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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鄢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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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鄢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鄢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1.2 编制目的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1.3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完善组织指挥机制,在县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为突击、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才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1 .4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1.6 突发事件分类及风险分析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全县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降水量的月、季节分布严重不均,全年60%以上的降水量集中在6至9月份。境内双洎河、康沟河、清流河流域汛期易发生洪水灾害;冬春至夏初易发生旱灾;历史上多次发生破坏性地震,有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构造背景。(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我县地处中原腹地,交通四通八达,人流、车流、物流量大,交通事故易多发。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工矿商贸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等时有发生。(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我县历史上曾发生过鼠疫、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新冠肺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炭疽病等重大传染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也有发生。(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我县金融投资、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纠纷等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聚集上访以及个人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群体性事件因素有增无减,重大案件、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较重。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1.7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7.1 应对原则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初判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县政府和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在做好先期应对工作的同时,及时报告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对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轻微事故由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1.7.2 响应分级县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11级、III级和IV级。启动县级I级、11级、HI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县级IV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和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者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1.8 应急预案体系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本预案与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1.8.1 应急预案(1)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2)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转移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1.8.2 支撑性文件(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县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2组织指挥体系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县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X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县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县级应对突发事件现场组织指挥机构,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2.1.1 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直接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武警鄢陵中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县自然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各类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各类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2.1.2 专项指挥部总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生态环境、社会安全、森林防火、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抗震救灾、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等专项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分别下设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由各专项指挥部具体明确。2.1.3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发生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镇(区)党委政府(党工委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现场指挥部承担处置灾害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秩序维护、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发生轻微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2.2 基层组织指挥机制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要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政府及镇(区)政府(管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2.3 专家组县政府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成员视本县实际情况更新补充。2.4 预警3.1 风险防控(1)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辨识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2)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3)各级政府编制城乡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4)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及风险管理制度。3.2 信息监测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县政府和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3.3 信息报告(1)县政府和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各类信息员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相关单位、基层组织、企业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敏感信息,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信息,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县委、县政府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2)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它措施等。(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3.4 风险预警3.4.1 确定预警级别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3.4.2 发布预警信息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许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许政办(2017)25号)及国家、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受灾情况、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进入预警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等渠道,使用警报器、宣传车、城区显著位置电子显示屏、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3.4.3 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9)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4.4预警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4应急救援4.1 先期处置(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4.2 指挥协调4.2.1 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4.2.2 现场指挥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镇(区)政府(管委会)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纳入县级现场指挥部。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的领导。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上级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4.2.3 协同联动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对接办法有关规定协调驻鄢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驻鄢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面信息共享。4.3 处置措施4.3.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1.1.2 社会安全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1.1.3 保障支持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要组织编制并指导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4.4 紧急状态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4.5 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4.6 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4.7 与重建5.1 善后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部门要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5.2 社会救助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5.3 调查评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4 恢复重建县政府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快组织力量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和省、市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向市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6应急保障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县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业、气象、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4)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6.2 财政经费保障(1)县政府和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2)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6.3 物资装备保障(1)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制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实现共建共享。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强对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2)县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生产、供给。6.4 医疗救护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6.5 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6.6 人员防护保障县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6.7 秩序维护保障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6.8 应急通信保障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文化广电和旅游、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6.9 基础信息保障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水利部门要及时开展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6.10 基本生活保障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6.11 科技支撑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O应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6.12 区域协作保障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7预案管理7.1 预案编制(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县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3)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要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7.2 预案审批(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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