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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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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docx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一、将序言第二自然段修改为:“第一章第一条学校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思想,坚持以行业为先导,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目标的办学理念,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立足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两江新区产业优化升级需要,大力推进校企、校地、校校和国际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建成以服务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为主要特色,以工学为主,涵盖经、管、文、艺等学科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成特色鲜明的,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二、将第一条修改为:”第二条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章程。”三、将第二条修改为:“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重庆工业职院。英文名称:ChongqingIndustryPolytechnicCollege简写:CQIPCo学校网址:,学校法定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桃源大道1000号。”四、将第三条修改为第四条并在段后增加:“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缺位时,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代理法定代表人。”五、将第四条修改为:“第五条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属于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六、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七、增加:“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发展需求和学校发展实际,在学校发展规划中确定发展规模”。八、增加:“第八条学校专业涵盖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与信息、文化艺术、土木建筑、财经商贸、旅游、生物与化工、食品药品与粮食等9个专业大类,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6大重点领域,构建以装备制造专业群为主体,电子与信息和财经商贸为两翼,交通运输、生物与化工、土木建筑、文化艺术等为联动的'一体两翼多联动'专业发展体系。学校坚持把专业建在产业链上,基于大数据创建科学可行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升专业集中度,专业特色更加鲜明”。九、将第六条修改为:“第九条学校秉承工成于思,业精于勤'的校训J团结、诚信、笃行、创新'的校风,技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教风,志存高远、精益求精、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学风。”十、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十条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十一、将第八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并在段后增加r审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重要事项。”十二、增加:"第十三条主管者代表举办者按照规定对学校办学进行全面管理、监督、指导和支持”。十三、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第(五)和(六)项修改为:“(五)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六)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十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其中第一句、第(五)和第(六)项修改为:“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十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并在段后增加“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深化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构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十六、删除原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深化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全面融入教育教学,探索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十七、删除原第十六条“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构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新体系,推行1+X证书制度,学生参加不少于国家规定的顶岗实习天数。”十八、删除原第十七条“学校开展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曾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十九、删除原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体系,构建高等职业教育素质教育工作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J二十、将第二十八条与第三十条合并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文化育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开展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着力构建融合大学文化、传统文化、工业文化、职业文化、自然文化于一体,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生态,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二十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其中第一段修改为:“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二十二、删除原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根据学校实际设置党总支、党支部等基层组织。”二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二十四、增加:“第三十条学校党委设立党委会,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议事规则如下:(一)党委会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二)学校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根据学校党委工作安排议题。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四)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五)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六)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七)重要事项按规定严格执行“末位发言制”;(八)党委会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二十五、增加:“第三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其议事规则如下:(一)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三)校长办公会议固定参会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四)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五)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题一议。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校级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六)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二十六、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工作大局,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为全校教职工服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委员会及二级分工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二十七、删除原第三十六条“学校主要议事决策机构为学校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二十八、删除原第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根据学校党委工作安排议题。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委会严格执行“末位发言制”。二十九、删除原第三十八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校长办公会严格执行'末位发言制”三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履行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教授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在全校范围内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设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直接选举产生。”三十一、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委员会。学校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机构。学校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相关校领导、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学校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研究、咨询、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三十二、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专业(群)建设、发展需要设置二级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二级学院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务。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领导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全面负责本学院党总支的工作。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三十三、将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合并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资格认证、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三十四、将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合并修改为:“第四十六条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J三十五、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主要负责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三十六、将第六十条修改为:“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自主聘请的学校顾问、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以及其他有关专家学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三十七、将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支持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三十八、删除原第六十八条”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推行教学、团学一体化建设,培养学生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健全的人生品格、完善的智力结构、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职业素养、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人人成才、人生出彩。”三十九、将第七十三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和守法的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四十、删除原第七十条“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和资助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创业,及其他社会活动等。”四十一、删除原第七十一条“学校为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四十二、删除原第七十五条”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的人员和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四十三、将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合并修改为:“第六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资产工作,对二级单位的资产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机构、团体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出租、出借资产,也不得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四十四、将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合并修改为:“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通过教育服务、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获取合法收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四十五、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办学根本途径,不断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将产教融合融入学校各部门职责的重要部分,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J四十六、将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七十三条积极探索开放式多元化办学模式,努力打造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地合作、国际合作四大合作办学平台,形成对外开放办学格局。”四十七、增加:“第七十四条学校积极探索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促进教育与产业二者深度融合,集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以专业或专业群为纽带,为区域内特定产业服务,构建集人才培养、研发、培训和社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办学模式。”四十八、将第九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五条对外服务是学校办学的主要职能之一,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能力,积极对外开展学历与非学历培训、技术开发等各种服务。”四十九、将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第七十七条,并在第一句后增加:“重点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五十、将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删除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五十一、将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第八十四条,并将第一句话修改为:“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样:”五十二、将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合并修改为:“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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