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docx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始创于194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野战军第一后方医院卫生学校。2006年2月,原重庆市药剂学校、重庆市卫生学校、重庆市第二卫生学校合并组建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被确定为重庆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入选国家首批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名单。“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立德树人、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笃学求真,懿德善能的校训,'弘德善教、爱生律己'的教风和修德勤学、尊师守纪的学风,致力于建设成为主干专业优势突出、行业特色鲜明,西部领先、国内知名的医药卫生类高等职业院校。”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重庆医药高专);英文名称为ChongqingMedicalandPharmaceuticalCollege(缩写为'CQMPC')o"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2号,设有大学城校区、沙坪坝校区、九龙坡校区。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互联网主页为。”六、将第五条删除。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境)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院(部)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五)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依法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八、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二)遵守学校章程;“(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紧贴重庆和西部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药品生产经营行业、健康相关产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高素质的医药职业技术技能人才。”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依法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倡导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开展科学研究,推进产学研协同发展,促进成果转化。”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包括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参会人员为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现职校领导列席参会。其他人员视会议议题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及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实施末位发言制。”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十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十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研究和解决学校重要行政事项,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相应议事规则开展工作。校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十九、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和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教代会审定的其他事项。”二十、将第三十一条删除。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和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与调整,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及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等;“(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三)审议学校教师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六)参与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参与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参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学校在就上述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听取其咨询意见;'(七履行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具体人员构成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别委员。”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全面指导各专业开展专业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编制;“(二)指导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研讨提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设置与优化的意见与建议;“(三)指导开展校企合作,积极探索合作育人新模式,指导开展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四)指导开展课程资源建设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考核评价方式改革研究,为编制课程教学大纲等提供意见与建议;“(五)指导开展教材建设,对教材的选用提供意见和建议;“(六)指导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为师资队伍提升提供意见和建议;“(七)研究处理专业建设其他有关事项。”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教材选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指导和统筹全校教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二)研究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有关教材建设、教材选用、教材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指导、监督并审议教材(含境外教材)的研究、建设、选用、管理和评价等工作;“(五)指导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改革工作,组织审核重点规划教材,推荐参评国家规划教材;“(六)研究解决学校教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教材工作中发生的责任追究事项;“(七)指导学院教材工作小组开展教材相关工作,落实教材意识形态审查责任。”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院(部)是履行学校各项办学职能的主要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本院(部)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并执行内部工作规则;m(三)管理并合理使用院(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四)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二十六、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附属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面向社会履行医疗服务职能,并承担临床教学任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授权自主营运和管理。”二十七、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二十八、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广学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坚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控制,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二十九、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十、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三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对所属资产依法依规享有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率,维护各类资产的安全。”三十三、将第六十二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十四、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校友是指曾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含原重庆市药剂学校、重庆市卫生学校、重庆市第二卫生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