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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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我局拟定了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文件起草说明如下。一、工作背景为改善空气质量、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煤炭压减任务,我市于2018年发布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要求全市高污染燃料设施分阶段停止使用或改用清洁能源(重点要求全市21家自备电厂企业实施“煤改气”),并于2021年10月进行了修订,将相关政策延期至2026年10月24日。禁燃区通告的实施,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方面发挥了积极成效,但因当前经济社会环境与政策制定之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近年新冠疫情、国际市场上石油天然气等大宗商品价格高位波动等,仍存在自备电厂“煤改气”滞后、煤气并行普遍等情况,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对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作出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绿色转型是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先立后破,而不能够未立先破”“实现,双碳,目标,必须立足国情,坚持稳中求进、逐步实现,不能脱离实际、急于求成,搞运动式,降碳,、踩,急刹车力。国务院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专题座谈会强调要深刻认识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统筹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这篇大文章,科学有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能源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碳”工作的指示精神,立足我市实际情况,更好地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实现我市高质量发展,拟对禁燃区通告作适当调整。二、实施的具体要求禁燃区通告拟从原来要求所有燃煤设施分阶段(最晚2025年底)拆除、停用或改清洁能源调整为允许自备电厂企业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机组在限期内(初定2024年6月底)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可以继续使用,其他原已按要求关停或改清洁能源的燃煤设施维持原有管理要求。另外,增加条款明确新通告不适用于能源保障供应应急情况。三、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说明(一)必要性根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府(2022)48号)第四十九条,我局委托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禁燃区通告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根据后评估报告,该政策制定之时符合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决策依据充分;决策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经过较为科学的论证和民主的制定过程;决策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国内外形势变化的影响,决策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从现实和客观角度出发,建议依法对决策作必要的修订。(二)可行性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的燃煤机组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环保升级改造,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标准立方米、35毫克/标准立方米、50毫克/标准立方米)。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转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75号)以及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相关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煤清洁发电技术已经发展成熟,由进口实现了国产化及优化,包括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技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增压循环流化床燃烧技术和循环流化床富氧燃烧技术等。污染控制技术也经历了由国外引进一国内完全自主研发一技术国际领先的阶段,实现了颗粒物、SCh和NO2的超低排放,并协同脱除So3、Hg等非常规污染物。(三)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发布实施禁燃区通告是我市在法律授权下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权利。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府(2022)4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决策机关集体讨论等相关法定程序。目前,市委市政府已同意我局启动修订程序,我局将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