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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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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docx

    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包含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九)自制饮品制售(十)其他类食品制售。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与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能够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与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分级审查,包含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与现场核查。第七条鼓励与支持食品经营者使用先进的设施设备、经营方式、技术手段与管理规范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二章普通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八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形式上包含食品批发(一级批发、其他)、零售(统一配送、其他)、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形式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要紧的经营形式归类。申请多种经营项目的,按照实际经营的项目标注。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申请酒类批发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形式后标注。申请冷藏冷冻乳制品销售的,应当在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十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当包含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操纵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与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等。第十二条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含自有与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第十三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销售场所与贮存场所。(一)食品销售场所与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确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与其他扩散性物质等环境污染源。(二)食品销售场所与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三)地面、墙面、顶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者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四)与生活区分(隔)开。(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确实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有效分割。(六)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很多于10公分的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离或者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与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者调节温度的设施。第十四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设备或者者设施。(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二)配有食品陈列或者摆放设备。第十五条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与非食品销售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经营场所应设置不安全食品区域并有明显标识。第十六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操纵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习惯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第十七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第十八条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场所内如销售食品,须与经营管理办公场所有效分(隔)开。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九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要求。第二十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习惯的洗涤消毒设施。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与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者设施,应当标示洗手消毒方法。第二十一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者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与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第二十二条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第二十三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并易于清洗消毒。第二十四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者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申请时不能提交前款材料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销售的散装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第三节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制售的许可审查第二十五条以食品销售经营者为主体业态的,申请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要求。第二十六条除制售冷食类食品中的熟食卤味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及冷制作食品等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间以外,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第二十七条专间应为独立封闭空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设施,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与非手动开盖废弃物容器,配备与面积相适宜的空气消毒设施、环境温度计,操作台面、工用具存放设备、货架等应为易于清洁的材质,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专用操作场所应与其他场所设置物理隔断,配有非手动开盖废弃物容器,至少设置1个清洗消毒设备,需要冷藏的食品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第二十八条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第三章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九条国家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申请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要求。第三十条申请特殊食品销售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跨市的食品一级批发销售者、食品零售统一配送总部,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直销企业省级分公司与专营商省级代理商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特殊食品(保健食品)有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并须通过培训与考核,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者国家、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有关资质的可免于考核。申请特殊食品销售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零售药店;跨县的食品一级批发销售者、食品零售统一配送总部与跨市食品零售统一配送门店,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直销企业市级分公司与专营商市级代理商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特殊食品(保健食品)有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并须通过培训与考核,取得执业药师或者国家、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有关资质的可免于考核。申请特殊食品销售的其他食品批发者、跨县食品零售统一配送门店、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餐饮服务经营者与单位食堂;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直销企业县级分公司与专营商县级代理商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习惯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与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同意培训I,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第三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同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保健食品的销售工作。第三十四条经营场所与贮存场所与经营的特殊食品品种、数量应相习惯。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跨市的食品一级批发销售者、食品零售统一配送总部,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直销企业省级分公司与专营商省级代理商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00m保健食品仓储面积应不小于50m2其他特殊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划定专门的区域或者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特殊食品。第三十五条特殊食品销售经营者在专柜或者者专区显著位置应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与“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者普通食品混放。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其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能够在食品经营场所销售。第三十六条特殊食品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二)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特殊食品经营区域应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隔)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三)与生活区分(隔)开,经营场所不得摆放个人物品。(四)柜台、货架的设计应满足特殊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先进先出的操作原则。第三十七条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的陈列或者摆放设备,与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者设施。第三十八条特殊食品贮存场所(包含外设仓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食品;(二)特殊食品储存应设专区或者专库,专区应与非特殊食品设置物理分隔,并有“保健食品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与“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标识,特殊食品不得与非食品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同区)存放;(三)仓库、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IOCnI以上距离;(四)特殊食品贮存、运输需要温度、湿度等操纵的,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五)应设置验收、发货、退货与包装物料等其他需要专门存放的场所。(六)应设置不合格品专区或者专库并明示。(七)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货等操作受特殊天气影响的设施与措施。(八)仅提供体验服务的企业,对开封的保健食品应有专门管理制度与防止产品污染的措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第三十九条特殊食品运输应符合所经营特殊食品的储存运输条件,运输车厢的内仓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运输有温湿度要求的特殊食品,应有专用设备或者车辆。第四十条应当建立保证特殊食品安全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特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一)务必建立的制度1、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与培训管理制度4、索证索票制度5、进货查验制度6、台账管理制度7、问题特殊食品处置制度8、食品召回制度档案管理制度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根据需要应当建立的制度1、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2、食品经营过程与操纵制度3、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与维修保养制度4、食品贮存管理制度5、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索证索票制度中应表达下列内容:1、索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与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索要食品生产许可与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3、索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与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4、索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特殊食品(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第四十二条台账管理制度应包含购货台账管理与销售台账管理。1、购货台账内容至少包含: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2、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含: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有关信息的销售票据。3、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全面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与联系方式等流向信息。台账记录应保证采购、经营、贮存、运输过程可追溯。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企业使用信息化的手段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第四十三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与网络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者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部门审查。第四十四条无实体门店的特殊食品网络销售商,应当具有与经营的特殊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为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者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部门审查。特殊食品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注意事项提示语。无贮存场所的特殊食品网络销售商,应当提供与生产商或者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产品贮存与运输应符合本细则要求。第四十五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保健食品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二)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保健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治疗作用”的注意事项提示语;(三)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有关要求;(四)制定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保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管理制度。第四章食品制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六条管理人员1、经营企业配有通过培训与考核、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有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个体经营者业主持有食品安全培训证明。第四十七条管理制度1、经营企业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制度包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与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操纵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与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2、个体经营者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管理制度,要紧包含: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第四十八条选址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与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与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第四十九条场所设置1、经营企业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与品种相习惯的粗加工、切配、烹饪、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与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并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2、个体经营者设置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切配、烹饪、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货架、清洁工具存放等食品加工操作与贮存场所。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第五十条经营设备与设施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品种与数量设置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与设施。烹调场所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第五H条流程布局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第五十二条地面与墙壁食品处理区的地面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并有给排水系统。地面与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者网罩。墙壁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制成。第五十三条门窗与天花板食品处理区的门、窗使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与防虫。天花板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者装修。第五十四条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食品粗加工操作场所根据加工品种与规模等,分别设置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食品处理区有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可能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第五十五条通风排烟与采光照明烹调场所配有通风排烟与调温装置。加工经营场所光源充足且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第五十六条废弃物暂存设施食品处理区有带盖的、以牢固及不透水材料制成且便于清洗的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标识。第五十七条洗手设施食品处理区有足够数量、便于使用、水温适度的洗手、消毒、干手设施与用品,员工专用洗手设施邻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第五十八条餐用具清洗消毒有能正常使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其数量与大小能满足需要。用于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易于清洗并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专用并有明显标记,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洗。第五十九条工用具与容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其材料应安全、无毒、无异味、防汲取、耐腐蚀、可反复清洗、易清洁与保养。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与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区域存放。第六十条库房与冷藏冷冻食品与非食品(不可能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者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冷藏、冷冻柜(库)的数量与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符合标准的温度计、防爆灯。第六十一条更衣场所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内,有足够使用的空间、设施与照明。第六十二条厕所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经营场所内设置的厕所使用水冲式,能排气,有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有完好纱窗,厕所出口邻近有洗手、消毒、干手设施。第二节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六十三条申请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现场制售,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使用易清洗、不吸水的牢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与与专间面积相习惯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第三节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六十四条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二)1、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三)2、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与专用冷藏设施。(四)3、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二)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部位,有能正常运转的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者净化水源。(三)制作裱花类糕点须有单独的裱花专间。专间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要求。(一)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须提供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者须为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在本门店销售。(二)申请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应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稳固、可靠、安全、可追溯的奶源资料,包含原料供应商的联系方式、资质资格等。2、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所有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3、所经营的品种仅限于巴氏杀菌乳与发酵乳。4、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记录制度,记录制度的基本内容包含:产品投料、杀菌、发酵过程及情况、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设施设备与工用具清洗消毒情况等。5、有相应的检验室、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委托检验须提供检验机构有效资质。6、有食品留样、冷藏设施与留样管理人员。第四节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第六十五条申请内设中央厨房,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部位,有能正常运转的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者净化水源。(二)食品处理区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三)根据经营项目、品种与数量分别设置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作专间与食品冷却、分装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要求。(四)有与所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与贮存要求相习惯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五)有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习惯的检验室与与检验项目相习惯的检验设施与检验人员。(六)有食品留样专用容器与冷藏设施与留样管理人员。第五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第六十六条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习惯。(二)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部位,有能正常运转的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者净化水源。(三)使用冷藏方式储存的,配备冷却设备。(四)有成品分装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要求。(五)配备封闭式专用温控车辆与专用密闭运输容器。1、运输车辆与容器内部材质与结构平整光滑,便于清洗与消毒。2、根据需要,运输车辆具有使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I(TC下列的制冷装置或者使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C以上的加热装置。(六)有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习惯的检验室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委托检验须提供检验机构有效资质。(七)有食品留样专用容器与冷藏设施与留样管理人员。第六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第六十七条申请开办单位食堂,除应当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习惯。(二)有专用备餐操作场所。专用备餐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章规定的要求。(三)有食品留样专用容器与冷藏设施与留样管理人员。(四)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第五章现场核查第六十八条下列情况能够不进行现场核查:(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二)连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三)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涉及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与经营条件变化的;(四)申请注销的。第六十九条外设仓库不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的,许可机关能够对外设仓库现场核查,或者者联合、委托外设仓库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自行核查的,应当书面通报外设仓库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当地监管部门应当登记备案。第七十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核查人员应当按照申请主体业态与经营项目等,填写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后,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第七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者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第七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者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网络食品销售商与生产商或者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与散装熟食销售项目。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单位: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劳动的经营方式。其中特大型餐饮单位: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Itf以上;大型餐饮单位: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Itf(含500Itf,不含3000m2);中型餐饮单位: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rtf-500f(含150f,不含500f);小型餐饮单位: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后下列。(二)食品批发:指要紧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者食品零售的食品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一级批发,是指食品生产者的食品进入我省行政辖区的第一级食品批发的一种经营行为。一级批发商通常是食品生产者的直接联系方,负责联系与食品生产者订货。(三)食品零售:指采取柜台销售与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50m2。统一配送,是指连锁公司从配送中心到各门店实行统一备货与送货的一种经营形式。(四)食杂店: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含)50m2,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五)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网络食品销售:指食品经营者要紧通过自动售货机、互联网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者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第七十四条餐饮服务各场所面积比例,按下列要求掌握:1、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21:2.5;切配烹饪场所面积2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专间面积巳食品处理区面积10%。2、食堂:切配烹饪场所面积2食品处理区面积50%。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习惯,小于400面,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m2,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Itf,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Itf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2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2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2食品处理区10%o4、中央厨房:加工操作与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m2;切配烹饪场所面积2食品处理区面积15%;专间面积2食品处理区面积10%;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o第七十五条如食品制售仅有简单的处理过程(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固定的操作门面;2、制定并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3、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并远离污染源的地点;4、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与用品,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容器;5、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6、门、窗应当使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与防虫;7、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8、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第七十六条地方特色食品的销售与制售许可审查条件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第七十七条本细则由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与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七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2、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3、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食堂)许可核查表附件1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经营形式:口食品批发(口一级批发其他);口零售(口统一配送口其他);口食杂店;口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口网络食品销售类别核查选项核查事项核查内容与评价标准编号重要性核查结果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通用要求L销售、贮存场所要求食品销售场所与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确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与其他扩散性物质等环境污染源。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设施,食品销售场所、贮存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2*地面、墙面、顶面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者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3*与生活区分(隔)开。4*贮存的食品设专门区域存放,与墙壁、地面保持很多于10公分的距离。5*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确实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有效分隔;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有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与标识。6*贮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内有降温或者调节温度设施。7*类别核查选项核查事项核查内容与评价标准编号重要性核查结果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通用要求2.设备设施要求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8*配有食品陈列或者摆放设备。9*销售有温度要求食品的,配备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并能正常运转。10*3.布局与经营流程要求设备布局与经营流程合理。11*食品销售与非食品销售分开设置。12*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13*单独设立不安全食品区域并有明显标识。14*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15*特殊要求4.自动售货自动售货设备明显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16*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贮存场所要求。17*5.食品批发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场所内如销售食品,须与经营管理办公场所有效分(隔)开。18*(四)网络销售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者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19*类别核查选项核查事项核杳内容与评价标准编号重要性核查结果符合不符合理项合缺特殊要求第三章散装食品销售配有洗手、消毒与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者设施: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20*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有专门销售区域并有明显标识21*摆放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冷藏、冷冻、热藏温度的功能;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配备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并易于清洗消毒。22*第四章特殊食品(特殊医学用健己方食品、婴幼J阍相给、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者柜台、货架;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按要求设立提示牌。23*9、食品制售制售冷食类食品中的熟食卤味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及冷制作食品等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间。专间为独立封闭空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设施;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与非手动开盖废弃物容器;配备与面积相适宜的空气消毒设施、环境温度计;操作台面、工用具存放设备、货架等应为易于清洁的材质;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24*专用操作场所应与其他场所设置物理隔断,配有非手动开盖废弃物容器,至少设置1个清洗消毒设备,需要冷藏的食品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25*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26*说明:1.请根据经营者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形式在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事项所对应的“核查选项”一栏的口中画“。2 .“通用要求”是基础,如选择“特殊要求”,则务必选择“通用要求”,能够合理缺项。3 .本表共26项,*表示关键项,*表示通常项。其中关键项17项,通常项9项。4 .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5 .通常项(合理缺项除外)3项且关键项(合理缺项除外)WO项的,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准予许可。6 .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现场核查标准。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记录食字()第号申请人:核查地点:核查时间:申请人主体业态及经营项目:核查记录:关键项(合理缺项除外)通常项(合理缺项除外)不符合项目编号及内容不符合项目数量(项)备注通常项(合理缺项除外)W3项且关键项(合理缺项除外)0项的,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准予许可。核查结论:口符合规定限期整改口不符合规定口整改后符合规定口整改后不符合规定申请人签名:核查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附件2: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仓库地址:核查人员:核查日期:主体业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口含网络经营含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含外设仓库)主体类别:口药品批发企业口零售药店口药品连锁总部口药品连锁门店口普通食品一级批发口普通食品其他批发口零售统一配送总部口零售统一配送门店口食杂店口餐饮服务单位口单位食堂直销企业:口省级分公司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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