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全文、说明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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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全文、说明及解读.docx
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版)(法律、行政法规、水利部规章)序号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Z3IU【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省政府规章】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从轻处罚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3.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水量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3 .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水量30%以上50%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从重处罚L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3 .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水量50%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2对黄河流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般处罚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3.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水量30%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停止违法行为,在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3.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水量30%以上50%以下的。从重处罚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3 .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水量50%以上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3缴延者资为处不拖或水行对练跳拖源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T吾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不予处罚有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在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的。一般处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1个征期以上2个征期以内的;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T音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超过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规定的缴纳期限2个征期以上4个征期以内的;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5个征期的;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区缴永资源费W倍的罚<Iv/4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技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办了有关手续的;从轻处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未补办有关手续,主动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尚未造成取水事实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年取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年取水量大于10万立方米小于30万立方米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年取水量大于30万立方米小于50万立方米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年取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处5万元罚款5人关者假取请文水行政请第成厮申隹取il行申瞒况供料水;、可的罚对隐情提材取批件许为处【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从轻处罚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尚未造成取水事实,主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警告一般处罚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取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取水量大于10万立方米小于30万立方米的,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取水量大于于30万立方米的,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6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般处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年取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年取水量在10-50万立方米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年取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7照送水拒监或作W处和自度必接检弄审行对规年情绝督者假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免予处罚初次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从轻处罚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处5000元罚款;一般处罚L两次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2.初次发现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L三次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2.两次发现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1 .三次以上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2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3 .三次发现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吊销取水许可证。8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青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免予处罚1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尚未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安装的2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主动停止取水并及时更换或者修复的,或者主动停止取水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更换或者修复的,从轻处罚1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已经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安装的,除计征水资源费外,2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更换或者修复,除计征水资源费外,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1.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已经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安装的,除计征水资源费外,2.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更换或者修复,除计征水资源费外,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兀以下讪款;从重处罚1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已经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次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安装的,除计征水资源费外,2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次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更换或者修复,除计征水资源费外,吊销取水许可证9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从轻处罚1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安装的,除计征相关费用外,2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更换或者修复,除计征相关费用外,处10万元罚款;一般处罚1.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已经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一次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安装的,除计征相关费用外,2.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更换或者修复,除计征相关费用外,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已经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次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安装的,除计征相关费用外,2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次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更换或者修复,除计征相关费用外,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1.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已经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次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安装的,除计征相关费用外,2.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有取水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次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更换或者修复,除计征相关费用外,吊销取水许可证10、冒申文造、水准伪改取批对涂用请【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从轻处罚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尚未实际取水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罚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非法取水不超过三个月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万元以上82元以下罚st从重处罚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非法取水超过三个月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1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O元以下罚"i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免予处罚初次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从轻处罚初次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可处300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1 .第二次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2 .第二次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可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1 .第三次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2 .第三次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2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的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并完全消除不利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限定的限期内,未补报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或者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的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只能消除50%80%不利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的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只能消除20%50%不利影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次限定的限期内,未补报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或者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的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处50万元罚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次限定的限期内,未补报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或者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3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从轻处罚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封井或者回填的处10万元罚款;一般处罚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处10万元以±20万元以下罚款;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的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50%以上封井或者回填任务的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2050%封井或者回填任务的处20万元以±4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未实质性采取封井或者回填措施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4、者动监设标占或移水施其侵坏自下设及对毁擅地测备【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从轻处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并恢复原状的处2万元罚款;志行为的行政处罚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般处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并完成50%以上恢复原状任务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并完成2050%以下恢复原状任务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未采取实质性补救措施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5监探的取逾办续人勘的水程补手C、目下工不案对测为地水期备【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予处罚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限期内补办备案手续且未实际施工的从轻处罚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罚款;行为的行政处罚限定的限期内未完成补办备案手续且未实际施工的一般处罚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限期内未完成补办备案手续已经实际开始施工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限期内未完成补办备案手续已经实际完成50%施工任务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限期内未完成补办备案手续,已经实际完成施工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6流水运工生调日调行江利航等将水入行程长水、纽未用纳运规对域电枢程态度常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从轻处罚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项目业主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主动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项目业主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修订并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为的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项目业主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项目业主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7对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项目业主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主动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项目业主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修订并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项目业主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项目业主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8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从轻处罚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者修复在线计量设施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部分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部分更换或者修复在线计量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修复在线计量设施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9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免予处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主动完成整改,且未实际取水的从轻处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取水能力低于每小时10立方米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1 .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取水能力低于每小时10立方米的;2 .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取水能力高于每小时10立方米低于每小时20立方米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取水能力高于每小时20立方米低于每小时30立方米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取水能力高于每小时30立方米的;销取水许可证;20对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的,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从轻处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1流用或管虚或上文数用据库况,水河关位库位报改水则取数水情料行黄有单水单填篡的、认、量者行资执对域水者理假者报监据水或运等不【行政法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二)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三)超计划取用水的从轻处罚1 .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2 .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3 .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超计划20%以内取用水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1 .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2 .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在限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3.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超计划20%以上50%以内取用水的;从重处罚1 .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造成危害后果的;2 .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造成危害后果的;3 .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超计划50%以上取用水的;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2干行量方水方急度实、度行河执水复月度应调及案调等黑不度腹、调、量案方时令对流年调案量案水预施实指【部门规章】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实时调度指令的;(二)水库、水电站下泄流量和水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三)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虚假填报或者篡改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用水计划建议、水库和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及实施情况数据或者年度水量调度情况等资料,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四)不履行监督检杳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为的行政处罚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3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从轻处罚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一般处罚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4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取水量在50立方米/日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建设项目的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