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税收检查指引.docx
会计实务银行业税收检查指引第一节银行业概述一、银行业的分类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二是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三是从事经营存、贷、汇等营利性业务的商业银行。此外,还有其他银行业,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二)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我国政策性银行始建于994年,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从事经营存款、放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银行业。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目前,随着国外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商业银行还会不断增加。二、银行业的特点(一)经营对象具有特殊性银行业经营的对象是特殊的商品,即货币和信用。(二)经营方式具有特殊性银行业是以信用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三)经营环境具有特殊性银行业的经营环境涉及国民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不仅经营传统的存、贷、汇等各种金融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并不断推出各种新的金融业务和品种。(四)具有广泛的社会特殊性银行业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既核算、反映、监督微观经济活动情况,又核算、反映、监督宏观经济活动情况,因此,银行业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宏观性。(五)具有政策性较强的特殊性银行业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部门,其核算业务涉及面广、影响大,目前国家银行业仍负有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章程和宏观经济政策,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三、银行业组织结构(一)外部组织结构商业银行外部组织结构一般包括总分行制、单一银行制、控股公司制和连锁银行制。我国商业银行多采用总分行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一般分为五个层次:总行省分行(一级分行)一一市分行(二级分行)一一县支行办事处储蓄网点。(见图6-1)(二)内部组织结构银行内部组织结构,是指就单个银行而言,银行内部各部门及各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组织管理系统。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例,内部组织结构可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个。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执行机构包括行长(总经理)以及行长领导下的各委员会、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监督机构指股东大会下设的监事会。图6-1商业银行基本组织架构图鉴于银行业中各类银行的业务具有相似性,本章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例进行阐述。第二节商业银行业务内容及流程一、业务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三种类型的业务,其中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二、信贷业务流程(一)贷款的分类1 .贷款按照发放人所承担的责任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一般委托贷款、银团贷款、联合贷款、转入买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自营贷款是指贷款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风险由贷款银行承担,并由贷款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2 .贷款按照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3 .贷款按照保证的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发放的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4 .按照贷款质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五个类级,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又可划分为逾期贷款、呆账贷款和呆滞贷款。5 .按照贷款的品种还可以分为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包括一般基本建设贷款、银团贷款、转贷买方信贷、联合贷款、出口买方信贷等);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教育贷款、信用卡贷款、买入票据等)。(二)贷款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计划、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信贷管理体制。(见图6-2)图6-2贷款业务流程统一制度。总行负责全行信贷制度的制定、颁布、修改、解释、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各分行根据总行制定的信贷制度,结合本行信贷业务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统一计划。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度货币、信贷安排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全行信贷业务的需要,由信贷部门提出全行的信贷计划,纳入计划财务部门的综合经营计划,逐级下达。各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计划指标,制定本行的年度信贷计划,纳入本行计划财务部门的综合经营计划。逐级管理。总行、各级分支机构设置信用审查部门,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实行逐级信贷管理。分级经营。总行、各级分支机构设置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级的信贷业务。三、存款业务流程(一)存款的分类1 .按照存款的期限不同分为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2 .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分为储蓄存款(一般存款和信用卡存款)、金融机构存款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财政性存款(二)存款的流程存款。个人持身份证和现钞,填写存款凭条-柜台储蓄人员收到后,核实现钞与证件无误后记账,-存款单或活期存折退存款人。取款。个人(单位)持存单,填写取款凭条-柜台储蓄人员收到后,核实存单或其他凭据无误后记账付款,-一现钞(活期存款还包括活期存折)交存款人清点收纳。结账。日终,柜台储蓄员将库存现金与计算机打出的现金库存进行核对-连同存取款凭条交会计综合人员。将会计凭证与科目结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交事后监督。事后。由后台人员进行二次审核、录入与核对。基本账户的开销户报人民银行。整个流程还包括定期对柜台人员的现金进行盘点和年终专人负责进行银行和企业的对账。第三节商业银行财务核算一、核算程序在会计账务组织上设置了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两个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的核算体系。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明细核算由分户账、现金收(付)日记簿、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其中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前台柜员根据凭证登记分户账,抄制余额表,后台综合人员则根据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编制日计表(电脑记账的,由电脑日批量处理后打印),通过相互间的总分核对、平衡,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电脑记账的登记账簿、编制日记表以及平账等工作均由计算机进行。为了前台柜面的分工协作,采用单式记账凭证,便于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及分工记账,但由于不能在一张凭证上反映一项业务的全貌,而且记账凭证的数量很大,不便于查账。(会计账务处理程序见图6-3)库存储发示处理程序去示核对关系图6-3会计账务处理程序商业银行的市地分行以下机构财务核算多实行报账制。商业银行以二级分行(市地分行)为基本经营核算单位,其以下机构为非独立财务核算单位,实行报账制(有独立核算权的除外)。非独立核算的支行没有完整的账册,不编制会计报表,存贷业务通过"业务核算系统”由上级行记账,自上而下生成报表并下传;固定资产由二级分行等核算行按产权归属直接管理和核算;费用统一调剂使用,逐级定额控制,支行正常的业务费用和支出年初由二级分行在限额内预拨备用金,实行报销制,大额和临时需要的费用须报批。二、核算内容(一)收益类核算内容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三部分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资金业务收入等);汇兑收益;其他收入(担保收入、金银买卖收入、咨询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利润、股利"责券、股票买卖价差收入等。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出售净收益、抵债资产处置超过抵债金额部分、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二)成本费用类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等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税金及附加。营业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存款利息支出、金融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包括:人事费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待业保险金、劳动保险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代办员工资、临时工工资等);业务费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运钞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劳保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租赁费用(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会议费和差旅费、水电费、税金、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等;折旧。营业税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此外,还要核算提取的准备金及一些营业外支出项目。提取准备金包括: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非常损失、对社团和民政部门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支付历年来列入营业外收入的久悬未取款项等。三、核算方法(一)实行表内表外核算表外科目是商业银行会计所特有的一类会计科目。再贴现、转贴现、应收未收利息、开出信用证、承兑汇票以及有价证券等不反映会计要素实际增减变化,而仅用于反映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各项登记备查事项的会计科目在表外核算,分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类、市场风险类和代理业务类以及备查登记类。存款、贷款、现金、金融机构往来、代理业务、所有者权益、损益等反映会计要素实际增减变化的科目在表内核算,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其特点是在日常核算中资金性质不确定,其性质视科目的期末余额而定,余额在借方表现为资产,余额在贷方表现为负债)和损益类。(二)采用单式记账法国有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核算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中国银行现已改用复式记账法),对发生的每一笔业务只在一个账户(科目)中进行登记,会计事项发生或增加时记收入,销账或减少时记付出,余额表示结存或尚未结清的会计事项。记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计量,而是为了控制,需要什么资料登记什么资料,且对应关系不明晰,只反映了业务的一个侧面,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不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三)账簿凭证记载代码化国有商业银行采用电脑记账,账册、凭证及其摘要栏以核算代码二级核算码称为子码)表示相应的会计科目名称,以电子方式存档。核算代码由各自总行按业务种类和资金性质统一设置,一种业务对应一个核算码,有会计科目及核算码表对照,每年有所变动,各行的核算代码有所不同。四、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银行业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与制造业企业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比如银行业的视同销售行为较少,技术开发费也较少,而且一般不涉及存货问题,固定资产、计税工资等差异则与制造业企业基本相同。(一)收入确认的差异所得税有关法规规定银行业以下收入免缴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二)费用确认的差异银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1.佣金与手续费(1)银行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银行业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支付给代办储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在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8%o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银行业债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业债权;银行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银行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等;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业债权或者股权。3.不得税前列支的成本银行业的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被没收的财物,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赞助、捐赠等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三)资产减值准备差异银行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可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银行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之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银行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X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银行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银行业收回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银行业收回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银行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银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和税法不一致的,银行业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银行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整,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银行业在处理差异时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法:1 .区别不同税种进行处理。银行业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均为按月计征,应采用当期处理差异的方法,即发生差异的当期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以一般不需要在发生相应差异时的当期进行处理,而是采用年末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处理。2 .根据具体差异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由于银行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1)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银行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这里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银行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这里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银行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银行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2)永久性差异是在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除。3 .银行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企业可选择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进行核算。4 .对进行纳税调整的有关业务建立相应的备查账簿或台账,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与记录,以确保纳税调整无误。第四节银行业相关税收政策除一般的税收政策外,本行业还适用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主要有:1.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5 .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6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7 .关于银行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8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9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10 .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11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12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13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U.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81号)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2)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6259号)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号)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II47号)21 .银行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8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矢口(国税函2000906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618号)30 .企业所得税及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2008年以后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严密关注新法实行后对旧的规范性文件的存废规定)。第五节银行业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一、收入方面(一)常见涉税问题1.银行业收取邮汇费、工本费收入不计入营业收入。银行业在从事金融活动中一般会收取客户支票、进账单等凭证的工本费及邮汇业务的手续费,根据银行业会计制度,该项收款不作收入处理,而是冲减营业费用,或者有的支行计入对应分行的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代垫工本费的贷方",造成税款流失。2 .发生长款长期挂账,未计入当期损益。银行业发生长款不及时按规定作收益处理,长期挂账。3 .银行业逾期贷款利息不按规定核算。由于贷款利息计算较为复杂,计算工作量大,很多银行业都采用简单核算法",即对一个贷款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应收贷款利息全部计入损益;或采用"收付实现制"将应收未收利息全部计入表外科目,核算不准确随意性大,存在未严格执行核算年限的现象。4 .银行业抵贷资产管理缺位逃避纳税。一是贷款户以资抵贷后,银行业未作本息收回的账务处理,既未按规定冲减账列本金,也未将其表外科目的利息及时调整转入表内利息收入。二是收回的抵贷房产、土地只有部分进行过户登记,大部分未办理过户,但这些不动产的产权大多实际已转移到银行,未申报纳税。三是在处置变现抵贷资产前,将收回的房产、资产出租,其收入未入账,作小金库给职工发放福利等。(二)重点检查内容一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少报、瞒报收入,长期挂账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收益有无问题;三是应收利息是否及时结转;四是移交资产的应收未收利息有无从营业额中冲减的问题,五是账外资产转入账内是否计入当期损益申报纳税等。(三)检查方法1.银行业是否及时计提了应收利息。利息收入是银行业对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收取的利息,是银行业的最主要的收入。银行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计算出利息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利息贷款户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借:活期存款存款户贷:应收利息贷款户检查银行业贷款明细账、会计报表和企业借款合同、逐笔按期审查,看是否按期计提了应收利息,并作了利息收入处理。2 .银行业是否及时结转了应收利息。有无转移、隐藏利息收入的现象。检查时,首先应审查"应收利息”科目是否及时结转。其次,结转"应收利息"科目时对应科目是否正确。贷款业务一般分为长期、短期、逾期三种情况,应根据各项贷款利率,复算应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结转是否及时,结转的对应科目是否为“利息收入"科目、审查的重点是注意防止利用"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和往来结算科目隐藏"利息收入",并做出错误会计处理:借:应收利息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福利费")正确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利息贷:利息收入3 .银行业有无混报、少报收入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检查时,一是将"利息收入"、"银行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入"、"证券销售"、"证券发行”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核实有无漏报、混报的情况;二是上述有关收入类科目的明细账并与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核实取得金融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计入了收入类科目,有无分解、少计收入的现象,三是检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有关支出类科目的的明细账,与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核实有无将取得的金融业务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的现象。4 .企业有无利用税法对转贷业务、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抵扣余额征税的规定,而有意扩大抵扣范围和抵扣金额而少计收入的问题。因转贷业务是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检查时,应严格审查借款利息的真实性和贷款利息计入收入的完整性。同样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以卖出价减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同样应严格审查买入价的真实性和卖出价的完整性。总之,在检查时应注意检查贷款利息、卖出价计入收入的完整性和借款利息、买入价的真实性,核实计算纳税时,有无少计收入,扩大抵扣金额的情况。5 .检查银行业"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并与有关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相核对,看是否有应作收入处理的利息收入而没有做收入处理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的情况。6 .银行业有无不按规定条件,随意办理挂账停息业务。检查时应对照允许挂账停息贷款业务的规定,核实挂账停息贷款业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挂账贷款业务是否得到批准,二是挂账前,有无死账和贷款的详细情况。7 .检查银行业"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科目,看有无应结转而未结转的利息长期挂账的问题。8 .银行业有无贷款未超过规定时间而作为逾期贷款利息提前转入表外应收贷款利息的情况。银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记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计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检查银行业的贷款明细账,企业借款合同和企业会计报表时,看企业有无贷款逾期未超过90天而作为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提前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已计提的贷款应计利息,在贷款到期尚未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未逾期90天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提前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而减少企业利息收入的情况。9 .银行业有无转移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入的问题。检查时,一是要审查企业有无存款大户,存款大户有无委托贷款。二是通过检查账簿和会计凭证,注意纳税人将"手续费收入"不计收入,而转入其他科目做出错误的会计处理。借: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贷:盈余公积而委托贷款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借: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二、扣除项目方面(一)常见涉税问题1.固定资产折旧费问题。随意改变折旧率、缩短折旧年限;重复计提折旧;非营业办公用房计提折旧。有些银行业对过去所属现已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固定资产还在提取折旧费。2.不合理费用列支。(1)有的银行业把业务宣传费当作不合理费用的"汨水缸",工会文体活动、请客送礼等支出全列入其中。(2)银行业的会议费项目也存在漏洞,有的把招待费、吃喝款在自己的培训中心转变为"住宿费""租场费"等列入会议费。(3)多数银行业设立职工食堂,有的将职工食堂人员工资列支并照常计提工资的三项附加费用。3.未按规定摊销费用。一些银行业对承租外单位的房屋、车辆等,所支付的租赁费不是按受益期摊销。(二)重点检查内容一是超过税前扣除项目规定标准的,是否作了纳税调整;二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三是有无列支与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四是房改补贴等多提未支付的预提费用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检查方法1.利息支出的检查。利息支出是银行业的主要成本,检查利息支出,主要是检查企业的"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存款"、"企业存款”等负债类账户,看其存款时间、计息时间、月均存款余额或日均存款余额,对照利息支出账户的借方计算的利息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扩大利息支出,包揽储蓄的行为。审查银行业往来支出"账户,采用抽查法,从其明细账户中,选择几笔数额较大和数额有整数的支出,有针对性地检查,看有无滥列滥支的情况。2 .工资的检查。在检查工资薪金时,应着重对其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确认:一是企业是否制订并执行了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四是对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通过是否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加以核实;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存在减少或逃避税款的目的,六是发放工资薪金的员工是否在本企业任职或存在雇佣关系。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工资薪金的检查,以工效挂钩方式的核发工资的,检查时要调取相关批准文件,尤其是上级部门核准的工资指标,看是否超指标扣除;对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工效挂钩的银行业按照不同时期国家规定的人均月扣除限额进行分别计算,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未履行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不得扣除。检查时应对营业费用”中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进行检查,看实际发放的工资及有关工资性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是否超过了计税工资。3 .工资三项附加费检查。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以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检查时应核实企业在提取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其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是否正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否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的。4 .广告费的检查。在核实银行业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税前应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数额,再和企业"营业费用"科目中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数额、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数相对照,看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数额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还应检查"营业费用"科目中广告费支出的原始凭证。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核实广告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符合规定的都应剔除。5 .业务宣传费的检查。在核实银行业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税前应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数额,再和企业"营业费用"科目中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数额相对照,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还应注意检查"营业费用"科目中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原始凭证,核实业务宣传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6 .业务招待费的检查。在核实银行业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税前应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再和"营业费用"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相对照,看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7 .国债利息收入涉及费用的检查。国税函2000906号文件规定,银行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检查时应注意银行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其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有在税前扣除的问题。8 .长期待摊费用的检查。银行业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应作为递延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检查时注意企业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一次计入"营业费用"科目在税前扣除;或者虽已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但缩短了摊销年限的情况。9 .融资租赁的检查。银行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银行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检查时应注意有否将提取的折旧和发生的修理费在税前扣除。10 .各项准备金的检查。银行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之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IL捐赠支出的检查。应检查营业外支出科目和有关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一是看是否有不属于捐赠的费用混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二是看其捐赠的是否为捐赠给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三是看企业捐赠的扣除比例和扣除额是否正确。12.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固定资产折旧检查时要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审查固定资产原值、使用年限、残值提取折旧等情况。一是有无未经评估单位评估私自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而多提折旧;二是有无人为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多提折旧;三是是否有未留残值多提折旧情况;四是是否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在提取折旧。三、中间业务的检查中间业务主要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外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在外国银行收入中占很大比重,在我国商业银行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少,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银行业发展的方向之一。中间业务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各类银行保函等等。(一)支付结算业务票据业务。一般应比较放款人支付手续费与银行手续费收入入账情况,对照其收费标准,审查其收入是否入账。汇款业务。对照其收费标准,检查汇款人支付手续费或电子汇划费或邮电费与银行收入入账情况。托收业务。要对照"应收托收款项"等表外账户和有关备查账户,根据其收费标准,看其手续费入账情况。(二)代理业务抽查代理业务收入,审查是否按照代理协议收取手续费。如有疑问,可向部分委托单位询问手续费支付情况,审查银行是否及时、足额将手续费收入纳入当期损益。(三)担保承诺业务要取得各项担保承诺协议,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中间业务收入。四、资本运作业务的检查资本运作简言之就是资产买卖交易,又称资本经营。主要包括:公司并购与分立、资产剥离、发行股票、债券、股票配售、股权转让、分红送股、转增股本、股权回购,金融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套期保值以及其他风险投资等。按资本运作业务是否需要纳税,可将其划分为"免税合并类"与"应税合并类"两大类。税务检查时,对纳税人资本运作中有关资产可按照评估确认后的增值或损失加以认定;对于"免税合并类"资本运作,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检查方法(一)存在的问题及检查方法1.核对利息清单和明细账表,看有无应扣未扣和少扣的问题。2 .核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报告汇总表是否相符,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3 .办理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是否为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4 .教育储蓄是否采用实名制,是否以储户(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以学生委托人开户的,不得作为教育储蓄。5 .教育储蓄是否为定期储蓄存款,存期是否为一年、三年和六年。6 .教育储蓄最低起存金额是否低于50元,本金是否超过2万元。7 .教育储蓄免税利息是否真实准确。8 .教育储蓄是否存在多头开户。9 .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是否有储户凭存折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否按规定利率执行。10 .支取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是否从事非义务教育,章戳是否为行政公章。IL教育储蓄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所计付利息是否违规享受免征个人利息税的优惠。12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的,是否全额支取,是否按规定利率执行。(二)政策要点1.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适用20%的比例税率(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