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统计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定-四川统计局-国家统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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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统计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定-四川统计局-国家统计局.docx
附件:四川省统计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加强全省统计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统治,做到依法执法,加强统计执法对外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各级统计执法队伍及其工作人员。其次章机构人员第三条省统计执法总队是省统计局的专职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建立执法队,并配备与统计执法常规检查相适应的专职执法人员。第四条全省统计执法队统一名称,省为“四川省统计执法总队”,各市(州)为“XX市(州)统计执法大队”,各县(市、区)为“XX县(市、区)统计执法队第五条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由一名局领导担当执法队长。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时,抽调已取得统计资格的各业务处(科、股)人员参与。第六条各级执法队队长、副队长发生工作变动,应事先征求上级执法队的看法。第七条统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要佩戴统计执法标识,着装规范。第八条全省各级统计执法队原则上不再下设机构。第三章任务职责第九条各级统计执法队在统计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统计执法工作,负责协调各专业处(科、股)室有统计执法资格人员开展统计执法工作及处理当地的统计违法案件。市(州)、县(市、区)执法队队长在统计执法工作中,对局长负责,在受局长托付的状况下行使统计局法人代表的权力。第十条统计违法案件的受理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管辖划分。四川省统计执法总队负责处理全省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各市(州)统计执法大队负责处理该市(州)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各县(市、区)统计执法队负责处理该县(市、区)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上级统计执法队可以干脆查处下级统计执法队管辖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第十一条省统计执法总队建立统计特派员制度。原则上聘任各市(州)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法规科(处)长、各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为四川统计执法特派员。省、市两级可依据须要抽调(州)和县(市、区)统计执法工作人员跨市(州)、跨县(市、区)执法办案。在抽调期间,仅代表此次检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市(州)、县(市、区)统计执法队在当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推动统计执法工作社会化,扩大统计法的影响。上级统计执法队有权订正下级统计执法队的处理确定。第十二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要持续化、常常化、制度化。第十三条各级统计局要对依据川编办1999117号文件精神建立的统计执法队供应必要办案经费和必要通讯、交通等办案工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统计执法队必需建立内部执法责任制,以规范当地统计执法工作及队伍建设。第十五条对各级统计执法队伍实行社会监督、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六条统计执法人员必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得接受有碍执法公务的宴请、不得用执法权作交易、禁止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珍贵物品。省统计执法总队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全省各级执法队的举报和投诉,如有举报,一经查实,违者个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36条论处。单位还将被扣年度统计执法工作考核分数,并取消干脆责任人当年评比统计系统先进个人资格。第十七条各级执法队对各种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需严格依据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方法执行。省统计执法总队将到各市(州)检查,如有案件的处理与上述规定不符的,省统计执法总队将肃穆处理。第十八条各级统计执法队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行政执法规定,严禁把统计执法罚款收入纳入统计局的业务收入。第十九条统计执法人员行使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统计执法检查证,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次十条统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涉及本人的亲属或者本案的处理与本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回避。其次十一条统计执法必需依据法定程序执行。在执法过程中必需形成规范的法律文书,行政惩罚确定书必需符合行政惩罚法第39条之规定。其次十二条对举报、投诉的统计违法状况要做到有诉必查,给举报、投诉者明确的答复。上级执法队督办的案件,下级统计执法队必需做到有案必办,每案必报。其次十三条对各级统计执法队实行错案责任内部追究制度。对错案的范围、依据、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人的权利等,按四川省统计执法总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其次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统计执法队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