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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557362       资源大小:19.55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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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县(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南康、赣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分局,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储量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1)3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监督指导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3)161号)、江西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赣自然资规202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储量地质报告编制水平(一)报告编制基本要求。新出让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储量核实、已设采矿权变更矿种和范围等各类储量地质报告。地形测量方面:必须有具备地形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地形测量技术小结作为报告附件,其测量精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矿石加工方面: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应根据不同的勘查阶段、不同工业用途、加工选冶难易程度、资源储量规模等因素,对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研究程度应满足矿山建设设计要求,其试验研究报告作为储量地质报告附件;勘查深度方面:地质勘查深度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科学确定,未经类比或论证勘查深度合理性的储量地质报告不予受理;水文地质方面:矿区水文地质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地表水、地下水动态观测,连续观测时间少于一个水文年的储量地质报告不予受理,勘查周期不足一年的中、小型矿床或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区可视矿区条件酌定。财政出资项目勘查方面:财政出资项目的前期地质勘查工作应依法依规确定勘查单位,地质报告提交评审前实施野外地质工作验收制度。(二)加强矿业权出让前矿种认定。严格依照规范要求做好新出让矿种认定工作,在花岗岩分布区出让市、县级发证矿业权的,应按规范做好稀土矿、锂矿等评价工作;在灰岩地区原则上优先出让制灰用灰岩等市级发证矿种,如需出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应先论证石灰岩品质,若达不到市级发证矿种质量要求的再行实施;对出让硅质原料类矿种的,应按工业指标要求明确具体矿种,相关内容作为地质报告附件提交。地质报告中应明确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不得隐瞒矿种及资源储量,在日后信息公示实地核查、专项行动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应重新编制储量报告,同时将采取列入异常名录、黑名单或报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方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严格开展矿床工业指标论证。勘查工作达到详查、勘探程度的各类地质报告,原则上要进行工业指标论证(县级发证砖瓦用页岩矿种除外)。储量报告中采用的工业指标发生变化或与生产实际不符的,应对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矿床工业指标论证,并采用论证后的工业指标作为圈定矿体、估算资源量的依据,否则相关地质报告评审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评审备案。二、强化资源储量监督管理(一)储量动态管理方面。督促采矿权人设置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照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矿体、矿块分类,按年度编制资源储量平衡表,表中的开采量、损失量、资源储量类型升降及新增等各类数据,作为年度信息公示、核查、资源储量年报编制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开采中合理损失的矿量,属正常核销,随资源储量年报报销。非开采设计损失的矿量,须进行资源储量核实,需写出开采、损失原因分析、经验和教训,提交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方能报销。日常监管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出让资源储量开采、超规模开采等情况。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资源储量接近枯竭矿山进行检查,查看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资源储量变动台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资源储量估算图等。对不按规定提交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由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探矿方面。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的,应参照探矿权管理方式进行勘查工作管理,原则上以槽探、钻探为主。确需坑探工程验证的,应在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通风等安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工程量原则上控制一个中段,且必须编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主动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以探代采违法行为。(三)稀土矿、鸽矿总量指标控制方面。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督促稀土、鸨矿山企业严格履行采矿权人义务,依法在有效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按核定的开采规模及开发利用方案并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开采,加强矿山生产管理,严格按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不得超指标开采。(四)退出矿山剩余资源储量认定方面。资源储量接近枯竭的矿山,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对矿山开发全过程中的探矿、采矿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论证,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矿山退出申请,并提交剩余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三、提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一)统筹兼顾项目建设和矿产资源保护。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后,务必第一时间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经系统查询,建设项目存在压覆相关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优先考虑调整优化选址方案,避免压覆或尽量少压覆矿产资源,特别是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根据查询结果及时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矿产资源。(二)严格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单个选址项目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赣自然资规(2023)1号)文件要求,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在正式报批土地前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鼓励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统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禁止批东建西、批小建大。1.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成片开发联审等非正式报批土地项目。评估区涉及矿业权的,须与矿业权人签订意向性补偿协议,方可先行通过用地预审或联审。2 .单个选址和批次用地等正式报批土地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相关要求,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未确定建设用地单位的,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为主体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3 .耕地进出平衡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转进地块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对是否压覆矿业权进行审核,客观反馈采矿权及探矿权情况,并据此出具压覆矿产资源联审意见。(三)提升压覆矿产资源服务质效1 .加强压覆矿产资源手续全过程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先期进行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出具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意见后提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后涉及项目范围调整的,应依照程序重新审核压覆矿产资源手续。需市级出具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意见的,应提交项目评估区范围与压覆矿资源储量分布范围叠合图,进一步加强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2 .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建设项目评估区涉及省财政出资地勘项目的,如已结题且未发现矿产资源储量的,须提供项目结题且无资源储量证明材料;涉及压覆矿产地资源储量的,应由建设单位或压覆矿产资源手续办理单位履行前期职责,承诺按照上级规定对压覆矿产资源进行资产权益处置的前提下,方可通过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联审或出具同意压覆意见。3 .及时更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系统。已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矿业权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缩减矿区面积;涉及县级发证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将缩减后的县级发证采矿权相关材料(坐标、最新的采矿权许可证等)报送市局,市局会同压覆市级发证矿业权相关材料一同转报省厅,以便及时更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系统。四、相关要求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牵头做好地质储量报告及储量核实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开发利用方案、非法采矿价值鉴定等各类报告的审查、评审工作,提升报告质量。(一)评审专家方面。应严格遵守江西省矿产资源专家遴选工作制度,对违反文件规定的,视情节严重采取暂停专家资格、取消专家资格或向业务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矿产资源领域评审资格等措施。(一)评审机构方面。应严格遵守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对未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评审机构暂停评审业务、取消评审资格。评审机构及相关人员、评审专家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领域报告评审备案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违反回避原则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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