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蚌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2.3 工作组2.4 专家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信息管理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分级响应5.1 IV级响应5.2 In级响应5.3 11级响应5.4 I级响应5.5 响应调整及终止5.6 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4 措施7.1 资金和物资保障7.2 通信和科技保障7.3 人力和装备保障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8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我区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蚌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自然灾害性气候特点,制定本预案。1.3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2组织指挥体系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2.1.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见附件1)2.1.2 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乡街(社区中心)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部分单位人员,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2.3 工作组在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商务外事局、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乡街(社区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3)救治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区商务外事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5)接收捐赠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6)恢复重建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区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分局、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司法局、乡街(社区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7)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商务外事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督查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2.4 专家委员会区政府依托市减灾救灾委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对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2.5 救助准备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其他区以及凤阳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响应信息,指导各乡街(社区中心)和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2)强化应急值守,认真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4信息管理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发乡街(社区中心)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区应急管理局将相关信息通知区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4.1.2 在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4.1.3 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确定灾害发生情况,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4.1.4 区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准确、客观科学核定灾害损失。4.2 信息发布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信息发布途径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载体。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灾害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5分级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轻到重分为IV、IILIkI四级。5.1 IV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全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800人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40户以上,100间或100户以下;(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W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6)省、市级启动的预案涉及我区情形的。5.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害发生一接收、处理灾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与受灾地区保持联系,实时掌握灾情发展变化_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收集、整理事故多源信息一综合灾情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开展灾区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一提出响应建议,做好救灾应急响应准备一审定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I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区团级救灾应急响应5.1.3响应措施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街(社区中心)开展救灾工作。(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续报。(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5)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指导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6)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7)灾情稳定后,受灾乡街(社区中心)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5.2In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全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HI级响应:(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100O人以下;(2)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100户以上,200间或200户以下;(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H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6)省、市级启动的预案涉及我区情形的。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11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IH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害发生一接收、处理灾情与受灾地区保持联系,实时掌握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收集、整理事故多源信息综合灾情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开展灾区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一提出响应建议,做好救灾应急响应准备E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一审定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决定启动HI级应急响应1.-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区团级救灾应急响应5.2.3 响应措施在IV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1)督促有关乡街(社区中心)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2)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乡街(社区中心)请求,组织协调消防员、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运送、发放救灾物资。(3)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商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市资金和物资支持。(4)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街(社区中心)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有关乡街(社区中心)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5.311级响应5.3.1 启动条件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11级响应:(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IoOo人以上,5000人以下;(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200户以上,500间或400户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H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7)省、市级启动的预案涉及我区情形的。5.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11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11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害发生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一接收、处理灾情 与受灾地区保持联系,实时掌握灾情发展变化 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收集、整理事故多源信息 综合灾情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 开展灾区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提出响应建议,做好救灾应急响应准备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一复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l-向市减灾救灾委报告审定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决定启动H级应急响应启动区团级救灾应急响应5.3.3响应措施在III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分局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技术支持,组织对灾区现场影像进行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总工会、团区委组织协调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人员开展救灾志愿服务。(4)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区减灾救灾委。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5.4I级响应5.4.1 启动条件全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4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7)省、市级启动的预案涉及我区情形的。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政府决定,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启动I级响应,并向市减灾救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请求市减灾救灾委启动蚌埠市自然灾害救助IV级响应。发生10人以上死亡、失踪的,同步上报至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灾害发生一接收、处理灾情 与受灾地区保持联系,实时掌握灾情发展变化 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收集、整理事故多源信息 综合灾情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 开展灾区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提出响应建议,做好救灾应急响应准备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报告一复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向市救灾委报告1.-发生io人以上死亡、失踪的,同步报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审定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启动区0级救灾应急响应5.4.3 应急指挥权交接区减灾救灾委是I级响应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在应急处置初期,区减灾救灾委、区委、区政府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市减灾救灾委启动蚌埠市自然灾害救助IV级响应后,区减灾救灾委应将指挥权移交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区减灾救灾委服从、落实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有关指示要求,及时将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报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5.4.4 响应措施在11级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救灾委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4)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区商务外事局、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技信息经济化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应急通信保障、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城市供水供气及市政设施修复、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和调查评估、科技成果支持等工作。(5)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商务外事局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6)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乡街(社区中心)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5.5响应调整及终止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者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受灾乡街(社区中心)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给予过渡期救助。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街(社区中心)做好人员核定,会同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区政府统筹下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有关乡街(社区中心)做好救灾资金使用,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区应急管理局动态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加强对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有关乡街(社区中心)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区应急管理局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区政府将冬春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区级冬春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资金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逐级上报申请。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区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统筹考虑灾情、冬春资金安排等因素测算提出区级冬春资金安排意见,会商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下拨。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区应急管理局加强与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冬春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区政府统筹安排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有关乡街(社区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区政府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房屋财产类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受灾乡街(社区中心)的资金申请,会商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乡街(社区中心)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7保障措施7.1 资金和物资保障7.1.1 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乡街(社区中心),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7.1.2 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资金支持。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7.1.3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健全“区、乡街(社区中心)、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7.1.4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组织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7.2 通信和科技保障7.2.1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各类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7.2.2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7.2.3 区应急管理局编制本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充分发挥灾害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探索建立合作机制。7.2.4 大力加强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全区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7.3 人力和装备保障7.3.1 依托市减灾救灾委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指导,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大力加强对涉灾社会组织、志愿者培育和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7.3.2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乡街(社区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乡街(社区中心)、村(社区)设置AB岗。7.3.3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平台,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7.3.4 区政府、乡街(社区中心)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灾害发生后,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7.4.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7.4.2 乡街(社区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社会组织可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由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7.4.3 组织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教育活动,根据本地区和行业特点,不断丰富防灾减灾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技能。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7.4.4 组织开展对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各乡街(社区中心)负责人、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8附则8.1 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预案演练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8.3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街(社区中心)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8.4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7月8日印发的蚌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蚌山政办秘2017)35号)同时废止。附件:L蚌山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2.成员单位职责蚌山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蚌山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各类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区商务外事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团区委、湖滨社区中心、淮河社区中心、黄庄街道办事处、龙湖新村街道、青年街道办事处、胜利街道、天桥街道办事处、纬二路街道办事处、雪华乡(宏业村街道)、燕山乡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职责(1)区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各区直部门、乡街(社区中心)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救灾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中存在的问题,督查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3)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宣传发动党员参与减灾救灾工作。(4)区总工会、团区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募捐工作;组织协调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青年人员参与减灾救灾志愿服务。(5)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6)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并会同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7)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区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协调各通信网络运营企业做好灾区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8)区民政局:灾情稳定后,督促指导各乡街(社区中心)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9)区司法局:负责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法律支持。(10)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1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12)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指导灾区住房等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配合区应急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13)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负责灾区农作物种子农业生产物资保障工作,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组织编制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实施具体措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14)区商务外事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15)区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辖区旅游景区安全工作。(16)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做好发热、腹泻、皮疹及聚集性病例等症状监测,加强重点区域的消毒杀虫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1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减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