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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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宣城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制定宣城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一)有利于岸线资源有效利用,实现港口岸线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港口岸线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我市地处长三角地理中心,交通区位优越,资源要素聚集,且境内河流纵横,青弋江、水阳江通达长江,芜申运河直达上海,水运历史悠久。2022年1月市政府批复宣城港总体规划(修订),全市规划港口生产性岸线13696米,泊位数为159个。已建和在建货运码头14家,已利用港口岸线4415米,剩9281米,港口陆域规划用地规模2764亩,岸线资源开发潜力较大。然而,目前我市港口岸线资源的无偿使用一定程度上造成港口岸线资源的浪费,经济价值未得到充分体现。同时我市港航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匮乏。随着港口岸线依法精细化管理的深入,强化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势在必行。(二)有利于港口岸线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港口岸线的使用效率。我市现有的岸线资源利用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变相占用港口岸线,有些临港企业率先控制陆上土地,抢占港区后方陆域,致使港口岸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二是集约化低、同类化严重。已建的公用码头和企业自建码头以普货码头为主,规模小、吞吐量低,造成岸线资源的浪费。对岸线资源建立和实行合理的有偿使用制度,可强化岸线价值,提高岸线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引导专业化、规模化公用码头的发展。(三)有利于实现港口岸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岸线资源十分宝贵,其价值远远高于一般土地的价值。合理布局和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统筹规划和综合开发周边陆域,可推动港城协调发展,提升招商引资竞争力,推动港口物流园区高质量发展。因此,制定宣城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二、制定依据(一)港口法(二)安徽省港口条例(三)交通部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21)12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和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细则(皖交规划(2021)49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交规划函(2022)43号)等。三、起草过程2022年4月开始,我局组织港航管理人员和市交投集团人员到铜陵、池州、上海以及2023年3月到淮南考察港口管理及岸线有偿使用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在参考和吸收港口强市的成熟立法经验基础上,7月我局完成办法初稿,并经过内审。四、主要条款说明第一条是关于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和依据。目前随着宣城市芜申运河、水阳江、汪联河等航道的整治完成,水运通道已打通,水运经济发展前景向好。港口岸线作为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降低大宗货源企业运输成本,合理开发我市港口岸线资源,防止岸线资源浪费和避免港口同质化竞争,出台本办法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二条是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港口岸线的定义。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条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结合宣城港总体规划(修订)中关于陆域纵深的规定出台的。第三条是关于办法的原则。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第四条是关于港口岸线资源管理体系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条,规定港口岸线的主管及其相关管理部门。第五条是关于港口规划编制主体及有关要求。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将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第六条是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基本条件及规划调整或修订原则。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七条是关于港口岸线范围土地使用及周边其他项目建设有关条件。依据宣城港总体规划,为保障港口码头建设需求,应对陆域土地和周边可能影响的岸线使用的项目征求岸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是港口岸线使用及审批相关要求。依据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第九、十条主要是配合我市已经出台的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进行设立的。第十二条是岸线资源实施有偿使用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港口岸线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由于我市航道条件的改善,社会民间资本建设港口码头意愿越来越强烈,同时港口岸线审批实行的是行政许可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目前,省内淮南市(2016年)、马鞍山市(2014年)、铜陵市(2014年)等相继出台岸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岸线有偿使用。为更好的实行岸线资源管理,出台岸线有偿使用政策迫在眉睫。第十三条是关于岸线申请材料的规定。第十四条是关于岸线使用批复后开工时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