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docx
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运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须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状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运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留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及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样;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意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开干脆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运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其次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1.1 词语定义及说明1.2 语言文字1.3 法律1.4 技术标准1.5 合同文件的优先依次1.6 联络1.7 严禁贿赂1.8 保密2.发包人181. 1发包人一般义务2. 2发包人代表3. 3发包人确定4. 4支付合同价款5. 5设计文件接收3.设计人191 .1设计人一般义务3 .2项目负责人4 .3设计人人员5 .4设计分包6. 5联合体4 .工程设计资料234.1 供应工程设计资料4.2 逾期供应的责任5 .工程设计要求241. 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 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6. 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7. 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 .工程设计进度及周期271. 1工程设计进度支配6. 2工程设计起先7. 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8. 4暂停设计9. 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1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29 .施工现场协作服务3410 .合同价款及支付3410.1 合同价款组成10.2 合同价格形式10.3 3定金或预付款10.4 4进度款支付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支付11 .工程设计变更及索赔3712 .专业责任及保险3813 .学问产权3914 .违约责任4014 .1发包人违约责任15 .2设计人违约责任15 .不行抗力4115.1 不行抗力的确认15.2 不行抗力的通知15.3 不行抗力后果的担当16 .合同解除4317 .争议解决4317.1 1和解17.2 调解17.3 争议评审17.4 仲裁或诉讼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61 .一般约定462 .发包人483 .设计人495 .工程设计要求516 .工程设计进度及周期51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52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39 .施工现场协作服务5310 .合同价款及支付5311 .工程设计变更及索赔5412 .专业责任及保险5513 .学问产权5514 .违约责任5515 .不行抗力5616 .合同解除5617 .争议解决5718 .其他5719 5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样,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O2 .工程地点:O3 .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一平方米,地下约一平方米);地上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米。4 .建筑功能:、等。5 .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及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o6 .工程设计阶段:o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o工程设计范围、阶段及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支配起先设计日期:年月日。支配完成设计日期:年月Ho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及签约合同价1 .合同价格形式:;2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及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o设计人项目负责人:O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及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假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供应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依据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依据合同约定供应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设计人承诺依据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供应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及其次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给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O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H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_纳税人识别码:地址: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_托付代理人:电话:_电话:传真:_传真:电子信箱:_电子信箱: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账号:_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其次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及说明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1. 1.1合同1.1 .1.1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假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供应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2 .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 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 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 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 .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及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及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及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及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 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供应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及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依据发包人的托付,供应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供应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与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依据工程设计实际须要,要求设计人另行供应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接受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短暂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供应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及内容所须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依据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供应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接受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起先设计日期:包括支配起先设计日期和实际起先设计日期。支配起先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起先设计FI期;实际起先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起先设计通知中载明的起先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支配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支配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供应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依据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 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干脆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FI期为基准日期。1.1. 4.5天:除特殊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起先当天不计入,从次日起先计算,期限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6 .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改变。1. 1.6其他1.1 .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说明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运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说明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运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及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供应方及供应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担当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困难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依次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说明合同文件的优先依次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假如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供应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依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说明依次。1.6 联络1.6.1 及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恳求、同意、确定和确定等,均应接受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刚好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值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 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供应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须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隐私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供应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隐私及声明须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隐私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及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遵守法律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缘由未能刚好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担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全部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供应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 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担当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接着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 3发包人确定2.1.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确定,设计人应依据发包人的确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索赔)的约定处理。2. 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确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确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3. 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刚好足额支付合同价款。4. 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刚好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遵守法律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供应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供应施工协作服务。设计人应当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协作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缘由造成发包人未能刚好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担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 2项目负责人3. 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 2.2设计人须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阅历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接着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担当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及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缘由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 .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阅历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接着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担当违约责任。4 .3设计人人员3. 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起先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支配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 .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刚好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状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阅历等资料。4 .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实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供应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实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撤换的,应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担当违约责任。3. 4设计分包3.1.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1.2 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5. 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验等。6. 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状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及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及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及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 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供应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供应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据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起先后方能供应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刚好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供应,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 逾期供应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供应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遵守法律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平安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限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限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起先前书面对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及设计人协商一样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限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缘由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限制值的,发包人担当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觉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刚好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改变,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举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接受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担当。5.1.2.3设计人应当依据建筑工程的运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运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限制值,由于设计人的缘由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限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5.1. 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意质量、平安、节能、环保等要求。5. 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 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及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3. 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及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限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精确、牢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牢靠,并能够实施。5.3.3 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意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 3.4工程设计文件必需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等方面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5.3.5 应依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运用寿命年限。5. 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 4.1因设计人缘由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实行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担当责任。7. 4.2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实行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担当。6.工程设计进度及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支配6.1.1 工程设计进度支配的编制设计人应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支配,工程设计进度支配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支配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支配是限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依据工程设计进度支配中列明的关键性限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状况。工程设计进度支配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及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及发包人的沟通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 工程设计进度支配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支配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及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样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支配,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支配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看法,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支配。6.2 工程设计起先发包人应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起先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支配起先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起先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起先设计通知中载明的起先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起先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起先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起先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起先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缘由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供应工程设计资料或所供应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缘由未按支配起先设计日期起先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起先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具体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具体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假如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具体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假如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确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缘由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缘由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依据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担当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接着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缘由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缘由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刚好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缘由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担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 设计人缘由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缘由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担当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接着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担当责任。6.4.3 其他缘由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缘由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及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状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实行有效措施主动消退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依据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缘由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 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实行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支配,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担当。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状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7. 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嘉奖。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 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8. 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及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依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须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依据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假如发包人的修改看法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依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9. 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帮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看法,不须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看法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须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动身包人要求,设计人应依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依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9.4 发包人须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支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担当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与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说明其工程设计文件,并供应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供应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依据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9.5 因设计人缘由,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担当责任。因发包人缘由,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8.6因设计人缘由造成工程设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