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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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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docx

    阳泉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3)22号)、阳泉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互通枢纽(匝道)、管理站区、加油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四)专用换电设施,指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等区域,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以阳泉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为指引,以电动汽车发展速度为前提,以方便电动汽车充(换)电为目标,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适度超前、均衡布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集成、分级分类”的原则,积极构建形成网络体系。第五条平定、盂县、郊区、城区、矿区、高新区以区县为基本单元制定专项布局规划,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符合其强制性内容的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规划内容与电网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好衔接,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第六条加强重点区域规划布局(一)统筹布局经营性公用充(换)电站。以“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适度超前发展。(二)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煤矿、电厂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三)结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客运、物流、环卫等专用车辆充(换)电需求,加快在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换)电站。(四)积极推进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设。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新建居住区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Io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五)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重点在乡镇办公场所、公共停车场和村群众广场、汽车站等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并向异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六)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七)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换)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普通国省干线服务区、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强化公路沿线充(换)电基础服务;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大力推进一号旅游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八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需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由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区域建设或打包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时,应将备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能源主管部门。运营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承诺书(附件)等相关材料。(一)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在既有车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利用市政道路和高速公路沿线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道路或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五)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由运营企业持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第九条运营企业组织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第十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一)加强安全管理。充(换)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应严格执行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等地方标准。(二)运营企业在住宅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商业服务业场所、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等场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同意。(三)运营企业在居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各相关方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活动。第十一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由个人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第十二条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运营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企业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电网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充(换)电设施建设主体要选择技术先进的充(换)电设备,同时具备车桩兼容性,以满足不同品牌的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互通,提高充(换)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第十四条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融合项目,在公交场站、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服务区及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探索商业化运作新模式,积极推进“光储充换”一体场站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与推广,围绕矿场、园区、城市运转等场景,探索特定专用车型和共享换电模式。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提供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从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二)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四)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能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符合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监管服务平台接入技术标准,可将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市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具有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第十六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职责包括:(一)对充(换)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换)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二)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DB14/T24752022)等规范,保证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三)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时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四)充(换)电设施应当依法检测或校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充(换)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五)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更新养护,并承担保障第三者权益责任,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六)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的规定,设置完备的标识标志。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运营企业在充(换)电站周边设立充(换)电站指示牌。(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充(换)电基础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八)将运营充(换)电设施接入全省统一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在用户查找、费用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九)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换)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应于当月将设施拆除信息报属地能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第十七条运营管理模式(一)对于公用充(换)电设施,应当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换)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二)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用的充(换)电设施,鼓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与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专用充(换)电设施中途开展对外开放业务时,需提前到项目所在地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运营。(三)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具备较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服务能力的企业统一运营。未委托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换)电设施,投资者可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换)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四)鼓励运营企业购买充(换)电安全生产责任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五)鼓励在省内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设备供应商、平台运营商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推动形成省、市智慧充电“一张网”,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辖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和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工作。省级层面对职能分工有新调整执行新规定。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和“星级场站”等评选活动,积极争取充(换)电基础设施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财政奖补等方面得到国省层面支持。第六章政策支持第二十一条财政支持。积极对接争取国、省财政资金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专项补贴。结合国家公交都市创建、数智新城建设及乡村振兴等政策,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与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基础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高企业投资意愿。第二十二条价格政策。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3)134号)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现行电价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输配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三)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且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单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可选择按居民峰谷电价政策执行。(四)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暂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第二十三条用地政策支持。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给予政策支持,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1073号)执行。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服务保障。(一)电网企业应当将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应当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利用供电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向运营企业书面说明原因。(二)电网企业应当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服务中,不得收取任务服务费用。第二十五条鼓励运营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运用技术和经济等手段,落实电力削峰填谷措施,引导电动汽车错峰充电,降低购电价格。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企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照新标准、规范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今后职责若有变动,其职责自动归属到调整后的相应部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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