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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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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x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房屋租赁业目前已成为我市的朝阳产业,它不仅关系到大量的流淌人口的能否成家立业的问题,同时也影响着城市的宁静与稳定。下文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爱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平安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平安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帮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第七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九条本市激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样变更,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实行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配,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供应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本市激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其次章出租登记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进行出租登记。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居处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二)出租房屋的基本状况、租金和租赁期限;(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供应房屋租赁经纪托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或者依据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第十四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供应下列服务:(一)宣扬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平安运用房屋的学问;(二)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淌儿童入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支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程;(三)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四)受当事人托付,供应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一般地下室登记备案,交验、登记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服务等;(五)供应维权服务信息;(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第十五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出租登记、为当事人供应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基层管理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十六条出租房屋的平安由房屋全部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运用行为负责。房屋全部人将出租登记的房屋托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平安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平安。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第十八条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运用房屋的状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供应便利条件;发觉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刚好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协作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擅自变更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紧急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阻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其次十条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市规划、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贮存室等作为卧房出租供人员居住。其次十一条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特地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平安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应当统一印制出租房屋多人居住登记簿册供出租人免费领取。其次十二条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平安管理的规定。其次十三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依据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平安管理:(一)建立房屋平安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二)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平安检查,并将平安检查状况予以记录,妥当保存。(三)依据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求供应房屋平安检查结果。(四)发觉危及房屋运用平安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刻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刚好报告房屋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其次十四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教化等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依法应当审查活动场所的,应当审查租赁房屋的运用用途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活动场所的规定;不符合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其次十五条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其次十六条本市对房屋租赁经纪托付代理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具体方法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次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托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四)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六)不得居间、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七)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其次十八条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信息系统,为单位和个人供应房屋租赁市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信用记录等租赁信息服务。其次十九条本市依据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管理、运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公安、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人口计生、规划、文化、教化、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在执法中发觉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刚好告知同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刚好告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协作有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基层管理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第三十二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巡察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一)发觉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二)发觉未登记的,进行补登;(三)发觉房屋存在平安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四)发觉违反治安、消防、卫生、支配生育、建筑结构平安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报告上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第三十三条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检查有关资料,了解房地产经纪业务状况和客户资金、风险准备金等方面的管理状况;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具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下列规定惩处:(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平安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发觉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承租人运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阻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一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出租人、单位未落实平安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依据下列规定惩处:(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平安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I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其次十条规定,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据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其次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或者违反第(四)项规定,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下列规定惩处:(一)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五条其次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运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依据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惩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平安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O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出租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四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惩处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d-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依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依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其次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房屋租赁的留意事项一、低价虚假广告要留意当租房者通过报纸、网站等信息渠道看到所刊登的房屋租价明显低于其正常市场价格时就要引起留意了。因为这些虚假信息有可能是某些不法中介为了牟取不正值利益,以此为诱饵骗取租房者上当的一种手段。二、房东个人状况查细致承租房屋时,租房者对于房东的个人状况要验查细致。假如是房东本人出面签约时,最好查看其房产证与身份证;假如是帮助挚友出租房屋,那么确定要有出租托付书、挚友的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假如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则确定要其出具购房合同以证明其身份。此外,对于租房时可能遇到的“二房东”问题,租房者应验明该“二房东”在其租赁期间是否有权利将此房屋转租并让其出示租赁合同以及供应当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免引起法律纠纷。三、承租房屋家电、家具清点好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确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家电、家具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状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最好注明假如出现故障时修理费用由谁来担当,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修理时与房主产生冲突,责任划分不清。四、细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确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样,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吵,引发不必要的苦恼。猜您感爱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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