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工作规则》《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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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工作规则》《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docx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以下简称厅党组”)的工作,更好发挥厅党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厅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厅党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指导各项工作的"纲''和"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着力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第三条厅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决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主动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守正创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自治区科技创新实际,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厅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厅党组领导集体活力,加强班子团结,推动厅系统形成良好政治局面。(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厅系统反腐败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创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区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厅党组在厅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全面从治党,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政策法规、形成广泛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第五条厅党组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的方式审议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一)制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二)制定拟订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科技创新、引进外国智力的重大事项。(三)研究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引进外国智力的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事项。(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和决定厅系统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事项。(五)研究部门年度预算草案、重大科技项目安排。(六)研究科技安全、科技保密、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七)研究厅系统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八)研究厅系统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人员编制事项。(九)研究厅系统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考评、表彰奖励等重大事项。(+)研究推进厅系统意识形态等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十一)研究审议厅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讨论厅党组需要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等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十三)讨论和决定厅直属事业单位重大事项。(十四)研究厅系统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厅党组议事内容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详见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议事内容清单。第六条厅党组坚持把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具体包括:(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强化理论武装,坚持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厅系统全体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记根本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三)落实意识形态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导权,确保科技创新等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厅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推动自治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五)加强厅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厅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要求、符合实际、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厅党组领导厅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自觉接受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指导督促。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第七条厅党组加强对厅系统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智慧和力量,完成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交办的任务。第八条党组书记主持厅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协调党组成员的工作,对党组工作负主要责任。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对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处室(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处室(单位)党员干部从严教育管理监督。第九条厅党组和党组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研究厅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任务安排,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第三章组织原则第十条厅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决定,坚持在任何工作中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第十一条厅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请示报告工作。第十二条厅党组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厅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自觉接受党组其他成员监督。党组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厅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党委等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第十三条以厅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以及厅党组的有关精神。第十四条厅党组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第四章决策制度第十五条厅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十六条厅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对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公共财政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的重大事项,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民生事项,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预警处置方案。厅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厅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厅党组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特殊情况党组书记可委托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厅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会前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党组成员和责任处室(单位)应当在会前组织对拟提交事项认真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建议(会前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未经充分酝酿、征求意见建议、形成统一意见的,或存在较大分歧、条件不成熟和未经党组书记同意的,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决策。第十八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一般情况下应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党组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时,原则上分管该项工作的党组成员或非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到会(特殊情况下不能参会并经党组书记同意的除外)。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厅党组建立工作秘密清单制度。厅党组会议的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研究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按照党规党纪严肃处理。第十九条厅党组会议议题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在党组其他成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提出综合决策意见,宣布表决结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充分讨论后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紧急情况下由厅党组个别或少数成员临时决定、且需厅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厅党组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定事项负责,厅党组应在事后按程序确认。经厅党组决策但尚未完成的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厅党组集体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厅党组会议由厅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务工作,明确专人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的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记录人员必须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厅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党组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二十条党组书记应当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履职情况、进行述责述廉述法,加强对厅系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厅党组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履职考核有关制度,按照自治区党委要求主动做好履职考核相关工作。厅党组和党组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纪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第二十一条厅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和责任处室(单位)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厅党组和党组书记报告落实情况,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需要由多个处室(单位)共同落实的事项,党组书记可以确定1名党组成员负责协调。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有偏差或者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调整措施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厅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厅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二条厅党组和党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厅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议事内容清单一、制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二、制定拟订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科技创新、引进外国智力的重大事项。三、研究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引进外国智力的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事项。(一)研究审定或调整科技创新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引进外国智力的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二)研究促进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引进外国智力的重要政策。(三)制定或调整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外国专家管理服务领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四)制定厅系统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研究自治区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普及、引进外国智力重大改革方案和事项。(六)研究制定厅系统机构改革有关方案。(七)制定或调整科技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及运行流程总体安排的方案。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和决定厅系统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事项。(一)制定厅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规划和措施。(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科技厅系统干部培养、选拔、任免、职级晋升、轮岗、交流、考核、奖惩,人员调入、调出、录用和辞职、聘用和解聘,以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重要干部人选等事项。(三)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四)先进典型候选人(含单位、集体、个人)的推荐、确定和奖励事项。五、研究部门年度预算草案、重大科技项目安排。(一)部门预算草案、变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的预算调整、项目支出预算追加事项。(二)一次性下达IOoO万元(含)以上的各类科技项目。六、研究科技安全、科技保密、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七、研究厅系统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一)厅机关单笔支出金额达30万元(含)以上、厅直属单位单笔支出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情形,经资源配置与监督处严格审核把关、书面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和决策建议后,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二)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事项;厅机关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厅直属单位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经资源配置与监督处严格审核把关、书面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和决策建议后,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八、研究厅系统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人员编制事项。九、研究厅系统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考评、表彰奖励等重大事项。(一)对涉及科技厅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以及组织落实审计结果整改和解释说明的相关重要事项。(二)组织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对科技创新工作及科技厅系统进行巡视、督查检查的相关重要事项。(三)研究对全区科技系统、厅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考评、表彰奖等事项。十、研究推进厅系统意识形态等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研究推进厅系统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宗教工作、政法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十一、研究审议厅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推进厅系统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监督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十二、讨论厅党组需要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等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十三、讨论和决定厅直属事业单位重大事项。十四、研究科技厅系统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高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厅党组会”)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厅党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厅党组会议事决策规则。第二条厅党组会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第三条厅党组会作出重要决策,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厅党组扩大会议。第二章议题确定第五条厅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厅党组会应当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应当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出台的重要文件。第六条厅党组会议题应当按照厅党组议事内容范围安排。厅务会议、专题会、厅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下一级党组织和各处室(单位)的日常工作和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以及其他不需要或者不应当由厅党组会作出决定的事项,一般不列入厅党组会议题。第七条厅党组会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对确有必要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的临时议题,由党组书记决定。人事干部议题不搞临时动议。第八条厅办公室具体负责厅党组会议议题的征集、汇总、审核和提出安排建议,报党组书记审定。第三章议题准备第九条需要提交厅党组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提请处室(单位)应当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建议、充分评估论证;对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公共财政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的重大事项,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民生事项,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预警处置方案;重要事项应当提前向党组书记汇报有关情况。第十条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事项,提请处室(单位)应当组织充分协商,原则上由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厅党组会决策。对未形成统一意见或存在较大分歧、条件不成熟和未经党组书记同意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决策;对应当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项目查重评审、专题会研究、财务审核、纪检监察审核而未进行的事项,不得提交厅党组会决策。第十一条提交厅党组会研究审议的事项一般应当填报会议议题单和准备书面汇报材料。会议议题单填写应当完整准确、意见建议明确;书面汇报材料应当主题明确、重点突出、逻辑严密、简明扼要、格式规范;涉及科技项目的,项目汇总表应当要素完备、内容清晰、表述规范、格式统一。会议议题单和书面汇报材料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应当提前3天报厅办公室审核汇总。第十二条厅办公室按照党组书记要求,提前印发厅党组会通知,并将议题材料分送厅领导审阅,会前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第四章参会人员第十三条厅党组会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一般情况下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厅党组会。第十四条研究重大事项时,原则上分管该项工作的党组成员或非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到会,特殊情况下不能参会并经党组书记同意的除外。如会议研究事项涉及党组成员、列席人员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五条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会议列席人员无故不得请假,确实不能参会的应当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同意,更换相关负责同志参会并向厅办公室报备。第十六条厅党组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研究讨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五章审议表决第十七条厅党组会研究审议事项时,一般先由承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简要汇报或说明,也可直接由分管厅领导汇报,然后由党组成员发表意见。党组成员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会议主持人待党组成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提出综合决策意见。第十八条厅党组会表决事项由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厅党组会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第十九条厅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处分党员事项时,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表决。根据工作需要,会后由厅办公室及时向未到会党组成员通报情况。第二十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厅党组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党组书记或党组其他成员可以临时决定,事后应当及时向厅党组会报告并按程序确认。第二十一条厅党组会由厅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除不宜公开外,原则上均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起草、分管厅领导审核、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签发执行。干部议题的会议纪要由厅人事与老干部处起草,只存档,不印发。第二十二条厅党组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负责存档备查。第六章决策落实第二十三条厅党组会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总负责。需要由多个处室(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党组书记可以确定1名党组成员负责协调。党组成员应当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向厅党组和党组书记报告。第二十四条厅党组会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集体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第二十五条厅党组会决定的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抓好落实,落实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厅党组作出书面报告。厅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台账,加强跟踪督办,汇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厅党组和党组书记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二十六条厅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组会议决定。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