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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X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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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X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docx

    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X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二O二X年X月目录第一节引言第二节正文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7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7四、发行人的设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八、发行人的业务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二十三、结论意见第三节签署页释义在本律师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发行人、XX物流、本公司指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指XX物流20X3年度向包括控股股东XX集团在内的不超过X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大洲兴业指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XX房产股份有限公司、XX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XX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原公司名称XX集团指XXXX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化建指XXXX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XX投资指XX投资投资有限公司XX能源指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XX汽车指XX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XX置业指XX置业服务有限公司XX贸易贸易指XX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XX物流园指XX物流商务有限责任公司XX物流园XX实业指XX实业有限公司X物流商务指XX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XX铁路指XX铁路铁路有限公司机电设备指XX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XX房地产指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房产开发指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房开发指XXXX房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房开发1指XX房开发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房地产指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储配指XX储配储配有限责任公司XX物流1指XX物流1物流发展有限公司XX物流2指XX物流2物流有限公司XX商业指XX商业运营管理(XX)有限责任公司XX商业保理指XX商业保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XX商业保理1指XX商业保理1商业保理有限公司XX汇XX商业保理2指XX经济技术开发区汇XX商业保理2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XX装饰指XX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XX贷款指XX市XX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法律意见书指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X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指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X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指XX事务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后续修订版本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指指20X2年、20X3年、20X4年、20X3年1-3月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X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京证字20X3第XX号致: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引言(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二)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所经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六)对于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七)本所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中,仅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未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20X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第二节正文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事宜,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通过上交所的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核准。发行人本次20X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同意。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查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上交所上市。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下列条件:1 .根据发行人第X届董事会20X3年第X次会议决议、第X届监事会20X3年第X次会议决议、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2 .根据发行人第X届董事会20X3年第X次会议决议、第X届监事会20X3年第六次会议决议、20X3年第X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3 .根据发行人第X届董事会20X3年第X次会议、第X届监事会20X3年第六次会议、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确定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XX名,为公司控股股东XX集团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视市场情况控制单一特定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认购上限,适当分散特定投资者的认购数量。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4 .根据发行人第X届董事会20X3年第X次会议、第X届监事会20X3年第六次会议、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确定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称“发行底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XX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XX集团将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5 .根据发行人第X届董事会20X3年第X次会议、第X届监事会20X3年第六次会议、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确定的发行方案,XX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票解禁之日止,发行对象就其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上述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6 .根据发行人第X届董事会20X3年第X次会议决议、第X届监事会20X3年第六次会议决议、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20X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预计不超过18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X基地项目(含X线建设)XX储配XXXXXXX补充流动性资金XXX合计XX根据上表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下列情形:(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7 .根据发行人第X届董事会20X3年第X次会议决议、第X届监事会20X3年第六次会议决议、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X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前,XX集团及其同一控制的XX化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X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X0%,XX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XX集团的实际控制人XX先生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XX集团控股股东地位不会改变,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XX先生,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所述的情形。8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9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中国证监会XX监管局网站、上交所网站、XX证券交易所网站、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10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X3年X月X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以下称“XX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X3X号),具体事实及处罚情况如下:(1)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20XX年X月X日至X日,公司控股股东借用他人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XX物流”股票X股,占XX物流总股本的X%o截至20XX年X月X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XX物流”股票X股,占XX物流总股本的X%o控股股东买入上述“XX物流”股票时,未依法向XX物流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控股股东短线交易“XX物流”股票20X1年X月X日至20X2年X月X日,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XX物流”股票X;20X2年X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买入“XX物流”股票X股;20X2年X月20日至X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XX物流”股票X股。上述短线交易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3)控股股东违规减持“XX物流”股票20X2年X月16日至20X3年X月28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卖出“XX物流”股票,累计卖出X股,占XX物流总股本的4.23姒其中20X2年IX月6日至20X3年X月8日期间存在零星买入行为,累计买入X股。累计减持金额X亿,无违法所得。控股股东减持前未提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现且未履行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4)控股股东未告知上市公司其持股变动情况控股股东未向XX物流告知其利用他人账户交易“XX物流”股票情况,导致XX物流20X1-20X2年年报存在差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XX证监局决定:(1)对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2)对控股股东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3)对控股股东违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4)对控股股东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综上,对控股股东给予警告,合计处以33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合计处以70万元罚款。20X3年X月X日上交所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X号),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鉴于:1)从行为性质看,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XX证监局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4项处罚:对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XX证监局未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行为作出的处罚并非顶格处罚,该违法行间未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大幅度波动,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且收到上述处罚后,发行人高度重视并吸取经验教训,已进行了相应的整改规范。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控股股东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J根据上述规定,XX证监局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短线交易行为作出的处罚虽达到顶格处罚,但XX证监局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采取“情节严重”的升格处罚“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未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未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大幅度波动,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且收到上述处罚后,发行人高度重视并吸取经验教训,已进行了相应的整改规范。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控股股东违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J根据上述规定,XX证监局未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违规减持行为作出的处罚并非顶格处罚,该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未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大幅度波动,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且收到上述处罚后,发行人高度重视并吸取经验教训,已进行了相应的整改规范。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控股股东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J根据上述规定,XX证监局未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并非顶格处罚,该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未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大幅度波动,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且收到上述处罚后,发行人高度重视并吸取经验教训,已进行了相应的整改规范。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XX证监局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大幅度波动,且收到上述处罚后,发行人高度重视并吸取经验教训,组织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书,上交所认定上述行为为违规行为,并就该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公开谴责,系上交所对XX物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采取的监管措施。2)从社会影响看,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20X4年IX月1日,XX物流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至卜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X4-X),本所律师分别核查了立案告知书公告日前三个交易日以及后三个交易日发行人股价情况,并与同期的地产指数(X)进行了对比。该公告日前后连续6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为-X91%,同期地产指数累计涨跌幅为-X8%,公司股票在公告日前后累计涨跌幅与地产指数累计涨跌幅的偏离值为-X03%,偏离值较低。相关违法行为的披露未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大幅度波动,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20X3年X月X日,XX物流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X3-X);20X3年X月Xl日,上交所公告纪律处分决定书。鉴于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的事实与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一致,系上交所与中国证监会就同一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的纪律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仅就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日为基准分析上述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本所律师分别核查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日前三个交易日以及后三个交易日发行人股价情况,并与同期的地产指数进行了比对。该公告日前后连续6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为-0X2%,同期地产指数累计涨跌幅为6.X%,公司股票在公告日前后累计涨跌幅与地产指数累计涨跌幅的偏离值为-X.2096,偏离值较低。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大幅波动,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自受到行政处罚至今,XX物流不存在投资者因前述事项提起的诉讼索赔的情况。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违法行为持续期间为20XX年X月X日至20X3年X月X日。本所律师分别核查了该违法行为持续期间发行人股价情况,并与同期的地产指数进行了对比。在该违法行为的持续期间,公司股价累计涨跌幅为X2%,同期地产指数累计涨跌幅为X90%,公司股票在这一期间的累计涨跌幅与地产指数累计涨跌幅的偏离值为X2%,偏离值较低。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大幅波动,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不存在因上述违法行为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上述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较小。上述违法行为未对XX物流及其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依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之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述违法行为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禁止20X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情形,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查验,XX物流控制的XX房地产等企业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的情况。XX物流存在部分住宅、商业地产的开发和销售业务。上述情形系由于XX物流基于阶段性发展策略进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传统经营领域所致,非因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动进入XX物流原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所致。针对上述情形,根据XX物流出具的说明,XX物流现阶段开展住宅、商业地产的开发和销售业务仅为阶段性发展策略,XX物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XX物流的长期主要业务发展方向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此外,根据XX物流于20X1年X月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XX物流对退出阶段性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事宜作出安排,并承诺除与物流和商业服务等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开发及其综合配套业态外,未来将不会新增其他以商品房销售为主的住宅地产开发项目。综上,除上述已经明确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长期业务发展的同业竞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已经明确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长期业务发展的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立性。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截至20X3年6月30日,XX集团持有公司X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X8%,为公司控股股东;XX集团的全资子公司XX化建持有公司X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X2%;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XX投资投资。经查验,上述公司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根据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截止20X3年6月30日,XX集团与XX投资投资均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形。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市及上市后历次股本总数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八、发行人的业务1 .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已取得经营所需的资质,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XX、XX房地产、XX房开发1、XX房开发、XX装饰的相关开发资质均已届有效期。根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X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X3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20X2年第149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X建通告(20X3)155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X建通告(20X4)60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X建通告(20X4)191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X建审发(20X3)41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规定,证书有效期于20X2年1月10日至20X3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X3年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XX、XX房地产、XX房开发1、XX房开发的相关开发资质均可延长至20X3年12月31日;XX装饰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X3年12月31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资质尚在有效期之内。2 .发行人目前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其他机构从事经营活动。3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4 .报告期内,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方经查验,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1 .关联法人(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为XX集团。(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外的其他企业1)经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XX集团控制的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外的一级、二级下属企业情况如下: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XX汽车X集团持股X%XX能源X集团持股X%XXXX镒业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X置业X集团持股X%XX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X集团持股%XX投资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XXX近现代艺术馆(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X贸易X集团持股X%XX锌业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矿业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X贷款X集团持股%XX化工机械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XXX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X集团持股X%XX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X集团持股X%XX通用机械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X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X集团持股X%XX热力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X集团持股X%XX固件泵业有限责任公司X集团持股X%X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X加油站(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X集团持股X%XX汽车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X电梯有限责任公司X集团持股X%XX商贸有限公司X集团持股%XX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汽车持股100%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汽车持股50%XXXX石油有限公司XX能源持股100%XXXX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XX能源持股100%XXXX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能源持股98.1247%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XX能源持股95%XX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能源持股100%XX能源综合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能源持股99%广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XX能源持股100%XX能源经销有限公司XX能源持股100%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XX能源持股100%XX能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XX能源持股100%XX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XX置业持股100%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置业持股100%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XX置业持股100%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XX置业持股100%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XX置业持股100%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XX贸易贸易持股100%2)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除XX集团及其控制企业外的企业情况如下: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XXX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XX持股100%3)除上述所列示企业外,XX集团间接控制的一级、二级下属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截至20X3年3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XX集团、XX投资投资。(4)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序号子公司层级公司名称直接/间接持股比例X一级X物流商务100%XXX二级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0%XXX三级眉山XX圣丰置业有限公司100%XX(5)截至20X3年3月31日,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如下:序号企业名称对外任职情况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XX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XXX物流2XX担任执行董事,X担任监事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X机电设备XX分公司XX担任负责人XXX(XX)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担任执行董事XXX贷款XX担任董事XXX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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