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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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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结合我区水运建设市场实际,我厅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19)58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分别为:(一)AA级:95分WX<100分,如年度信用评价符合AA级要求(X95分)的企业占参评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50%时,按年度信用评价综合评分从高到低选取参评企业总数50%以内(含50%)的企业。评价结论:信用好。(二)A级:85分WXV95分;或X295分,但不满足“(一)AA级”要求的企业(按年度信用评价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综合评分在参评企业总数50%以上(不含50%)的企业)。评价结论:信用较好。(三)B级:75分WXV85分。评价结论:信用一般。(四)C级:60分WXV75分;或存在直接定为C级的不良行为。评价结论:信用较差。(五)D级:XV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评价结论:信用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将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部门网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公开”。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广西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广西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汇总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按A级对待;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参加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广西的信用评价结果将应用于招标中。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时,投标人信用评价评分(信誉、荣誉方面得分)应采用以下评审标准: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其信用评价可得4分;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其信用评价可得2分;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其信用评价不得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其信用评价可得3分;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其信用评价可得1.5分;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其信用评价不得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最低一方确定”。三、修改部分单位的称谓。将“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修改为“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结合广西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统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水运工程相关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工负责制度。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地方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负责。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成立广西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小组成员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广西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第八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广西有关信用评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广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三)对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四)对广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记录、评价。(五)指导和监督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六)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第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负责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收集汇总全区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材料。(二)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三)汇总上报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成果材料。(四)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水运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台帐,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失信的履约行为,在其官网上予以公示,并组织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协助指导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五)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十条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负责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及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收集汇总全区水运工程招标人对设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材料。(二)对招标人作出的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进行审核确认。(三)配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调查核实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情况,并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2)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进行评价。(四)汇总上报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及其他信用行为评价成果材料。(五)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水运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台帐,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失信的投标行为及其他信用行为,在其官网上予以公示,并组织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协助指导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六)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收集汇总辖区内水运工程招标人对设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材料以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材料。(三)对辖区内水运工程招标人以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信用评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应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四)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五)指导和监督水运工程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开展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六)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第十二条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当地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二)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工作方案,并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三)协助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第十三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第十五条设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初步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设计、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其他信用行为由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评价。投标行为评价及其他信用行为评价成果由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审核,履约行为信用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审核。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各评价单位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各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扣分。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第十七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分别为:(一)AA级:95分WXWlOO分,如年度信用评价符合AA级要求(X95分)的企业占参评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50%时,按年度信用评价综合评分从高到低选取参评企业总数50%以内(含50%)的企业。评价结论:信用好。(二)A级:85分WXV95分;或X295分,但不满足“(一)AA级”要求的企业(按年度信用评价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综合评分在参评企业总数50%以上(不含50%)的企业)。评价结论:信用较好。(三)B级:75分WXV85分。评价结论:信用一般。(四)C级:60分WXV75分;或存在直接定为C级的不良行为。评价结论:信用较差。(五)D级:XV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评价结论:信用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将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部门网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公开。第十八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港航(港口、港务)管理部门、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五)自治区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第十九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一)投标行为评价。1、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每完成一次招标工作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工作,应及时发布投标不良行为通报、检查通报、调查处理意见等,制作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告知单(见附件4),告知相关企业,各相关企业应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签收。相关企业对其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告知单后10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理由,否则视为认可。相关企业对其不良行为提出异议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复核,复核结果送相关企业。2、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或查处相关企业的不良行为等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印发通报文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据通报文件,制作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告知单,按本条第1款要求完成告知,异议复核等工作,复核结果送检查单位和相关企业。已确认的不良行为纳入企业的信用评价台账。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二)履约行为评价。履约行为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定期检查,同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时,各检查部门应加强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形成正式书面检查通报文件,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基础材料。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初步评价。(四)评价结果及材料收集、审核和汇总。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初步评价。上一年度的投标行为、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15日前报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对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投标行为、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及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和汇总,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对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及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和汇总,分别于2月底前将汇总的审核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报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中旬完成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的审核和汇总评价周期内各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工作,提出综合评价等级评定建议报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五)自治区级综合评价。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部门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上一年度自治区级综合评价工作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并于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第二十条各评价单位应加强信用评价台账管理各信用评价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及时收集检查、通报等相关文件,按信用评价细则的规定,制作相关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形成信用评价书面台账和电子台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已确认的不良行为形成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台账(见附件5),按项目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审核后于每季末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汇总表(见附件6)报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厅水运管理处,报送的书面台账需有经办人员、单位分管领导签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设计、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书面台账时,应同时将其不良行为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电子台账。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评定标准,及时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日内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对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行业管理机构发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该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广西信用评价等级都为D级。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定为D级的时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行政处理期满后,暂按信用评价等级C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A级。第二十二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并提交申诉或举报书面相关证明材料。公示部门收到申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诉人或举报人。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或举报。第二十三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广西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广西的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广西确定,但不高于其在广西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A级。下一年度在广西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B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广西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A级。下一年度其在广西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C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广西确定,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B级。第二十四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广西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广西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汇总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按A级对待;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参加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广西的信用评价结果将应用于招标中。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时,投标人信用评价评分(信誉、荣誉方面得分)应采用以下评审标准: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其信用评价可得4分;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其信用评价可得2分;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其信用评价不得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其信用评价可得3分;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其信用评价可得L5分;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其信用评价不得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最低一方确定。第二十五条初次进入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应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7)。初次进入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企业信用等级实行不定期公布。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进行动态管理。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时应将信用等级列入准入条件之一。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给予宣传和表彰,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设计、施工企业,将依法查处、重点监管。(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或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中标后招标人可适当减少其履约担保的额度;交工验收时发包人可适当提前向其退还一定合同价格的质量保证金。以上均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只能接受其1个标段的投标。(三)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自信用等级评级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广西承接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第二十七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或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第二十八条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帐,按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结合日常建设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企业实际行为与信用评价等级不符的,应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确保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故意遗漏或凭空增加企业不良行为、擅自修改评分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就评价对象的评价、评分提出倾向性意见,任何人不得人为干扰信用评价工作,不得透露评价过程信息,评价结果公布前不得透露评价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桂交水运发(2014)120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投标行为(满分15分,扣完为止)严重失信行为SYSJl-I-I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直接定为D级SYSJ1-1-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SYSJ1-1-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SYSJl-I-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一一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一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一一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一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直接定为D级SYSJ1-1-5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一般失信SYSJ1-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8分/次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行为清楚SYSJ1-2-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5分SYSJ1-2-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5分/次SYSJ1-2-4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5分/次SYSJ1-2-5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5分/次SYSJ1-2-6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5分/次SYSJ1-2-7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13分/次履约行为(满分70分,扣完为止)严重失信行为SYSJ2-1-1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末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直接定为D级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劳务合作单位承包的范围是合同工程的全部,劳务合作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地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SYSJ2-1-2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定为D级设计服务(满分30分,扣完为止)SYSJ2-2-1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项目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5分/人次SYSJ2-2-2在设计变更中与他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8分/次SYSJ2-2-3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3分/人次SYSJ2-2-4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供应商3分/次SYSJ2-2-5未按合同承诺提供设计服务引起工期延误3分/次SYSJ2-2-6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设计代表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2分/人次SYSJ2-2-7未按合同承诺提交设计文件12分SYSJ2-2-8设计文件签署不全1-2分SYSJ2-2-9不配合建设单位处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处理不及时,或设计变更方案不合理,或设计变更管理不符合规定、程序不规范1分/次SYSJ2-2-10未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1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质量安全(满分35分,扣完为止)SYSJ2-3-1因设计原因引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15分/次SYSJ2-3-2因设计原因引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10分/次SYSJ2-3-3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5分/次SYSJ2-3-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或未按要求开展设计风险评估,对安全生产管理无指导作用5分/次SYSJ2-3-5因设计原因导致补充勘察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费用300万元以上),包括但不限于:一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一一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或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5分/次SYSJ2-3-6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2-3分/次社会责任(满分5分,扣完为止)SYSJ2-4-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1-2分/次SYSJ2-4-2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13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其他SYSJ2-5-1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1-3分其它信用行为(满分15分,在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严重失信行为SYSJ3-1-1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直接定为D级SYSJ3-1-2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直接定为D级SYSJ3-1-3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一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一一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一一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一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直接定为D级SYSJ3-1-4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直接定为D级SYSJ3-1-5企业拒绝参加评价的直接定为D级一般失信行为SYSJ3-2-1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3分/次SYSJ3-2-2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5分/次SYSJ3-2-3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5分/次SYSJ3-2-4被自治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通报批评5分/次SYSJ3-2-5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SYSJ3-2-6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1-4分注:L”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是指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2.SYSJ2-1-2、SYSJ2-3-l.SYSJ2-3-2>SYSJ2-3-3>SYSJ23-6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等。3.SYSJ2-2-l>SYSJ2-2-3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包括职称、业绩、资历等);(2)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但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3)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虽经过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但同一岗位更换人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从第二次变更开始扣分。4.SYSJ2-25当投标书未指定设计代表时,设计代表的任职条件应与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一致。5.SYSJ235中“工期延误较多”以30历天为评判标准,不足30历天不扣分。6.SYSJ2-4-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7.SYSJ3-1-1是指在项目在广西从事水运工程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单位行贿、受贿行为。8.SYSJ3-1-15企业应在项目接到监督通知书或信用评价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逾期不录入和更新企业信息视为拒绝参加评价。9.SYSJ3-2-4、SYSJ3-2-5当被自治区级(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的具体失信行为时,不重复扣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10.扣分"次”是指在评价期内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次数。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附件2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投标行为(满分15分,扣完为止)严重失信行为SYSGl-I-I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直接定为D级SYSG1-1-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SYSG1-1-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SYSG1-1-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一一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一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一一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一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一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直接定为D级SYSG1-1-5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一般失信行为SYSG1-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8分/次SYSG1-2-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5分SYSG1-2-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5分/次SYSG1-2-4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5分/次SYSG1-2-5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5分/次SYSG1-2-6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5分/次SYSG1-2-7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1-3分/次履约行为(满分70分,扣完为止)严重失信行为SYSG2-1-1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一一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劳务合作单位承包的范围是合同工程的全部,劳务合作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一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地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直接定为D级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SYSG2-1-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直接定为D级SYSG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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