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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律师(XX)事务所关于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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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律师(XX)事务所关于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docx

    XX律师(XX)事务所关于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律师(XX)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20X2年X月X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XX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于20X2年X月X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XX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建议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并增设线上参会方式,并于20X2年X月X日刊登了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提示了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注意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XX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X2年X月X日14:00在X立教育基地X楼X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XX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X名,代表股份X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X5%。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X,代表股份X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X%o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3、召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XX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2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A股XXXXXXXX(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审议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XXXXXXXXXXXXXX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本页为XX律师(XX)事务所关于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XX律师(XX)事务所经办律师:XX负责人:XXX年X月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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