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行业采购、生产、销售、储运各环节税务风险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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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行业采购、生产、销售、储运各环节税务风险分析.docx
会计实务白酒行业采购、生产、销售、储运各环节税务风险分析白酒行业-采购环节税务风险一、购进农产品业务不实或单价不实少缴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2013-2015年在购进农产品业务中,有以下情形:1.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时,将购进的高粱、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的装卸费计入农产品收购开票价格中,造成平均单价偏高;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自己开具收购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多抵扣增值税以及少缴企业所得税。某白酒生产企业2013-2015年在购进农产品业务中,有以下情形:1.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时,将购进的高粱、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的装卸费计入农产品收购开票价格中,造成平均单价偏高;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自己开具收购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多抵扣增值税以及少缴企业所得税。(二)风险描述1 .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的主要农产品高粱、小麦等的单价差异过大,可能存在农产品价格不实的风险。2 .白酒生产企业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可以自行填开收购发票,企业可能存在高开收购单价,或者将装卸费计入农产品收购价格,造成在计算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风险。3 .部分白酒生产企业在日常的农产品采购业务中,会向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者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不能取得卖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对方不愿开具发票,于是便自己开具收购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企业根据网上全国各地农产品指导价格,核对采购部门购买的农产品价格是否偏高。2 .过磅单、入库单和支付凭据等相关原始凭证记载的信息是否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一致,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一致。3 .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应当向销售方索取发票作为扣税或列支成本的有效凭证。4 .装卸费、搬运费等杂费不得计入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中,可单独向提供应税服务方索取发票。(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白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单耗扣除率未及时调整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自2012年7月1日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后,因改进生产工艺,单耗率较之前有降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导致多抵扣进税额少缴增值税。某白酒生产企业,自2012年7月1日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后,因改进生产工艺,单耗率较之前有降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导致多抵扣进税额少缴增值税。(二)风险描述白酒生产企业自2012年7月1日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后,企业没有根据实际产出情况对单耗数量进行调整,存在农产品单耗数量未及时调整,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因生产工艺改进或其他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农产品单耗数量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三、将外购酒及酒精生产的产品作为基数计算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在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将外购酒及酒精生产的产品作为计算基数,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某白酒生产企业在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将外购酒及酒精生产的产品作为计算基数,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二)风险描述白酒生产企业将外购的酒及酒精生产的产品销售后,计入当期自产产品销售数量,在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多抵扣进项税额。(三)防控建议如有外购酒精或酒进行生产白酒的,应将其外购酒精(酒)生产出来的酒与企业发酵生产出来的酒分开核算。核对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和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在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自查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中是否含有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四、将外购货物和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厂区职工宿舍外购水、电抵扣进项税额在2016年税务检查中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某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厂区职工宿舍外购水、电抵扣进项税额在2016年税务检查中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二)风险描述白酒生产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水、电力、天然气、煤炭)和接受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将"材料分配单"、"领料单”与相对应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水、电力、天然气、煤炭和接受应税服务的用途进行核对,对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白酒行业-生产环节税务风险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现,企业将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3人的工资计入研发人员工资基数,导致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12万元。(二)风险描述白酒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 .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薪金及社保费用列入加计扣除范围;2 .账务上不能准确划分日常生产经营和用于研究开发的机器设备、原材料;3 .未设立研发支出辅助账,未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归集与核算。(三)防控建议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在年度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表时,对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工费用作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2016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8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现,企业将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2人计入残疾人实际发放工资基数,导致多列支残疾人员工资9万元进行加计扣除。(二)风险描述企业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申报时,存在以下风险:1.未履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手续;2.将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员工计入残疾人实际发放工资基数进行加计扣除。(三)防控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规定履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手续,提供残疾人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残疾人工资银行支付证明等,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工资混入残疾人员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三、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少缴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自2009年起,新设立了独立核算的第三级销售公司。2016年,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企业申报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是按照第二级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60%来计算的,而最终一级对外销售单位是第三级销售公司。因此,需按照第三级销售公司的对外销售价格的60%申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风险描述1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最终一级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 .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时,未按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来计算申报。(三)防控建议白酒集团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的关联关系确定最终一级销售公司,财务核算时应蛰看其每种规格产品的单价,与白酒生产企业销售价格进行对比,生产企业价格低于最终对外价格的70%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第二条、第三条四、白酒生产企业将包装物和白酒分离,导致未计或少计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税务机关在检查某白酒生产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在销售白酒给关联销售公司时,将酒和包装物分别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并只按照酒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二)风险描述白酒生产企业为了降低应纳税款,可能存在不按正常的生产程序和有关包装物核算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成本核算和销售核算,将包装物价值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分别开具两张发票,且包装物价值不计消费税或将包装过程转移到销售公司,另行核算,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三)防控建议酒类企业应严格按会计准则和税法进行财务核算处理,不应将灌装、包装过程转移到销售环节少缴税款。尤其应加强"包装物”科目的账务处理规范。(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四条五、受托加工包装业务(贴牌)收取的加工费、包装收入未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税务机关检查某白酒生产企业时,发现员工加班费支出异常,通过原始凭证的检查发现,加班费为受托加工业务发放,而企业账上并未反映有受托加工业务。通过外调检查发现,该企业当年承担受托加工业务并收取加工费169万元,在实际账务处理时未作收入,导致少缴税款。(二)风险描述白酒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业务,收取一定的加工费用,或将收取的加工费用以加班费的名义直接发放给包装生产车间的工人或者包装车间设立小金库,年底以绩效考核或者以奖金形式发放,收取的加工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应关注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有受托加工或包装(贴牌)业务的,应按规定核算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第四条六、酒糟销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全年销售酒糟260万元,未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二)风险描述1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副产品酒糟,未计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2 .销售酒糟符合免税条件的,未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如实核算副产品酒糟的销售收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酒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七条白酒行业-销售环节税务风险一、价外费用少计或未计收入,少申报或未申报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销售企业,向经销商销售白酒,按年向经销商收取300万元的品牌使用费。税务机关检查时,按价外费用补缴了税款。某白酒销售企业,向经销商销售白酒,按年向经销商收取300万元的品牌使用费。税务机关检查时,按价外费用补缴了税款。(二)风险描述白酒企业销售白酒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少计或不计收入,少申报增值税。(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加强对各类性质的价外费用的核算管理,应将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二、营业费用重复列支或未实际支付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税务机关对某白酒销售公司检蛰中发现,一是计提了较大数额的市场开发费,在汇缴清缴期前未实际支付,未作纳税调整;二是列支了大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经查相关合同,该费用应由总部、生产企业、销售公司和经销商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摊,该公司未作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某白酒销售公司检查中发现,一是计提了较大数额的市场开发费,在汇缴清缴期前未实际支付,未作纳税调整;二是列支了大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经查相关合同,该费用应由总部、生产企业、销售公司和经销商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摊,该公司未作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1 .白酒销售企业在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时,将应由总部、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共同分摊的费用,在本企业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2 .白酒销售企业计提市场开发费等费用未实际支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三)防控建议1 .企业应根据与总部或经销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上约定的比例分摊成本费用,不得将超过约定比例的成本费用在本企业重复列支;2 .企业计提的市场开发费等各类费用,未实际支付的,在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三、未准确划分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税务人员纳税评估某白酒销售企业,发现该企业2016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会议费占比高达30%以上,经审核原始凭证发现,大部分不符合会议费的条件。税务人员纳税评估某白酒销售企业,发现该企业2016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会议费占比高达30%以上,经审核原始凭证发现,大部分不符合会议费的条件。(二)风险描述白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o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以上两种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都有扣除限制,企业可能将这两种费用混入会议费,少缴企业所得税。(三)防控建议1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严格区分会议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并按规定计算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2 .企业举办大型会议时,应按规定保存大额会议费的原始凭证,如会议预算、会议通知、审批人员、会议签到单,应做到真实完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四、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2016年,国税稽查局接到举报,该辖区某白酒企业销售白酒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稽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发现该企业存在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计入往来账户、延迟或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作出了补税处罚的决定。2016年,国税稽查局接到举报,该辖区某白酒企业销售白酒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稽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发现该企业存在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计入往来账户、延迟或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作出了补税处罚的决定。(二)风险描述白酒生产企业延迟或隐匿销售收入的风险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白酒生产企业利用部分酒产品需要窖藏、产销在一定时段内不能直接反映对应关系的特征,隐匿瞒报酒类产品的产、销数量,侵蚀从量计征消费税的税基,导致消费税流失;二是销售白酒产品不开票,未计收入;三是白酒企业销售货物,通常是先款后货,有大量的预收账款,存在发出商品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计入往来账户延迟或隐匿收入。(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销售账,应与出库记录、销售数据等相关原始记录一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五、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白酒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职工节日发放酒1人2瓶,账上直接作库存商品出库处理,未计算税款。某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在检蛰中发现,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职工节日发放酒1人2瓶,账上直接作库存商品出库处理,未计算税款。(二)风险描述白酒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白酒无偿赠送他人。白酒企业对经销商的赠酒可能不满足买赠行为条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税款。2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白酒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计算缴纳税款。(三)防控建议企业应熟练掌握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关注库存商品流向,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严格按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作财务处理并计算缴纳各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六、销售新产品或产品价格连续发生变化,未核定或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少缴消费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税务机关核查某大型白酒企业,发现2010年-2016年期间某品牌产品价格已上涨了42%,仍按照2009年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责成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核查某大型白酒企业,发现2010年-2016年期间某品牌产品价格已上涨了42%,仍按照2009年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责成补缴税款。(二)风险描述1.白酒企业每年都有各类新品种酒、定制酒或特供酒,其消费税计税价格在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时,未及时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其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在20%(含)以上的,未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关注生产企业和其关联销售单位的销售收入明细账,将所有产品单价进行比对,是否存在低于最终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产品,再将这部分产品与税务机关已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名单进行比对,查看是否存在新产品或价格变化超过20%的产品未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情况。(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七、将粮食白酒按其他酒申报,少缴消费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集团下设两个白酒生产企业,其中一个生产其他酒",申报适用消费税税率o%0经调查核实,"其他酒实际是二次利用酒糟发酵、但加入了粮食酿造而成的白酒,酒精度数为39度以上,应适用20%税率加从量0.5元/500克计征消费税。(二)风险描述酒类产品按原料划分,适用不同消费税税率。白酒生产企业对白酒品种界定不清,易将高税率的采用低税率计税,少缴消费税。(三)防控建议企业同时生产白酒和其他酒,应分别核算,严格按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84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八、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加价销售未补交消费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因产品供不应求,委托辖区内另一酒厂将基酒加工为成品酒,收回后加价20%对外销售。企业认为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销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未申报加价部分税款。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责成其补缴高于收回价格部分的消费税。(二)风险描述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高于收回价格部分的消费税。(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部门应比对委托加工收回产品的收回价格与销售价格,如果存在加价销售行为,应就加价部分申报缴纳消费税。(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九、白酒生产企业将部分加工、包装业务在关联销售企业核算,少缴纳消费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2016年,税务机关在风险管理时,发现某白酒销售公司账列关联生产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同年购进了较大数量的白酒包装材料,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查,该销售公司列支的固定资产和包装材料实际由关联生产企业使用,目的为降低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税基。税务机关责成生产企业补缴税款并作账务调整。(二)风险描述白酒生产企业为降低消费税税基,采用降低生产公司生产成本的方法,将包装物和生产环节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关联销售公司列支、计提折旧、抵扣进项税额,存在生产企业少缴消费税,关联销售公司多抵扣进项税额、多列支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风险。(三)防控建议白酒集团企业在税收筹划中,不得采用不合理的税收筹划方式,将加工包装业务核算到销售企业,或将应在生产企业列支的材料、固定资产在销售企业列支。(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二条第二款白酒行业-销售环节税务风险一、价外费用少计或未计收入,少申报或未申报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销售企业,向经销商销售白酒,按年向经销商收取300万元的品牌使用费。税务机关检查时,按价外费用补缴了税款。某白酒销售企业,向经销商销售白酒,按年向经销商收取300万元的品牌使用费。税务机关检查时,按价外费用补缴了税款。(二)风险描述白酒企业销售白酒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少计或不计收入,少申报增值税。(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加强对各类性质的价外费用的核算管理,应将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二、营业费用重复列支或未实际支付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税务机关对某白酒销售公司检查中发现,一是计提了较大数额的市场开发费,在汇缴清缴期前未实际支付,未作纳税调整;二是列支了大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经查相关合同,该费用应由总部、生产企业、销售公司和经销商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摊,该公司未作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某白酒销售公司检蛰中发现,一是计提了较大数额的市场开发费,在汇缴清缴期前未实际支付,未作纳税调整;二是列支了大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经查相关合同,该费用应由总部、生产企业、销售公司和经销商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摊,该公司未作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1 .白酒销售企业在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时,将应由总部、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共同分摊的费用,在本企业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2 .白酒销售企业计提市场开发费等费用未实际支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三)防控建议1 .企业应根据与总部或经销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上约定的比例分摊成本费用,不得将超过约定比例的成本费用在本企业重复列支;2 .企业计提的市场开发费等各类费用,未实际支付的,在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三、未准确划分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税务人员纳税评估某白酒销售企业,发现该企业2016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会议费占比高达30%以上,经审核原始凭证发现,大部分不符合会议费的条件。税务人员纳税评估某白酒销售企业,发现该企业2016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会议费占比高达30%以上,经审核原始凭证发现,大部分不符合会议费的条件。(二)风险描述白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以上两种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都有扣除限制,企业可能将这两种费用混入会议费,少缴企业所得税。(三)防控建议1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严格区分会议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并按规定计算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2 .企业举办大型会议时,应按规定保存大额会议费的原始凭证,如会议预算、会议通知、审批人员、会议签到单,应做到真实完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四、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2016年,国税稽查局接到举报,该辖区某白酒企业销售白酒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稽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发现该企业存在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计入往来账户、延迟或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作出了补税处罚的决定。2016年,国税稽查局接到举报,该辖区某白酒企业销售白酒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稽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发现该企业存在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计入往来账户、延迟或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作出了补税处罚的决定。(二)风险描述白酒生产企业延迟或隐匿销售收入的风险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白酒生产企业利用部分酒产品需要窖藏、产销在一定时段内不能直接反映对应关系的特征,隐匿瞒报酒类产品的产、销数量,侵蚀从量计征消费税的税基,导致消费税流失;二是销售白酒产品不开票,未计收入;三是白酒企业销售货物,通常是先款后货,有大量的预收账款,存在发出商品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计入往来账户延迟或隐匿收入。(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销售账,应与出库记录、销售数据等相关原始记录一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五、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白酒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在检蛰中发现,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职工节日发放酒1人2瓶,账上直接作库存商品出库处理,未计算税款。某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职工节日发放酒1人2瓶,账上直接作库存商品出库处理,未计算税款。(二)风险描述白酒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白酒无偿赠送他人。白酒企业对经销商的赠酒可能不满足买赠行为条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税款。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白酒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计算缴纳税款。(三)防控建议企业应熟练掌握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关注库存商品流向,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严格按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作财务处理并计算缴纳各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六、销售新产品或产品价格连续发生变化,未核定或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少缴消费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税务机关核查某大型白酒企业,发现2010年-2016年期间某品牌产品价格已上涨了42%,仍按照2009年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责成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核查某大型白酒企业,发现2010年-2016年期间某品牌产品价格已上涨了42%,仍按照2009年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责成补缴税款。(二)风险描述1 .白酒企业每年都有各类新品种酒、定制酒或特供酒,其消费税计税价格在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时,未及时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其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在20%(含)以上的,未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关注生产企业和其关联销售单位的销售收入明细账,将所有产品单价进行比对,是否存在低于最终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产品,再将这部分产品与税务机关已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名单进行比对,查看是否存在新产品或价格变化超过20%的产品未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情况。(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七、将粮食白酒按其他酒申报,少缴消费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集团下设两个白酒生产企业,其中一个生产"其他酒",申报适用消费税税率o%0经调查核实,"其他酒实际是二次利用酒糟发酵、但加入了粮食酿造而成的白酒,酒精度数为39度以上,应适用20%税率加从量0.5元/500克计征消费税。(二)风险描述酒类产品按原料划分,适用不同消费税税率。白酒生产企业对白酒品种界定不清,易将高税率的采用低税率计税,少缴消费税。(三)防控建议企业同时生产白酒和其他酒,应分别核算,严格按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84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八、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加价销售未补交消费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因产品供不应求,委托辖区内另一酒厂将基酒加工为成品酒,收回后加价20%对外销售。企业认为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销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未申报加价部分税款。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责成其补缴高于收回价格部分的消费税。(二)风险描述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高于收回价格部分的消费税。(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部门应比对委托加工收回产品的收回价格与销售价格,如果存在加价销售行为,应就加价部分申报缴纳消费税。(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九、白酒生产企业将部分加工、包装业务在关联销售企业核算,少缴纳消费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2016年,税务机关在风险管理时,发现某白酒销售公司账列关联生产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同年购进了较大数量的白酒包装材料,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查,该销售公司列支的固定资产和包装材料实际由关联生产企业使用,目的为降低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税基。税务机关责成生产企业补缴税款并作账务调整。(二)风险描述白酒生产企业为降低消费税税基,采用降低生产公司生产成本的方法,将包装物和生产环节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关联销售公司列支、计提折旧、抵扣进项税额,存在生产企业少缴消费税,关联销售公司多抵扣进项税额、多列支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风险。(三)防控建议白酒集团企业在税收筹划中,不得采用不合理的税收筹划方式,将加工包装业务核算到销售企业,或将应在生产企业列支的材料、固定资产在销售企业列支。(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二条第二款白酒行业-储运环节税务风险一、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包装物发生被盗损失14万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税务机关检查时作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二)风险描述1 .企业发生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等,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 .企业发生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等,正常损失的,应作所得税清单申报;非正常损失的,应作所得税专项申报,企业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或应专项申报作所得税清单申报。(三)防控建议企业存货盘亏、报废、毁损、变质等,应有残值情况说明及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并区分存货损失是否属于人为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的,其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因非正常原因,导致发生的损失是否按资产损失管理办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二、白酒企业将视同销售的基酒作为正常损耗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税务机关对某白酒生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原酒损耗率达到了8%,通过比对其他酒厂发现损耗率明显偏高,核查结果是企业将部分原酒进行销售和无偿赠送他人,作为损耗处理,未按规定计税。(二)风险描述企业在原酒储存过程中,原酒损耗率异常,可能存在将已销售原酒计入基酒损耗,少计销售收入。(三)防控建议酒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