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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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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暂行管理办法.docx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积极构建社会培训、政府考核、教考分离、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格局,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煤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基本条件,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对外承揽安全培训业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考核包括安全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核两部分。安全培训考试是指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后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安全技术等的考试。资格审核是指对前款人员年龄、学历、身体健康状况、从业经历等资格条件的审核。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独资建设并由安全考试机构管理使用的考试场所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托社会资源建立,在组织考试时由安全考试机构临时管理使用的考试场所。第七条本省安全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基本原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安全培训的责任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单位发展整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计划,足额提取和列支安全培训经费,依法保障职工接受安全培训的权利。坚持将安全培训与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持续提升的安全培训长效内生机制。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纳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培训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并协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三)健全本单位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四)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定期听取安全培训工作汇报并协调解决安全培训重大问题;(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职责,并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二)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计划并督促落实;(三)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四)组织选拔本单位安全培训教师并完善师资队伍;(五)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八)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及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组织起草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二)参与或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计划;(三)组织起草或推选本单位安全培训教材并参与培训教材的审查;(四)组织建立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试题库并督促使用;(五)统一协调管理和使用本单位安全培训教师;(六)组织起草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参与审查;(七)组织实施本单位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安全再培训以及停产检修、复产复工等专项培训;(八)建立健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九)组织核实并处理本单位及承包、承租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伪;(十)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及承包、承租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十一)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前款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可参照前款执行。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知悉本岗位的安全风险,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熟知个人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进行师带徒实习教育。非煤矿山新招的从事井下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除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特种作业工人师傅带领下,进行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非煤矿山井下作业人员和金属冶炼生产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的时间应当不低于4个月,其他岗位操作人员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的时间应当不低于2个月。鼓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再培训,持续保持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续保持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再培训,持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停产检修、设施设备大中修前和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对有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或者专项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位调整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要接受针对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的有关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相应的安全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可采取30%线上培训、70%线下现场集中培训的比例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取证培训理论知识部分可采取50%线上培训、50%线下现场集中培训的比例进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部分培训必须在具备实际操作培训条件的实操培训点培训,采取实物操作或者实物仿真模拟操作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除按照本办法前述条款进行安全培训以外,可以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内容及学时等由本单位自主确定。第二十一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三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培训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3 .配备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管理人员。4 ,从事的每个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在本省安全培训机构兼职不得超过2家,鼓励培训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5 .培训教室应当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L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6 .培训教室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录像、刻录机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7 .特种作业实习实训设施及教学场地的配备,应当满足相关操作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的有关要求;8 .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在培训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安全培训的教师、教材、档案生成及学时认定等情况,并采取线上与线下现场安全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现场安全培训时间参照第十八条执行;9 .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不具备以上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第二十三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教师等相关人员安全培训的的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所具备的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和安全培训机构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2)书面报告给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培训活动举办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并对书面报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原则上以安全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为主,若确需异地组织举办安全培训活动的,应提前分别向培训活动举办地和机构注册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应具备的安全培训基本条件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并需接受举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安全培训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开展安全培训前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的安全培训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程序后,方可从事前款规定范围内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设立安全培训机构,建设适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需求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实操操作技能培训的设施(备),提升企业自主培训能力。支持、鼓励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集中建设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的供给能力。支持、鼓励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职业院校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资源优势。引导职业院校与关联度高的企业开展培训合作。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教师选拔、培养和退出机制,制定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到生产一线实践、调研,不断提高授课的针对性和感染力。定期到特色职业院校等师资研修基地深造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授课技巧。鼓励安全培训机构聘请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能工巧匠为兼职教师,并给予一定的教学支持和待遇激励。安全培训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应当按照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培训(2012)175号)及有关专业领域或作业类别领域相关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推荐的优秀安全培训教材。安全培训机构按照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的原贝L开发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的系列教材,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鼓励企业编写企业内部培训教材。第二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开展本办法范围内的安全培训业务,应当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和有关标准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组织实施,并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一)制定培训计划:安全培训机构根据市场调研情况,结合应急管部门公布的年度、月度考试计划,自行制定培训计划。(二)报备培训计划: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将培训时间、地点、教学计划等培训资料,向安全培训活动举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三)发布培训通知: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班举办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培训通知,方便企业或学员个人咨询、报名。(四)组织报名与资格初审:安全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学员报名,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学员的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身体状况、年龄、从业经历等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通过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确认。(五)组织实施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预设课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六)培训项目评估:安全培训机构汇总培训评估调查问卷,综合学员学习情况及意见建议形成培训项目评估报告。(七)培训资料归档: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参训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归档备查。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鼓励安全培训机构使用开发的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并及时归档备查。教学档案应一期一档,内容应包括办班通知、学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学员考勤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对培训管理和教师满意度测评表、学员考核情况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电子教案、电子监控信息、培训班总结等。学员档案应一期一档,内容应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承诺书、培训学时证明、领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有效期内学员参加了继续教育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6年。第二十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三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培训活动报告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情况。主要内容为:(一)安全培训基本条件变化情况;(二)依法依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情况;(三)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四)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情况;(五)安全培训业绩及培训收费情况;(六)安全培训活动不良记录情况;(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四章安全培训考核第三十一条安全培训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全省培训考核分为三个层级:省级考核、市级考核、其他考核。省级考核是指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依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实施,由省级考试机构承担。市级考核是指市辖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黔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实施,由市级考试机构承担。其他考核主要为前两款之外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省级考核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实施,省应急管理厅确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省级考试机构的工作。市级考试由市级考试机构负责实施,由省级考试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市级考试机构,市级应急管理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考试机构的建设。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第三十三条省级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在黔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各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的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市级考试机构和特种作业安全考试点的开展工作;(三)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计划、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发布;(四)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平台、考试题库的开发、建设、管理和维护;(五)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六)负责组织全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的业务培训;(七)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务费收取;(八)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试相关信息;(九)其他有关工作。第三十四条市级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本辖区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二)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指导;(三)负责统筹辖区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试点的建设、规划及监督管理;(四)建立健全相关考试工作职责、制度和考试流程;(五)制定并发布本地区考试计划;(六)负责本地区考试网络搭建及维护;(七)省级考核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十五条省级考试机构和市级考试机构根据职责范围,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结合地域范围和实际考试工作需求,建立安全考试点。安全考试点具体职责如下:(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及维护工作;(三)承担省考试机构、市级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十六条安全考试点分为安全知识理论考试点和安全技术实操考试点,应分别具备“安全知识理论考试点建设标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安全考试点建设标准”规定的条件。安全考试点建成后,必须经审查验收合格并上网公告后,方可承担相关考试任务。承担各级考试的安全考试点审查验收按类别由相应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安全知识理论考试点审查表或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审查表报省级考试机构复查,复审通过后,由相应层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上单位门户网站公告。新建安全考试点,应以政府投资建设安全考试点为主,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的原则,允许依托大中型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社会资源建设考点,但必须与合作方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保证应急管理部门对考试业务具有完整的自主权和管理权,真正做到教考分离。第三十七条市级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试点由市级考试机构选定,报省级考试机构备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全考试点由市级考试机构和省级考试机构按层级审查批准。所有安全考试点应当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考试点建设标准。各级安全考核应当在相应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安全考试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试题按规定从国家统一的考试题库随机抽取。特殊情况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变更考试地点或者采用计算机随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考试分为安全知识理论考试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安全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第三十八条安全考试机构应根据考试安排提前做好每场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将申请人考试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部门门户网站或报名受理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安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原则上,市级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在本市自设的安全考试点进行,本市暂不具备相应考试条件的,经与周边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可组织考生到具备考试条件的邻近安全考试点考试,但考试现场的组织实施及审核发证工作仍由原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第三十九条考试申请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应出示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同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和安全培训机构出具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等(详细参见附件5),本着方便高效原则,申请人可委托从业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报名。非户籍所在地的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取证或换证考试时,还应提交与所在地从业单位有劳动关系或与所在地毕业院校有学习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考试机构按照职责规定对报名人员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制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安全考试点参加考试。第四十条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考试组织实施程序组织考试。考试前,考试机构应对考试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审查资料包括前款申请人员提交的资料。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随机选派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并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时,还应随机选派考评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进行现场评分。考试机构应当对考试现场进行全程实时录像,录像资料归入考试档案一并保管和备查。考试结束后,计算机考试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存,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评卷。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并由考生确认后签名,经考评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表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第四十一条安全考试点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好相关设备和网络,妥善保护好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私自截留、泄漏、更改相关考试信息。考试机构应按照“一期一档”的要求,建立考生考试档案。考试档案包括考试人员的考试申请表(含个人健康承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书复印件、安全培训合格证明、考试签到表、安全理论知识考试成绩表、实操考试评分表、考场记录表及补考记录、考试电子监控信息等资料。考试档案及相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参加延期换证或复审换证的考试档案及相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可再延长6年。第四十二条监考人员应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并经过监考业务能力培训,熟知与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考评人员可以由应急管理部门和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服务。第四十三条申请人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及考试未按考试机构提前告知的补考时间、地点参加补考的,视同放弃补考。第四十四条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每年年底制定并公布下一年度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在黔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的年度考试计划。市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本辖区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计划,报市应急管理管理部门和省级考试机构备案,并根据年度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第五章安全培训发证第四十五条负责考核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由负责考核的应急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颁发相应的证书。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合格后,负责考核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考核合格证或者操作证,证书按规定均需考核发证部门通过所在地政务大厅办理发放。第四十六条市(州)、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需参加两项培训考核,先通过由省应急厅组织的执法业务知识、行业执法技能考核,再通过省司法厅组织的通用执法资格培训考核,两项考核均合格后,才能申领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第四十七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负责考核的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负责考核的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负责培训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或其他相应的证书。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可以向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合格证。第四十九条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印制和编写。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PVC卡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一一对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培训合格证和其他证书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参照安全合格证的式样自行规定。第五十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执法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五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含省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除中央在黔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五十二条安全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如遗失,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如已到复审和延期复审期,按照复审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需换发安全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补发、换发安全合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告的相关材料和安全培训自律承诺书,并根据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从事市属及以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市级考核发证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内容的现场核查并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第五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列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附件5)o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安全考试机构、安全考试点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督促其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考试、审核、发证和考试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五十五条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编制安全培训考核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检查权限,确定各级执法检查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原则上一个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安全培训机构单独开展执法检查,上级部门对所负责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应邀请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一同参加。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指导本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第五十六条对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考试机构、考试点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含:(一)加强安全培训监管,落实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情况;(二)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发证制度健全完善及执行情况,落实以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情况;(三)规范安全培训秩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情况;(四)规范达标的安全生产理论安全考试点和实操安全考试点场地设备配备提升情况;(五)按照批准的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情况;(六)考前资格身份审查、考中现场监考、考试全程录像及考试档案建立执行情况;(七)考评员队伍建设及管理情况;(八)使用国家级题库、省级题库统一考试、情实施教考分离况;(九)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十)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等;(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五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二)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五)班组长、农民工等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七)现场抽考情况;(八)各类安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建立情况;(九)安全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应当享有待遇的落实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五十八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条件情况;(二)依法依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三)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情况;(四)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五)培训收费及台账管理的情况;(六)安全培训活动不良记录的情况;(七)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述职的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考试机构及安全考试点的工作人员、监考人员、考评员在安全培训考试、审核与证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任职满6个月后,仍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任免机关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未及时调整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其任职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六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存在不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未按规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出具虚假安全培训证明和采取不正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依法依规处以罚款;对拒不整改或相关书面报告材料和承诺严重失信的,报告承诺受理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劝其按照安全培训机构行业自律承诺书的承诺自行退出培训市场,同时,将其相关信息从部门门户网站上撤下,并报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撤销相应平台管理员账户。第六十二条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依据(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明确的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同类考试的处理。处理违纪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考生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安全考试机构或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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