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体现学校自主用人和个人自主择业,逐步建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舟山市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委托办理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在合同期内由学校委托舟山市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第二章对象和招聘程序第四条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包括:1 .学校岗位需要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学和思政人员;2 .学校现聘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达三年的;3 .其他人员。第五条学校根据各用人单位定编、定岗和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进人岗位和数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1 .组织人事处统一发布招聘公告;2 .组织人事处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3 .组织人事处组织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察,确定拟聘人选;4 .组织人事处将拟聘人选报学校研究;5 .经学校研究,同意拟聘为人事代理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组织人事处代表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人员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3年。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参照学校对事业编制中同类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实行组织人事处宏观管理与用人部门具体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人事代理人员须接受岗位考核,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工资晋升、进修培训、奖惩等参照学校对同类在编人员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交人事代理机构归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解除合同、续聘、确定续聘工资的依据。第九条在合同期限内,人事代理人员符合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第十条人事代理人员可将党、团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转入学校,参加学校的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第十一条人事代理人员的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人事代理人员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El起30日内,到校组织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和转往人事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解决。第四章待遇第十四条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参照同类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工资数额、发放形式等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年终考核奖金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调整参照学校同类在编人员调整政策,组织人事处经报学校研究决定后执行。第十五条人事代理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参加舟山市企业社会保险。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人事代理人员在工作期间表现优异的,学校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将优先推荐。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