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筹建、产、购、销环节税务风险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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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筹建、产、购、销环节税务风险分析.docx
会计实务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筹建、产、购、销环节税务风险分析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筹建环节税务风险一、营改增后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未按规定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采选企业20XX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购买的房屋1幢用于办公大楼,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00万元;自建厂房领用钢材和水泥79万元,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申报抵扣,未按规定进行分期抵扣。(二)风险描述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比如生产的钢材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企业未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防控建议1.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在2年内分期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2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和服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库房在领料单备注栏注明领用部门的名称,财务部门、库房、工程部门加强材料流向管理与衔接,三方定期对领用材料进行核对按照用于在建工程材料的40%做进项税额转出;3 .企业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登记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抵扣情况。(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三)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15号)第二条: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比如生产的钢材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二、原煤销售产量未计少计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开采企业2014年建设新矿井期间,产生工程煤IoO吨,实现销售收入4万直接冲减在建工程科目,未进行纳税申报,从而导致少计应税收入,少缴税款。(二)风险描述原煤开采企业在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工程煤不计入产量,从而未计收入少申报税款。(三)防控建议企业实行提煤机、地磅等电子化监控手段之外,加强内部生产、销售、核算各环节的内部衔接,对工程煤实行专项管理和核算,定期联合实物盘点,按实际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正确进行申报纳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三、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开采企业2015年从某木材加工厂购进木材100立方米,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行开具30万元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登记入账,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二)风险描述1.企业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等);2 .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虚开电缆、工矿配件、钢材等发票多抵扣进项税款,扩大成本费用;3 .对于专门从事煤炭洗选的企业,可能存在部分购进原煤无发票、从第三方取得发票或采用虚开运输发票解决成本入账问题;4 .企业也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其他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少缴纳税款。(三)防控建议1 .企业应建立准确规范的发票管理流程,加强对内部的监控和票据的审核,收货人员将采购合同、收货单据和货物实物进行核对,并形成核对记录;2 .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业务必须真实可靠,采购合同、货物供应方与发票出具方一致,按实际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正确进行申报抵扣。3 .取得的运输发票票面规范,确保运输货物的吨位与实际销售或购进的吨位、单位一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037号)第二条:"(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四、全面推开营改增前,开拓巷道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开采企业在2015年建设新矿井期间购进钢材10吨,价税合计2.7万元,此批钢材用于建设和掘进开拓巷道,企业将该部分支出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少缴税款。(二)风险描述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前,煤炭开采企业可能存在用于建设和掘进开拓巷道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人员需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及时主动地掌握税收新政。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台账,建立购进材料登记簿,准确区分准予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防范进项税额乱抵扣。定期开展财务自查,发现存在申报或计算错误的情况,立即进行修改更正。(四)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三)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五、企业开办费未按规定处理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该企业于2014年筹建新的现代化大型洗煤厂,筹建期间产生各项费用10.5万元,2015年12月开始经营并取得收入(筹建费用选择3年摊销),2016年实现利润6.5万元,剩余筹建期的费用在2016年度一次性扣除。(二)风险描述开办费用按照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处理,存在以下风险1.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已将开办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未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风险;或可弥补亏损年度为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将开办费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并进行弥补的风险。2.已将开办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年限低于3年的风险。(三)防控建议针对筹办期间的费用支出,企业应独立进行管理,规范核算科目和弥补亏损台账的管理,严格按照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应选定处理方式。如选择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六、试生产期间产生的税会差异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开采企业新增一条采矿生产线,2015年7月投入试生产,至2015年12月验收合格,正式投入生产运营,期间取得试生产产品销售收入120万元,投入生产成本118万元,生产成本直接记入"在建工程"借方,销售收入记入“在建工程"贷方。该企业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未进行调整,导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二)风险描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时,试生产期间的销售收入未作收入类调增;试生产期间的生产成本,未作扣除类调增,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加强试生产期间的核算,对试生产期间的收入全额调增应纳税收入,并同时调整相对应的生产成本。(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采购环节税务风险一、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水电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集团煤炭公司2016年将职工幼儿园使用的水电费2.3万元,合并至企业生产用水用电费用中进行核算,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纳税款。(二)风险描述企业未正确的区分生产用水用电及集体福利的生活用水用电,导致混淆水电费的财务处理,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计划体系,合理规划生产环节的耗水耗电,正确区分生产用水用电、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水用电,不将费用混淆处理,按生产实际耗用申报抵扣,将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水电费用,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X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X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二、多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洗选企业A公司,于2016年7月采购原煤800万吨,其中90%左右的原煤从关联企业B公司购买且由A公司负责运输,10%左右从其他非关联企业购买,由销售方负责运输。A公司从运输企业C公司取得运输发票302份,金额8800万元运输发票载明运输数量累计780万吨,超出与B公司交易数量近60万吨。该企业取得的所有运输发票在当年已申报抵扣,存在多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税款的风险。(二)风险描述企业取得不规范的运输发票,或采取多开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少缴增值税税款。(三)防控建议1.企业应实行有计划和预算的采购机制,严格进行审核审批,杜绝不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执行采购合同的做法;2 .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合同、实物、票据和付款进行核实比对并进行记录,保证取得的票据与实物的金额数量和支付的货款相符。3 .采购环节注意过磅数量、入库数量与运输发票上载明的运输数量的一致性;4 .生产环节应注意生产数量、过磅数量与运输发票上载明的运输数量的一致性;5 .销售环节注意出库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数量与运输发票上载明的数据的关联性。(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开采企业2014年10月购入机械设备一套,合同价42万元,2014年11月生产线验收合格,正式投入生产,设备供货方一直未提供发票,企业以合同价入账,并于2014年12月计提折旧;期间购买了近8万元的零星材料,未取得正式发票,以收据入账。企业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其形成的费用或折旧在作所得税汇算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导致少缴税款的风险。(二)风险描述1 .企业自建、外购的材料、设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未取得合法票据入账,或暂估入账等,造成生产成本、资产折旧、摊销额增大,存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风险;2 .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未取得合法票据入账;企业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大量列入管理费用,存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风险。(三)防控建议1.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强审核工作,对合同、实物、票据和付款进行核实比对并进行记录,对大额或异常的费用,分析其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采购环节及销售环节应取得发票,核算环节应对未取得发票的购进物资督促采购部门取得发票,对不能取得发票但会计上已记入成本、费用、资产价值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0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XX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涉及所得税优惠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洗选企业2011年购置一台节专用设备,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585万元,当年按相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58.5万元,2013年公司因产品价格下跌暂停生产,于是将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租借给B公司,合同约定时限为2年(2013-2014年),2013年1月公司在进行企业所税申报时,未申报和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二)风险描述1 .企业购进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不属于相关设备优惠目录,申报享受了相关所得税优惠;2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申报抵免了企业所得税;3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未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未补缴已经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审核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否在相关设备优惠目录内;2.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检查其是否为三项专用设备,若在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XX年版)的通知(财税(20XX)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X财税2008Il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销售环节税务风险一、销售产品取得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采洗企业2016年8月,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销售给A企业精煤25吨共计3.25万元,该煤炭企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未计销售收入,少缴税款。(二)风险描述企业以现金交易的方式销售产品,隐瞒应税收入。(三)防控建议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增加企业法律意识,加强税务培训。企业制定完善的产量、价格监控办法,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制定现金交易内部管理措施或办法,现金及时入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销售产品后长期挂往来账或预收账款,在产品发出后不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开采企业于2016年6月销售给C企业1500吨产品,价税合计200万元,由于产品短缺未及时全部发出,该企业将该笔货款挂在"预收账款"科目,当年10月货物全部发出,在货物发出时该企业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并核算相应的税金,未按规定时限确认收入,减少当期收入,延期缴纳税款。(二)风险描述1 .销售煤炭、煤泥、煤肝石等产品取得的收入挂往来账户,隐瞒应税收入。2 .任意调节收入,不缴、少缴或推迟缴纳税款。由于货物未全部发出,或购货方不及时索要发票,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部分煤炭企业,在货物发出时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并核算相应的税金,减少当期收入,延期缴纳税款。(三)防控建议1.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加强税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依法纳税意识,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限确认收入;2.企业内部对往来账建立应有的内控机制,做好赊销审批、权责分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监管;3 .企业定期将仓库发货单、销售提货单与发票开票记录核对,及时对货物已发出未开票为预收货款计提销项税额,确保往来核算问题不积累、风险不堆积。(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三);(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六);(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三、销售煤炭附属产品不入账,隐匿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洗煤企业2016年6月销售给A公司煤泥1000吨,取得收入7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70000元贷:其他应付款一A公司70000元该企业7月纳税申报时,少申报销售煤泥的收入7万元。(二)风险描述1.销售掺煤肝石的煤炭给不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2 .赠送煤肝石、尾矿不入账。3 .销售洗煤环节产生的煤泥、洗肝石等副产品,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完整正确核算煤炭附属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库存的产量、价格,加强生产、销售环节与财务的内部衔接,生产或销售部门及时将煤肝石出厂过磅单传递至财务部门,按实际销售确认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正确进行申报纳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四、自产产品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大型煤炭采洗企业,2016年度将自产的原煤6吨、精煤2.7吨用在了内设的食堂、宿舍运营当中,该部分的产品未计应税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二)风险描述1 .将开采环节自产的原煤和洗选环节自产的精煤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澡堂、宿舍、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2 .将开采环节自产的原煤和洗选环节自产的精煤用于投资、分配、换取资料、无偿捐助、发出外援煤(关系煤)等,未计或少计应税收入。(三)防控建议企业的财务部门、仓储、领用部门应定期对产成品进行清算比对;加强产品流向管理与衔接,对销售部门、业务拓展、后勤等部门领用的产品、赠送的礼品等分类登记台账;按规定进行核算,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产品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足额申报。(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二)(三);(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X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五、利用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转移利润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集团公司下属的煤炭企业A公司主要从事精煤的洗选销售,2016年7月生产一批精煤,销售给跨县区的集团内其他企业B公司精煤13.7万吨,平均销售单价为690元/吨,取得销售收入9453万元;销售给非关联企业C、D公司精煤分别为7.1万吨和5万吨,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1300元/吨、1425.8元/吨,取得销售收入9230万元和7129万元该企业以明显偏低的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当年8月,A公司按取得的销售收入计提税额并进行了纳税申报,其销售给关联企业B公司的同批次货物单价明显低于非关联企业销售单价,存在利用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转移利润的风险。(二)风险描述1.集团公司下属煤炭采掘企业(煤矿)与集团公司销售部门、与集团公司其他企业之间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调拨销售煤炭产品,在不同地区及企业间转移税款。2 .存在盈亏差异、税率差异的企业之间,采用以下方法转移利润:从关联企业高价购进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及燃动力等,然后低价销售产成品,存在增加成本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帮关联企业支付费用,增加费用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风险。3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企业销售产品给关联企业,故意提高产品售价,或低于市场价从关联企业购进原料,故意做大购销差价以达到多缴多退的目的。(三)防控建议1.关联企业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内部定价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2.企业财务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税法知识,避免违反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定期聘请专业机构对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账务往来进行审计,避免企业因不熟悉税法知识少申报税款的风险。(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t-)至(五)略;(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六、出售废旧物资及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计应税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企业2016年7月出售企业使用过的旧电脑一批。会计处理如下:借:现金2000元贷:管理费用2000元企业8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未申报出售旧电脑取得的该部分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金。(二)风险描述煤炭开采企业每年大批量购进矿车、井下支架等低值易耗品,企业出售低值易耗品、报废的机器设备及固定资产,未计算收入申报纳税。(三)防控建议企业内部应对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对使用部门、开始使用年限、报废年限、报废原因、处置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处理进行监管,将处置收入及时确认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七、转售材料不计应税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煤炭开采企业A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另一企业B公司,并向B公司提供电、柴油等材料。2014年7月,向B公司提供14352度电,价款0.92万元,提供6.2吨柴油,价款3.84万元,以上款项直接冲减承包费,未开具销售发票,未申报收入,未计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将部分燃油供外部为企业运矿产品的车辆使用,或在燃油紧张时对外进行销售、转供电力动力等,存在未开票、未计收入和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仓储部门应建立自用、外部用和销售分类登记台账,财务核算部门根据分类进行登记,对外部使用和销售的材料、动力、电力等应开具发票,及时计提销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八、未正确核算不同税率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洗煤厂于2016年7月将资产的附属产品销售给某电厂,运输装卸由洗煤厂承担,洗煤厂在进行核算时将附属产品按照17%计提了销项税金,运输、装卸收入一并按照装卸税率6%计提税金,该企业运输费用未按混合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少缴税款。(二)风险描述1.营改增后,增值税涉及税率较多,企业存在未正确适用货物、劳务、服务项目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2.未分清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核算,存在混合销售业务未按混合销售核算以主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适用兼营业务分别核算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因货物、劳务、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财务核算部门应正确适用不同应税项目的税率;2.正确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厘清各自的核算方法。(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九、未准确区分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导致少缴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原煤开采企业2016年5月销售价税合计80万元的原煤2000吨给A公司,为了及早收回销售产品的货款,与其达成付款协议A公司若在10天之内付款将获得5%的折扣,在20天之内付款将获得3%的折扣,在30天之内付款获得1%的折扣。A公司于第7天将货款全额付清,该原煤开采企业按照协议应给予A公司4万元的现金折扣,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直接扣减了4万元的销售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二)风险描述发生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或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未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的,发生现金折扣的,未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三)防控建议规范发票的开具,发生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发生现金折扣的,均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十、企业非货币交易行为涉税风险(一)情景再现2014年10月甲公司以一台生产经营用设备换入乙公司的一辆生产经营用大客车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5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35万元,累计折旧为20万元,乙公司大客车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9万元,账面原值为35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双方协议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甲公司为换入大客车发生相关税费3万元。2014年11月甲公司按设备的账面价值30万元计提销项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二)风险描述企业发生以物易物、以物投资、以物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行为时,以成本价核算收入,不计或未按公允价格提销项税额、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