披露期限。不良信用信息属于可修复的,开发企业已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认定不良行为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原认定不良行为的单位审核认可,可以缩短披露期限,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及个人对披露的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住建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住建部门在收到书面核查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认定不正确的,予以更正,并按原披露途径予以公告。住建部门应当对在信息管理平台披露的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第二十三条年度信用评级结果为A-D级的开发企业,各级住建部门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下列差异化管理:(一)A级企业,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在信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优先推荐;优先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二)B级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实行常规监管。具有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按规定参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进行推荐;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三)C级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限期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严格实行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各项监管;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进行推荐;不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四)D级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检查中增加抽查频次;重点实行严格的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各项监管。不推荐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不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进行推荐。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第二十四条开发企业产生不良信用信息未整改、处理完毕,或多次产生同一类不良行为,屡禁不止,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信息中。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五条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予以加倍扣分。第二十六条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否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区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开发企业的信用评定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附件: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用加分标准良好行为加分标准加分上限开发经营情况1取得一级开发资质20分3年度内竣工备案面积每1万平方米1分每年度累计上限5分5年度内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每销售1万平方米1分每年度累计上限5分表彰或奖励情况7获得省级行政机关或或每项15分9获得区级每项5分国家级行业协会表彰或相关奖项行政机关或市级行业协会表彰或相关奖项11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住建部示范项目的每项5分每年咬累计上限10分13在新技术应用、节能推广中获得国家级优秀成果或相关奖项20分每年度累计上限20分15在新技术应用、节能推广中获得市级优秀成果或相关奖项10分其他信用评17获得金融机构AA级信用等级或同等信用等级并15分19积极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并获相关证书每项1分每年咬累计上限5分21企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每项1分每年度累计上限5分级各项工作在有效期内的23类别序号不良行为扣分标准未取得资1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0分超越资质开2等级从事房地产开20分发发经营行为3骗取、涂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预售20分许可证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4不按规定参加开发资质证书的年检10分5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30日内,重新申请资质等级10分6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有关信息10分变更手续7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进行开发活动15分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15分9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15分10未按照批准的规戈k设计建设商品15分房的,或商品房销售后,擅自变更规划、设计1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超过施工许可证范围擅自施工15分12未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时间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15分13拖欠土地出让金,受到有关部门追究10分1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10分项目建设工地未采取防尘措15施、或违5分反夜间施工相关管理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6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上访5分发生17重大及以上工程质20分质量事故量事故18较大工程质量事故15分19一般工程质量事故10分销售行为20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15分2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或未依法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15分22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15分前,故意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23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以及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按约定需抵押权人同意而未征得抵押权15分人同意销售。24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10分25未按规定在售楼处公示预售商品房价格等有关信息10分26未在售楼现场出示5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7未按要求公示配电房、垃圾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楼层总数5分28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5分29委托不符5分合要求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30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明示相关代理信息5分31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5分32未按照房5分屋网签备案有关要求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33未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备案5分3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5分35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未按照规定载明开发企业名称、资质5分证书编号、预售许可证号和代理销售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36商品房销售广告中使用非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名称进行宣传5分37未按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10分约,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侵害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38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0分39未将商品房预售款项存入预售资金监10分管专用账户40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10分交付与质量41房屋交付使用前擅自拆除样板房10分42擅自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15分43延期交付商品房且不按照合15分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44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15分45将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区配套设施交付使用10分46不按合同约定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10分权证47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10分48未按规定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或不及时修缮10分49未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5分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50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5分前期物业服务51未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5分52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对所开发的按规定应通5分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人的住宅物业,未按规定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53拒交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购房人的物业之物业管理服务费5分其他54经有关部门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20分55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欺诈行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20分56被有关部门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20分57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20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58不予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或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10分59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分60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项目手册和信用信5分息,或所报关的统计、项目手册和信用信息中存在虚假信息61其他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