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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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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docx

    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完善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科学高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于本预案。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H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指数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1.4 预案体系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1.5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协同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民政局、综合执法监督局、气象局、石嘴山市新闻传媒中心、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各通讯运营公司等部门(单位),以及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指挥调度中心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各专业工作组,包括应对管理组、预测预警组、应急响应组、污染源监察组、信息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2.2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职责2.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传达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指示、指令;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2.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实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预测预报和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协调组织各县区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等,并指导做好应急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和修订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进行指导,确保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监测,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运行调度、保障工作;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配合督促煤电等涉气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对相关企业限产、限排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各地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督促有关重点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错峰生产措施,并对相关企业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排放烟尘污染的监管力度。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教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幼儿园、中小学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组织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严格管控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严格检查处罚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检测;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应对重污染天气地理信息保障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采矿区扬尘污染整治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露天开采)扬尘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统一的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建立会商机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督导各县(区)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县(区)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点排污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区)执行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县(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排放烟尘污染的监管力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指导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指导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县(区)落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做好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加大秸秆、落叶、垃圾等禁烧监管力度。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排放烟尘污染的监管力度。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组织医疗救治;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防护知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大对生产销售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市商务局:负责抽检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监督落实干洗行业低挥发性溶剂及先进工艺设备使用;负责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排放烟尘污染的监管力度;查处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开展城市建成区内文明祭祀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劝导重要节日烧纸、烧冥币等行为,加大文明祭祀巡查力度。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加大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烟尘污染的监管力度。市新闻传媒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的发布工作。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会商研判,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运行调度、保障工作。各通讯运营公司:负责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及时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提示信息。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市人民政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服从市攻坚办调度,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洒水车辆。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2.2.4 各专业工作组职责(1)应对管理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指挥和调度,组织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对工作;编制、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开展总结评估,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对工作情况。(2顺测预警组。由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落实会商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预报,通报预警提示信息;根据预警分级标准,结合预测情况,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请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级别调整、解除。(3)应急响应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督促指导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落实相应级别的各项强制性和建议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限排,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实施机动车临时限行或禁行,实施临时限制或停止建筑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加强道路洒水降尘,落实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或停课,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救治等。(4)污染源监察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重点排污企业减产限产、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建筑工地限制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作业及扬尘防治、秸秆禁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偷排、超标排放、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5)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新闻传媒中心、气象局、各通讯运营公司、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工作;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组织媒体采访。(6)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抽调、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对策建议。2.3 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和当地预案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对任务。3预报预警3.1 监测预报与会商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机制,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强化会商研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区域预警时,提前12天上报发布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的城市、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咨询组参与会商。3.2 预警分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AQl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3.3 预警条件与发布3.3.1 预警条件(1)预判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应当及时启动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相应级别预警。(2)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乌海市人民政府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3.3.2 预警发布(1)发布黄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备,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发布。(2)发布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发布。(3)发布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发布。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各通讯运营公司及时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提示信息。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O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1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并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4应急响应4.1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应急响应。(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m级应急响应。(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布预警时,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启动不低于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4.2 响应启动预警与应急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预测本辖区将要或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4.3 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4.3.1 总体要求(1)统一应急减排比例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本地区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2)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其他行业涉气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根据石嘴山市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3)推进企业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督促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4)合理制定工业源减排措施。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长期停产企业不应纳入应急减排范畴。(5)明确移动源减排措施。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可采取特定区域内柴油车辆禁行措施。倡导公众在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6)加强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施工扬尘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减排主要包括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7)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对,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4.3.2 In级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2)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尽量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3)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In级响应减排措施,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III级响应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转运、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In级响应减排措施。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4.3.3 11级响应措施在In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2)建议性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3)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11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绩效等级为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移动源减排措施。加强交通管制,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其他减排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4.3.4 I级响应措施在落实11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教育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大型露天活动。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合理调整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2)建议性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3)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I级响应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4.4 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和同步终止。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4.5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每日17时前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及通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通报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周边市沟通。4.6 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内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2)信息发布形式: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渠道,通过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专家访谈、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5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及污染扩散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每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送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适时修订本级应急预案,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及时上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6应急保障6.1 组织保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6.2 经费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对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6.3 物资保障市人民政府制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仪器设备、车辆、人员防护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6.4 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做好国控、区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实现35天预报能力。6.5 通信与信息保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通信保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7日常管理7.1 宣传与培训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7.2 预案演练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7.3 预案管理与备案(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3)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并完善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4)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7.4责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利、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8附则8.1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8.2 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石政办规发(2020)2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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