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docx
辽宁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新闻事业。第四条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第五条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第六条热爱新闻工作,具备相应的新闻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事求是。第七条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第八条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层级条件。第三章助理记者、助理编辑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新闻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第十条工作能力条件。1.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4 .了解新闻传播规律,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某一方面的新闻采编工作。第四章记者、编辑第十一条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4年。第十二条工作能力条件。1.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水平。4 .熟悉新闻工作规律,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新闻采编工作,能基本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5 .能够指导初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第五章主任记者、主任编辑第十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2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第十四条工作能力条件。1.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造诣。3 .全面掌握新闻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作品。4 .是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第十五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1 .获省级或市级新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市级新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仅限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或省级新闻单位派驻市级分支机构人员申报使用)。2 .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新闻奖一等奖1次。3 .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新闻奖二等奖以上2次,或市级新闻奖一等奖2次(市级新闻奖仅限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或省级新闻单位派驻市级分支机构人员申报使用)。4 .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其他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新闻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者省级新闻奖一等奖以上2次。5 .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消息、通讯、评论,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代表性成果,有2个(篇)以上在省级或市级范围内具有广泛受众且反响较为强烈,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获得新闻采编同行的广泛认可或上级新闻主管部门的认可。上述情况需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并附必要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著作(含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2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论文2篇。3 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至少1篇)。4 .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二)完成省级以上新闻专业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调研报告1个(篇),获得业内认可。5 .本人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新闻专业培训班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授课讲稿2份,获得业内认可。第十七条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满3年,在符合本标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1.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2 .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新闻奖一等奖3次。3 .获国家级新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4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新闻工作满25年。第六章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第十八条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第十九条工作能力条件。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新闻学术造诣。5 .系统掌握新闻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作品。6 .是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第二十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1 .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2 .获省级或市级新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市级新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仅限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或省级新闻单位派驻市级分支机构人员申报使用)。3 .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新闻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省级新闻奖一等奖2次。4 .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新闻奖二等奖以上4次(含一等奖1次)。5 .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其他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新闻奖三等奖以上2次,或者省级新闻奖一等奖以上4次。6 .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消息、通讯、评论,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代表性成果,有3个(篇)以上在省级范围内具有广泛受众且反响较为强烈,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获得新闻采编同行的广泛认可或上级新闻主管部门的认可。上述情况需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并附必要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著作(含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2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论文3篇。3 .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论文4篇(第一作者至少2篇)。4 .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新闻专业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调研报告2个(篇),获得业内认可。5 .本人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新闻专业培训班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授课讲稿3份,获得业内认可。第二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满3年,在符合本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1 .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新闻奖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2 .获国家级新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第七章高级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达到高级记者(高级编辑)基本条件和工作能力条件情况下,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1 .获长江韬奋奖。2 .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新闻奖一等奖1次。3 .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或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等国家级人才工程。4 .在新闻理论与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且为急需紧缺的一线新闻工作者。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二十五条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等成果,均指参评人才取得现职称后获得,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第二十六条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第二十七条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第二十八条对于县以下新闻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10年以上的,可不受学历、学术成果条件限制,根据现职称申报相应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第二十九条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第三十条已取得其他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闻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新闻系列同级别职称转评。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新闻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且与原系列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可参加新闻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新闻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且与原系列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可参加新闻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新闻单位,从事新闻专业技术工作,达到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可按我省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第三十二条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1 .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2 .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3 .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4 .学术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SocialSciencesCitation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CitationIndex,简称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弓(SocialSciencesCitationIndex,简称SSCD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5 .学术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6 .项目(课题)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1)国家级: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2)省(部)级:是指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直辖市和县级市。7 .新闻类奖项主要指以下类别。(1)国家级新闻奖:中央和国家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新闻奖是指中国新闻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新闻类)等。中央和国家其他部门主办的新闻奖是指中国人大新闻奖、全国政协好新闻、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全国政法优秀新闻作品奖等。(2)省级新闻奖:省级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新闻奖是指辽宁新闻奖、辽宁广播电视大奖等。省级其他主管部门主办的新闻奖是指辽宁人大新闻奖、全国副省级城市党报短新闻奖等。(3)市级新闻奖:主要指市级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新闻奖。8 .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9 .主要采编人员:指获奖证书、通报文件等所列的新闻作品的采编人员。第三十三条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第三十四条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五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辽宁省新闻(报纸)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人社职(201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