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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法律知识应知应会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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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法律知识应知应会手册.docx

    统计法律知识应知应会手册一、现行统计法律法规有哪些?1 .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50条。2 .现行统计行政法规共9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共8章55条。3 .共有统计部门规章7部,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等。4 .统计规范性文件20个,如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二、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法定义务?1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法第七条)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统计法第三十六条)3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4 .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核实笔录,并在有关证明、资料和笔录上签字,涉及单位的加盖公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原因并录音录像。(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统计法第十条)三、如何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1.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统计法第八条)6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法第九条)7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法第十五条)8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法第二十五条)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统计法第二十六条)10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统计法第三十条)11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统计法第四十六条)四、哪些行为属于统计违法行为,如何处罚?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统计法第四十一条)2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统计法第四十二条)3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五、什么是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1.虚报,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2 .瞒报,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多报少”。5 .拒报,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置之不理的行为。在统计执法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3种表现形式: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被检查单位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6 .伪造,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资料或者统计数据,缺少相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其他相关的凭证。7 .篡改,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现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六、什么是统计信用“黑名单”?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的,在本地区有严重统计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统计调查对象,纳入统计失信“黑名单”: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或者违法数额较大;在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证明和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情节严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一旦被纳入“黑名单”,将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统计违法举报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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