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23年度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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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23年度申报指南.docx
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23年度申报指南为积极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我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订)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发布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2023年度申报指南。一、合作模式和投资要求(一)参股投资合作模式和投资要求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投资要求如下:1 .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超过70%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参股基金,其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2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至少有5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案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主要办公场所及商事登记注册在万博创投集聚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除区引导基金外,参股基金的其他出资人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O万元人民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参股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资金按约定足额到位。所有其他出资人资金应不迟于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5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原则上不得募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3 .参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o投资于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此类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该参股基金资金总额的2.5倍(计算范围包括: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资于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法人企业,金额按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资该企业的出资额计算;或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在区引导基金拨付后的5年内将番禺区外所投法人企业的注册地、办公地及主营业务迁入番禺,金额按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该迁入企业的实际出资额计算;或参股基金投资的企业在番禺区设立法人子公司,金额按投资该法人子公司的出资额计算)。参股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担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4 .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5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除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基金的股权。当参股基金累计实际亏损超过全部认缴出资50%以上的,或当参股基金净资产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00%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解散清算。6 .参股基金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清算出现亏损,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二)跟进投资合作模式和投资要求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一种运作方式,投资要求如下:1.跟进投资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2 .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40%,投资价格不得高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3 .跟进投资协议需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创业企业的股权。二、申请条件(一)新设立参股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参股基金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初步落实;2 .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暂行办法(修订)第五条、第八条的要求;3 .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参股基金原则上应完成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万博创投集聚区,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备案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规定登记等手续。(二)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原则上已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万博创投集聚区,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备案并开始投资运作,承诺在约定时间内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规定完成登记;2 .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3 .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4 .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暂行办法(修订)第五条、第八条的要求。(三)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 .创业投资企业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并开始投资运作;2 .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企业须是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法人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在番禺区实施、未完成实际投资;3 .在跟进投资协议中约定暂行办法(修订)第十条的要求。三、引导基金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受理(一)请按照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八份(用A4纸张标准准备),于2023年4月7日前全部提交报送至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319号区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30室,邮编:511400);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联系人:侯小姐联系电话:附件:L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材料2.部分申报材料模板及要求3.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附件1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材料(封面)参股投资:新设立基金口增资基金口跟进投资口申请人:申请时间: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子邮件:联系人通信地址:(注:申报材料及表格等用A4纸张,左侧装订成册,一式八份,有关选择请在“口”内打“J”。)目录(新设立参股基金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排列标明页码)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二、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三、引导基金申请登记表四、基金组建方案五、基金发起人协议(草签)六、基金章程(合伙协议,草签)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签)八、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签)九、主要发起人实收资本证明材料十、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证明材料十一、基金出资人(合伙人)出资承诺十二、基金企业商事登记注册及备案承诺十三、申请人基本情况十四、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十五、申请人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十六、申请人有关诉讼或有关风险事项说明注:新设立参股基金的,引导基金申请人为基金管理机构;主要发起人实收资本证明为第三方验资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证明为第三方验资报告。目录(增资参股基金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排列标明页码)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二、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三、引导基金申请登记表四、基金组建方案五、基金发起人协议六、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八、基金资金托管协议九、主要发起人实收资本证明材料十、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证明材料H、申请人基本情况十二、申请人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证明材料十三、申请人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承诺十四、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十五、申请人备案证明十六、申请人有关诉讼或有关风险事项说明注: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申请人为需增资基金企业;主要发起人实收资本证明为第三方验资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证明为第三方验资报告;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才能申请。目录(跟进投资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排列标明页码)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二、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三、引导基金申请登记表四、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五、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六、跟进投资项目可行研究报告七、跟进投资项目立项证明八、跟进投资协议九、申请人基本情况十、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十一、申请人备案证明十二、申请人有关诉讼或有关风险事项说明注:跟进投资的申请人为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随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企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进投资。附件2部分申报材料模板及要求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本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本申请人提供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成份,对所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承诺!申请人(加盖企业公章):年月日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吸引优秀人才和业内优秀创业投资企业来番禺发展,增强番禺金融服务功能,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本申请人拟申请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请审阅。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年月日引导基金申请登记表(新设立参股基金)申请人名称及实收资本(须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实收资本:申请人商*登记注册地址申请人法人代表/负责人新成立基金名称及拟商事登记注册地址名称:地址:拟成立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超过70%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可放宽至不低于3000万元)总规模申请引导基金出资额度(一般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20%)申请总额度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基金托管银行名称及商事登记注册地址名称:地址:主要发起人名称及实收资本(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名称:实收资本:基金股东及持股比例(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其他单个出资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主要发起人:L匕资额:持股比例:股东(管理机构):出资额:持股比例:股东:出资额:持股比例: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业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5倍)投资领域和资金比例:投资阶段和资金比例:投资番禺的资金比重:申请人巳管理资金规模申请人巳投资项目情况(至少有5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案例)累计项目数量:累计投资金额:投资番禺项目数:投费番禺金额:基金企业备案情况申请人是否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且处于年检有效期限内是口否口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申请人(加盖企业盖章):引导基金申请登记表(增资参股基金)申请人名称及商*登记注册地址(须为需要增资的参股基金)名称:地址:基金企业法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及实收资本名称:实收资本:基金管理机构商中登记注册地址基金托管银行名称及商事登记注册地址名称:地址: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基金增资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息之和)基金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基金增资前后规模(增资后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超过70%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可放宽至不低于3000万元)增资前规模:增资后规模:申请引导基金出资额度(一般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20%,视参股基金投资番禺情况可放宽,但不得超过40%)主要发起人名称及实收资本(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名称:实收资本:增资后基金股东及持股比例(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其他单个出资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主要发起人:出资额:持股比例:股东(管理机构):出资额:持股比例:股东:出资额:持股比例:股东:出资额:持股比例: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业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5倍)投资领域和资金比例:投资阶段和资金比例:投资番禺的资金比重:基金巳投资项目情况(基金管理机构至少有5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案例).累计项目数量:累计投资金额:投资番禺项目数量:投资番禺金额:基金企业备案情况申请人是否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且处于年检有效期限内是口否负责人签包申请人(加盖企业盖章):引导基金申请登记表(跟进投资)申请人名称(须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人商中登记注册地址申请人法人代表/执行中务合伙人创业企业名称创业企业法人代表创业企业商事登记注册地址引导基金出资拟开户银行名称创业企业性质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口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口创业项目名称及立项文件号名称:立项文件号:创业项目实施地点创业项目类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口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勺创业项目投资额及巳完成投资额(未完成项目才能跟进投资)投资额:完成投资额:跟进投资估计退出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价格(不得高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创业投资企业出资额及现金出资额出资额:现金出资额: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度(对单个创业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40%)创业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前景:创业投资企业巳投资情况累计项目数量:累计投资金额:投资番禺项目数量:投资番禺金额: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情况申请人是否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且处于年检有效期限内是口否口负责人签名:申请人(加盖企业盖章):基金组建方案(主要内容)一、基金设立背景、宗旨和目标二、基金所投资产业发展机遇和条件、政策优势和制约因素等,特别是对番禺相应产业情况的了解三、基金基本条款(一)基金名称。(二)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情况。(三)组织形式。(四)基金规模及各股东资本构成情况。有关内容须满足以下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不低于100o万元人民币,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至少有5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案例。除区引导基金外,参股基金的其他出资人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遥,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o参股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资金按约定足额到位。所有其他出资人资金应不迟于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5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原则上不得募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五)基金存续期及出资安排计划。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六)基金拟投资产业领域、投资区域、投资阶段。(七)基金章程制订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参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投资于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此类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该参股基金资金总额的2.5倍。参股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担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八)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情况(附5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案例)。(九)参股基金托管银行情况。四、基金管理费、利润分配及激励制度五、基金竞争优势,即相同条件下取得项目的计划六、拟投资项目储备情况介绍(了解深度、项目成熟度判断、拟投资金额及占比等,允许不用具体项目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七、基金预期收益情况申请人(加盖企业公章):年月日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特别提醒,参股基金章程的相关条款须约定以下内容:一、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超过70%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参股基金,其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至少有5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案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主要办公场所及商事登记注册在万博创投集聚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除区引导基金外,参股基金的其他出资人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虬参股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资金按约定足额到位。所有其他出资人资金应不迟于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5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原则上不得募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三、参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o投资于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此类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该参股基金资金总额的2.5倍(计算范围包括: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资于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法人企业,金额按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资该企业的出资额计算;或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在区引导基金拨付后的5年内将番禺区外所投法人企业的注册地、办公地及主营业务迁入番禺,金额按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该迁入企业的实际出资额计算;或参股基金投资的企业在番禺区设立法人子公司,金额按投资该法人子公司的出资额计算)。参股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担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四、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五、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除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基金的股权。当参股基金累计实际亏损超过全部认缴出资50%以上的,或当参股基金净资产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00%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解散清算。六、参股基金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清算出现亏损,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七、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如退出前参股基金已实现盈利的,引导基金应按出资份额或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分红再退出,退出要求如下:(一)新设立或增资的参股基金已落实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要求的,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适时退出参股基金,退出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但引导基金投入不超过5年转让退出的,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可优先受让引导基金占有的股权,按如下方式受让:引导基金投入不超过3年转让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引导基金投入超过3年不超过5年转让的,如累计分红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基金中的股权,按照不低于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二)在保本加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固定收益的条件下,可采取约定回购合作模式,按回购协议退出。(三)存在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单方退出,并要求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回购引导基金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原始投资额加上利息(利息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至退出的时间差,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利率计算),或第三方资产评估价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参股基金章程签订后超过1年,未完成参股基金企业设立手续;引导基金拨付参股基金帐户超过1年,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拨付参股基金帐户超过5年,参股基金仍未按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资的;参股基金存续期内参股基金企业将商事登记注册变更不在番禺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签订委托人(参股基金)、托管人(托管银行)、管理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资金托管三方协议。特别提醒,基金资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须约定以下内容:一是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一一番禺产投可随时检查托管资产运行情况;二是托管银行每半年度向托管方及番禺产投报送托管报告;三是托管银行发现违法、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要求以及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情况,要及时通报给托管方及番禺产投;四是托管银行应单独建立银行日记账簿,每日记录划拨情况,每月向托管方以及番禺产投报送一次托管资产使用明细。基金出资人(合伙人)出资承诺引导基金外所有出资人(合伙人)在此郑重承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按草签的发起人协议和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足额到位。特此承诺!所有出资人(合伙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基金企业商事登记注册及备案承诺本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在收到番禺区相关部门同意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参股基金批文后的个月内,本基金完成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个月内完成参股基金备案的相关手续;且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规定,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特此承诺!申请人(加盖企业公章):年月日申请人基本情况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概况: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品牌影响力、历史沿革等基本信息。(二)股东(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及变动历史。1 .现有股东情况介绍。2 .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及制度。3 .历次出资变动。(三)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情况。二、业务经营历史情况(一)历史上投资偏好:投资类型、地域范围、行业、规模、阶段等。(二)历史上业绩。1 .管理团队成员成功管理的项目(提供管理机构5个以上的创业企业投资案例)。2 .先前内部收益率。3 .按时(包括延长期)完成退出的情况(包括到期项目退出比例、到期现金返回比例等)。4 .历史上投资未达到年度盈亏平衡的项目情况。(三)已经投资主要项目。1 .主要已投资项目介绍,包括投资时项目企业概况、投资分析概要、投资金额和比例、资金到位、股权持有时间长度、投资阶段(轮次)、投资收益率、项目近期概况包括财务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2 .目前储备拟投资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企业项目情况。三、投资管理团队情况(一)投资管理团队组织架构。(二)主要投资管理团队。1 .主要团队成员介绍(包含时间的工作履历、工作关系所在单位、教育背景、当前管理基金情况)。2 .管理团队及成员作为牵头投资人的投资项目列表及团队成员个人发挥的作用。3 .团队成员相互间合作经历。4 .团队成员兼职情况(全职比例、主要成员正在管理其他基金的情况、主要成员在本基金投入时间比例等)。四、团队能力评估(一)投资能力。1 .项目来源渠道。2 .投资决策流程及风险控制。3 .竞争取得项目的策略和优势。4 .作为牵头投资人的经验。(二)项目管理能力。1 .细分行业投资经验。2.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和成绩。(三)退出能力。1.项目评级分类标准。2.投资损失类项目的处理流程。3.项目退出方式的历史数据。退出方式IPO第二方并购回购清算其他项目数平均持有时间平均收益率平均IRR五、管理偏好(一)向被投资企业派遣或协助招募管理人员情况及案例。(二)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的情况及案例。(三)首次投资完成时保留重大事项否决权情况及案例。(四)对被投资企业跟踪交流的频率情况。附件:L申请人投资企业列表2 .申请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申请人(加盖企业公章):年月日申请人投资企业列表序号项目名称行业投资时间投资轮次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派出董事是否派出、招聘高管投资是否在盈亏平衡点后投资退出时间退出方式投资收益项目是否有后续融资项目公司联系人及电话1234567申请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职位工作经历简介投资案例电话/手机邮件12345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评估师、首席律师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情况,并附各列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证书复印件等。申请人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承诺本申请人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特此承诺!全体出资人签名或企业盖章:跟进投资协议特别提醒,跟进投资协议的相关条款须约定以下内容:一、跟进投资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跟进投资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担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二、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40%,投资价格不得高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三、跟进投资协议需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创业企业的股权。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On)668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3)28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穗发改规字(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运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3倍以上的其他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着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三条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10亿元,以后根据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调整规模,年度出资额由区财政局合理安排。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采取参股投资和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基金、被跟进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在参股基金、被跟进投资企业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受托管理机构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三章参股投资的运作第五条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投资要求如下:(一)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超过70%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参股基金,其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不低于100O万元人民币,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至少有5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案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主要办公场所及商事登记注册在万博创投集聚区(原万博基金小镇,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除区引导基金外,参股基金的其他出资人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参股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资金按约定足额到位。所有其他出资人资金应不迟于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5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原则上不得募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三)参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o投资于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此类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该参股基金资金总额的2.5倍(计算范围包括: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资于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法人企业,金额按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资该企业的出资额计算;或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在区引导基金拨付后的5年内将番禺区外所投法人企业的注册地、办公地及主营业务迁入番禺,金额按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该迁入企业的实际出资额计算;或参股基金投资的企业在番禺区设立法人子公司,金额按投资该法人子公司的出资额计算)。参股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担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四)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五)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除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基金的股权。当参股基金累计实际亏损超过全部认缴出资50%以上的,或当参股基金净资产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00%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解散清算。(六)参股基金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清算出现亏损,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六条新设立参股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参股基金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初步落实;(二)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要求;(三)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参股基金原则上应完成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万博创投集聚区,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备案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规定登记等手续。第七条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原则上已商事登记注册在番禺区万博创投集聚区,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备案并开始投资运作,承诺在约定时间内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规定完成登记;(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