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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化工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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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区化工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docx

    青山区(化工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青山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8月1.1编制目的11. 2编制依据11.3 工作原则11.4 适用范围21.5 事故分级22组织指挥体系32. 1领导机构32. 2办事机构42.3 成员单位52.4 街道应急管理机构62.5 企业应急管理72. 6专家组72.7现场指挥机构83预防和预警103. 1预防机制103.2 信息监测与报告113.3 预警信息收集113. 4预警124应急响应154. 1信息报告154.2 先期处置164.3 分级响应174.4 指挥协调184.5 响应措施194.6 应急结束21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25后期工作235. 1善后处置235.2 恢复与重建235.3 调查评估236应急保障246. 1队伍保障246.2 物资(装备)保障256.3 资金保障256.4 医疗卫生保障256.5 交通运输保障256.6 技术保障266.7 其他保障26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267. 1表彰奖励267.2责任追究268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8. 1预案演练268.2 预案评估与修订278.3 宣传与培训288.4 预案制定与实施289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9. 1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响应方式299.2 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309.3 青山区交通运输事故内、外部应急机构、专家通讯录.319.4 青山区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设施一览表339.5 青山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危运车辆协作单位清单399.6 青山区交通运输事故信息报告表40青山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青山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交通运输领域有关突发事件,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预防预警、新闻宣传和通信保障等工作,控制、减轻或消除交通运输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武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青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山区(化工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调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员会(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Q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交通运输事故风险、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Q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协调联动,坚持快速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尽快恢复运输秩序,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源头防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以防为主、防救结合,不断提升交通运输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的韧性和能力。(4)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交通运输系统综合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规范化、智能化、法治化水平。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青山区内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包括水路运输、道路运输(含城市公交及客运出租、货运)、轨道交通运营、港口码头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5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交通运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1)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运输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重要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2) 11级(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运输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3) 11级(较大)事故,是指交通运输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重要港口遭受损坏,长江干线重要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4) IV级(一般)事故,是指交通运输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重要港口遭受损坏,长江干线重要航道断航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组织指挥体系2.1 领导机构1 .1.1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 .1.2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 .L3区应急委下设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简称“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4 .1.4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职责(1)负责交通运输事故的组织、指挥、调度、监督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委部署的工作任务。(2)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3)负责研究交通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和重大问题。(4)建立完善交通运输事故分级响应体系机制,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规划,负责救援物资和装备储备。(5)负责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建设。(6)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演练。(7)指挥处置一般交通运输事故,协助处置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事故,组织、指导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8)负责组织交通运输事故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9)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2.2 办事机构2.2.1 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为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2.2.2 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主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2.3 .3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的主要职责:(1)组织开展应急值守相关工作。(2)统筹交通运输事故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3)组织落实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4)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事故重要信息。(5)组织发布交通运输事故预警信息。(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事故新闻发布工作。(7)组织开展本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8)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负责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工作。(9)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开展交通运输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10)承担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日常工作。2.3 成员单位2.3.1 发生交通运输事故后,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在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统一指挥下,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3.2 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大队、区科经局、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化工消防救援大队等。2.3.3 3.3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和督办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各项决定的落实。(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做好交通运输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日常工作;分析、研判交通运输事故,提出事故处置方案和专业建议;协调交通运输事故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组织一般交通运输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对涉及交通运输的其它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4)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交通运输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做好事故统计上报工作,根据区应急委的有关安排和区应急办的相关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5)区公安分局:负责交通运输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协助安抚死伤者家属工作,对事故嫌疑人采取必要措施;参与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6)区交通大队:负责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负责维持交通运输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7)区科经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落实交通运输事故救援所需电力供应设施的排险抢修和电力供应保障工作。(8)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开展交通运输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监测和跟踪,指导、督促事发单位开展交通运输事故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9)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应急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交通运输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统计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伤病员的救治信息。(10)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指导协调专业队伍对交通运输事故涉及给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11)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12)区财政局:负责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表彰奖励等资金保障,做好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13)区消防救援大队、化工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交通运输事故的消防救援工作,配合实施抢险救援行动。在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中,当需要区其他职能部门参与、配合时,由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研究决定。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2.4 街道应急管理机构1. 4.1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合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负责本辖区交通运输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工作。2. 4.2街道应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交通运输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建立本辖区应对交通运输事故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3)做好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4)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区行业管理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属地保障。2.5 企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做好本企业的交通运输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本企业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2.6 专家组2.6.1 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省、市级专家成立交通运输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在处置交通运输事故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交通运输事故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2.6.2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1)对全区交通运输事故处置提出建议。(2)参与拟定、修订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工作。(3)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分析研判交通运输事故信息和演变趋势,提出可行处置办法、救援技术和有关应对措施,对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4)提供交通运输事故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5)承担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2.7 现场指挥机构2.7.1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交通运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1)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听取专家组的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展开抢险救援行动,在确保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控制事态扩大。(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消防救援力量扑灭、扼制因事故引发的火灾,解救事发现场受困人员。(4)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治安力量设置管制区域和警戒标识,限制进入管制区域的人员和车辆,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秩序。(5)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力量抢救负伤人员,落实现场消毒防疫工作。(6)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力量运送抢险救援物资器材,以及运送紧急疏散转移人员。(7)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街道等部门对事发地及其周边人民群众实施紧急疏散转移,明确紧急疏散范围、疏散路线和安置办法,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落实安全管理措施。(8)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和有关专业监测监控技术力量,加强对事发现场的监测监控,综合分析监测监控信息,提供有关对策建议,为抢险救援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9)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器材和经费。特殊情况下,依法依规向社会征用抢险救援所需物资、专用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IO)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适时评估鉴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交事故调查评估报告等。2.7.2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卫生、现场监测、交通管制、新闻信息、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现场指挥部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根据交通运输事故救援需要,迅速收集应急预案、专家信息等相关资料;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故信息,按规定向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区应急委报送重要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2)抢险救援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化工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及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负责对现场物资、人员进行紧急转运等。(3)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及卫生防疫等工作等。(4)现场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牵头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污染危害。(5)交通管制组由区交通大队牵头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警戒并协助人员疏散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障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的运输等。(6)新闻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成,负责事故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监控,正确引导舆论。(7)善后处置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及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组成,负责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等。(8)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负责做好对交通运输事故的调查评估,提交事故调查报告。3预防和预警3.1 预防机制3. 1.1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应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收集、核实、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及时确定和发布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和重要物资运输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方面开展预警防御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4. 1.2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应将预警预防贯穿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过程,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运输生产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根据外界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5. 1.3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应积极做好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建立交通运输重要危险源数据库,确定重点交通运输单位监控名单,并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6. 1.4区各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装备拥有单位应加强装备的维护与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调试和更新补充,确保随时可调用。3.2 信息监测与报告1. 2.1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与有关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可能引起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当地应急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3. 2.2当接到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的特别严重风险信息后,对风险进行评估,视情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预警警报、部署防御措施。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等。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防御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报告上级应急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3.3 预警信息收集3. 3.1主要信息内容(1)可能诱发各类交通运输事故的信息。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冬季大风、洪水、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事故灾难、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等信息的发展态势。(2)潜在的影响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的较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3)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的能力,专业救援机械或可用的应急资源、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征及分布有关信息。(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3.3.2信息渠道(1)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监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2)水利部门提供的有关长江水系相关水文监测、水情预警信息。(3)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信息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4)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有关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5)发改、商务部门提供的紧急物资保供需求信息;(6)公路、水路、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监测、预警交通通道拥堵和安全事故等信息;(7)其他可能诱发交通运输事故的预警信息。3.4 预警3.4. 1预警级别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预警信息等级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进行预警分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11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1)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2)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3)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交通运输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4)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交通运输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3. 4.2预警信息发布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接到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确定预警级别。(1)蓝色(四级)预警信息,由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提出建议,经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主任批准后由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发布,同时报告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和区应急委领导,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2)黄色(三级)预警信息,由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提出建议,报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发布,同时报告区应急委、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人民政府。(3)橙色(二级)、红色(一级)预警信息,由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提出建议,区应急办请示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区应急委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人民政府。(4)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警报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指挥机构发布。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时,可先发布再报告或边发布边报告。3. 4.3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交通运输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3.44预警发布方式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3. 4.5预警应对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及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加密监测,加强研判,及时收集、上报有关信息。(2)组织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及时分析评估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准备采取的应对措施。(3)按程序向社会及时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以及宣传避险和减灾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设置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设施安全和交通运输安全。(8)疏散或者转移易受突发事件威胁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9)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 4.6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1)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交通运输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4应急响应4. 信息报告5. 1.l获悉交通运输事故信息的事故单位、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报告。获悉交通运输事故信息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办报告。6. 1.2一般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应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办;较大以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应在获悉信息后30分钟内上报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办。7. 1.3对于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性质的交通运输事故信息,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交通运输事故的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的相关信息,不受分级分类标准限制,应当及时上报。8. 1.4报告方式。按照轻重缓急和密级,以书面报告、电话、微信、OA系统等多种方式报告交通运输事故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9. 1.5交通运输事故信息报送可分为初报、续报(不限次数)和终报。(1)初报信息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初步掌握到的事故原因、事故类型、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2)续报是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最新发展、变化,应对处置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是否需要增加增援力量,上级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及落实情况等;交通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终报是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的总结性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处理结果、发生的确定原因和产生的影响,处置评估和对类似事故防范处置建议等。10. 1.6报告交通运输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11. 1.7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运输事故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1 先期处置4.2. 1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有关部门及社区(村)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4.3. 2发生交通运输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4.4. 3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4.5. 4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2)划分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警戒和隔离措施。(3)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4)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5)派出或协调交通运输应急专家组参与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故等方面决策建议。(6)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4. 3分级响应1. 3.1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区人民政府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较大交通运输事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应对。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支援或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交通运输事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4. 3.2应急响应分为I级(一级)、II级(二级)、III级(三级)、IV级(四级)。(1) IV级响应:发生一般交通运输事故,由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启动IV级响应;或者由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直接启动IV级应急响应。(2) In级响应:发生较大交通运输事故,由区应急委(或委托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启动HI级响应;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直接启动HI级响应。(3) I级、I级应急响应:确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交通运输事故时,应急响应由市级及以上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应急委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4.3 .3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4.4 .4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社会救援队伍应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4 指挥协调4. 4.1交通运输事故发生以后,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属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安部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处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运行后,现场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和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到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5. 4.2IV级应急响应由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对。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为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主任,副指挥长为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副主任,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等协助配合。当事故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可由区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工作。6. 4.3In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委(或委托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对。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为区应急委主任,副指挥长为区应急委副主任、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主任,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等协助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现场成立指挥部的,区现场指挥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7. 4.4I级和11级应急响应由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对,负责处置的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协助指挥,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下配合开展工作。8. 4.5现场指挥部要开设统一的工作场所、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交通运输事故现场的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个人防护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9. 4.6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指挥部根据交通运输事故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4.5 响应措施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应急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切实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4.5.1现场处置措施(1)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综合协调组在指挥抢险救援前,应摸清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要先查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载物质的化学成分品种、数量和突发事件现场状况,现场应急专家针对车辆装载的物质特性和现场事故状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2)控制危险源抢险救援组在组织抢险时,应按照应急救援的原则,首先要采取切实措施控制危险源。在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救人,后救灾。应急抢险人员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在指挥协调组和现场应急专家的指导下营救受伤人员,控制危险物质泄漏,将危险物质转运至安全区域,避免事件扩大和其他次生衍生灾害发生。(3)强化交通管制与警戒交通管制组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现场勘查和道路交通管制。区交通大队根据事故涉及规划或可能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在通往突发事件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利用相关警示标志、交通信息发布设施设备或者平台发出通行警示信息,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如果发生易燃易爆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警戒区内应严禁各类火种。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道路交通工程重要部位的受损状况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预防对策及措施。(4)有序疏散与转移人员交通管制组应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并避免横穿危险区域。(5)做好人员搜救和救护工作抢险救援组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进行人员搜救;医疗卫生组应选择突发事件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护的同时,调集事发地医疗救护力量尽快将伤员送至相应医院作进一步治疗。(6)合力做好运力保障工作抢险救援组负责抢险救援所需车辆的指挥和调度。如现场涉及需要进行货物转运的,由突发事件车辆业主单位调派,突发事件车辆业主单位无法调派的,由区交通运输局向货物运输保障企业应急征用。危险化学品堵漏和倒罐过驳作业等现场处置工作由消防部门、应急部门、专家组和事件车辆业主单位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在专家指导下,由专业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具后进行。(7)加强环境监测和污染处置现场监测负责环境污染处置,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4.5.2注意事项(1)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工作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和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处置、监测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或空气呼吸器、防护服、化学品防护手套和防护靴等。同时,应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2)群众的安全防护对于火灾、爆炸或有毒有害腐蚀性危险品泄漏事件,应组织和指导群众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清点和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3)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发生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消除扩散区内的各种火源;警戒区内禁止过往车辆、人员通行,防止排气筒火星和吸烟明火;禁止在警戒区内打开非防爆电气开关,防止电火花;禁止在警戒区内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应使用防爆对讲机;进行危险化学品转运等处置时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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