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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劳动用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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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劳动用工管理办法.docx

    大学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校劳动用工的统一管理,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人事政策,结合XX大学(以下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用工是指经学校批准的无事业单位编制且与用工部门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二、劳动用工的聘用管理第三条劳动用工指标,由用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四条根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劳动用工指标,各用工单位制定用工条件,由人事处统一招聘,各用工单位参与。拟聘人员由人事处审核确认后方可聘用。第五条劳动用工应聘者条件1 .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从事餐饮及与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相关服务的,应提供指定医院的近期体检证明。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电工、焊工、司炉工、医护人员等政府规定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须取得劳动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资格证或接受培训证明。3 .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4 .能保证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5 .各岗位应聘者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用工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部门要求另行规定。第六条应聘者被聘用的,学校授权人事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劳动者、人事处、用工部门各执一份)。劳动合同订立后,学校和劳动者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届满刖,用工部11需要继续用工的,应提前60日向人事处申请续签劳动合同,经人事处与劳动者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应当自动离开工作岗位,用工部门亦不得继续接受该劳动者的劳动,否则,如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纠纷,追究用工部门的责任。第七条劳动者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须进行短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劳动者的报酬、保险及福利待遇第八条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量等设置,但不得低于蚌埠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人事处统一办理,依法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财务处从劳动者报酬中代扣代缴。第十条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岗位性质确定,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服从学校安排,事后由用工部门安排调休。调休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四、劳动者的管理第十一条用工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劳动者的工作进行管理,劳动者劳动报酬由人事处统一审核管理。第十二条用工部门在用工过程中,不得准许劳动者占用学校的土地、房屋和其他固定设施。因特定工作需要,劳动者应书面保证不损害学校权益,不违反学校统一管理规定,并于此项特定工作结束时完好如初地归还学校。劳动者不得在获准需要占用的场所内烧饭、容留他人居住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第十三条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管理与考勤考核由各用工部门具体负责,考勤考核表由各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每月29日前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考勤考核情况核发当月工资。第十四条劳动者在我校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和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规定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随意终止工作,造成用工部门经济损失或发生其他事故,用工部门报人事处后,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劳动者的经济责任,直至报请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人事处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第十七条用工部门全权负责劳动者的使用,妥善处理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发生劳动纠纷引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由用工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出庭应诉,学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五、罚则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坚持"部门用工,部门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九条用工部门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人事处,并积极配合人事处处理问题。故意隐瞒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除责令用工部门及时妥善清退劳动者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用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1.违反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聘用未满16周岁人员。2 .聘用超龄人员。3 .聘用体弱多病人员。4 .使用冒名顶替人员。5 .聘用不具备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6 .聘用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第二十条各用工部门的负责人,在劳动者的聘用、使用过程中,应切实履行领导、检查、管理、监督的责任。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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