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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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docx
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耦基准(2023版草篇)二。二三年七月第一部分城市建设1第二部分城市管理17第三部分九江市地方性法规49第一部分城市建设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裁量基准】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修改图纸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1、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城市道路的,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2、擅自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可以并处以工程造价1.5%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裁量基准】1、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处100O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但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按要求改正,但造成损失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损失的,可以下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裁量基准】(一)本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1、未按照规定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且尚未实施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可处Ioo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按照规定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未经批准即实施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照规定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但已实施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本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1、未保持标志完好、清晰的,可处IOo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标志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本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1、委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的,可处100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未进行检测评估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Q(四)本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1、未发生城市桥梁事故时,未按要求改正的,可处100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城市桥梁事故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本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1、按要求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可处10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但未造成损失的,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按要求改正,但造成损失的,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要求改正,造成损失的,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裁量基准】1、按要求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但未造成损失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按要求改正,但造成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要求改正,造成损失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1、按要求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但未造成损失的,可处1.5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按要求改正,但造成损失的,可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要求改正,造成损失的,可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裁量基准】1、按要求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但未造成损失的,可处L2万元以上1.4万3、按要求改正,但造成损失的,可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要求改正,造成损失的,可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裁量基准】1、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按要求改正,造成损失较小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拒不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损失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裁量基准】1、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Q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本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1、未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一般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单位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2、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一般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单位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一般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单位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本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1、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Q4、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裁量基准】1、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2、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裁量基准】(一)本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1、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且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且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又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且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本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1、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裁量基准】(一)本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1、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2、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且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本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但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4、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且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1、对个体工商户,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2、对其他排水户,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3、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窖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裁量基准】1、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本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1、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本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1、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裁量基准】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裁量基准执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第二十八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11,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1、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一般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一般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重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1、仅有一个事项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且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两个及以上事项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且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1、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1、属于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水户,个体工商户或者排放水量较小、水质污染物种类、浓度超标较小的企业等一般排水户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属于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等可能对排水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污染物的重点排水户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属于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裁量基准执行。第三十三条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1、重点排水户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的,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1、警告后仍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警告后仍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I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1、未实施照明节能控制措施造成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制定照明节能控制措施造成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使用高耗能灯具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I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裁量基准】1、按要求改正的,未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但未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按要求改正,但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L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1、恢复原状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不可恢复原状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既未恢复原状又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8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Il日省政府令第19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242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9日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裁量基准】1、损坏轻微的,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2、损坏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3、损坏特别严重的,可处以80元以上IOo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1、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造成树木损伤的,可处赔偿额1以下的罚款。2、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造成树木死亡的,可处赔偿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1倍以下的罚款。4、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可处赔偿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5、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裁量基准】(一)本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1、所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2、所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每平方米6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本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1、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20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每平方米1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裁量基准】1、按要求改正的,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2、不按要求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八、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01年9月7日建设部令第10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3号建设部令133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裁量基准】1、摆摊设点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2、摆摊设点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3、摆摊设点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4、摆摊设点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部分城市管理一、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13日省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罚款1元至5元;(二)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元;(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5元至25元;(四)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罚款5元至25元;(五)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元至10元;(六)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罚款5元至25元;(七)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10元至50元;(九)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十)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十一)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款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O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罚款20元至100元。【裁量基准】1、随地吐痰的罚款3元,随地便溺的罚款5元,随地乱丢果皮、纸屑的罚款1元,随地乱丢烟头和碎玻璃的罚款4元。本事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2、乱扔小型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10元;乱扔中型动物尸体的,罚款10元至20元;乱扔较大型动物尸体的,罚款20元至25元。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罚款5元至15元;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15元至25元。4、从楼内向外废弃物0.1公斤以下的罚款5至10元;0.1公斤以上0.2公斤以下的罚款10元至15元;0.2公斤以上0.3公斤以下的罚款15元至20元;0.4公斤以上的罚款20元至25元。5、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1件的罚款2元至5元;2件的罚款5元至8元;3件的以上的罚款8元至10元。本事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6、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罚款5元至10元;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的,罚款10元至20元;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的,罚款20至25元。7、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废弃物少的罚款10元至20元;废弃物较多的罚款20元至40元;废弃物特别多的罚款40元至50元。本事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8、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有垃圾或粪便1处的,罚款10元至20元;有垃圾或粪便2处的,罚款20元至40元;有垃圾或粪便3处以上的罚款40元至50元。本事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9、临街工地不设围档的,罚款401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15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的,罚款300元至4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100元;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3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100元以上不超过150元。10、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第一日罚款20元,每增加一日,增加罚款20元,但最高每日不超过IOoO元;对责任人第一日罚款5元,每增加一日,增加罚款5元,但最高每日不超过25元。Ih影响城市市容,情节较轻的,罚款2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100元;情节较重的,罚款500元至8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100元以上不超过1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8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15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12、倾倒废弃物0.5公斤以下的,罚款20元;0.5公斤以上1公斤以下的,罚款20元至50元;1公斤以上L5公斤以下的,罚款50元至100元;L5公斤以上的,罚款100元。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裁量基准】1、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可处50元以下的罚款;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的,可处200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的,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面积在6平方米以上的,可处8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裁量基准】饲养家畜家禽一只(头)的,处10元罚款,每增加一只(头),增加1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0元。本事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IOoo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二)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OO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1、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属非经营性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