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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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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三篇).docx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XX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大学及其下属各单位。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第七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第八条、学校实行会计委派制,向校内财务机构部署财务人员。校内后勤集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因业务需要所设的财务机构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学校预算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包括年度财务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校内所属各级预算组成,经学校XX常委会审议通过,由校长负责实施,并上报教育部。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的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十二条、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方法,年度预算在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当年上级下达的预算额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及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不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在当年年底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财务处。第十四条、预算经学校领导通过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调整校级预算时,由学校XX常委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学校决算由财务处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编审要求进行编制,上报教育部。财务处负责加强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收入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财政补助收入的取得,需遵照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2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3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教育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4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5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6 .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七条、各二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加强收费管理,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对违规收费行为,监察、审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存放其他单位或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收入不得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各二级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学校制定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学校所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收费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费票据归属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领购、登记、保管和使用。二级单位的收费部门需领用各类票据时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收取的款项及收据存根及时如数上缴财务处。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学校支出包括:1.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2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3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4 .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5 .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二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第二十三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依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二十四条、财务处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第二十五条、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以计划数和预算数列报。第二十六条、学校从财政部和教育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或者教育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或者教育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单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财务处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分配第二十九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要单独反映。第三十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包括:1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2 .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3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资产,是指学校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按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计提折旧严格执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年限及方法等。第四十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按照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不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四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审批。第四十五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C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九章负债管理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负债包括:1.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2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3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4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管理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四十九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各项负债,防范财务风险。第五十条、加强代管款项管理。代管款项的收支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控制代管款项的范围,防止出现不合规的行为。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一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二条、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五十三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1.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2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3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4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5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五十四条、财务处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五十五条、财务处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成本核算实施细则,逐步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五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需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七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以及自身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五十九条、财务监督是学校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利保证。财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1.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2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3 .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4 .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5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6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六十条、财务监督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财务处有权对所属二级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妨碍检查工作。第六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第六十三条、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上海XX镜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行业或有关财务制度。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校财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我校财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监督学校经济活动。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XX对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XXX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主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领导学校日常财经工作,重大事项报学校XXX委会决定。学校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设置财务主管协助管理本单位财务工作。第五条、学校设立统一的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第六条、学校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核算中心为二级单位提供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服务。第七条、二级单位的收支须纳入学校规定银行账户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第八条、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须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二级单位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财务经办人。二级单位财务主管的任免原则上应征求财务处意见,不得任意变更。财务人员和干部配备实行回避制度。第三章预算与决算管理第九条、学校预算包括校级预算、二级单位预算及全校汇总预算(包括校级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十条、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校级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一条、校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计划与财政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XXX委会审议通过。二级单位预算经本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报财务处备案。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全校汇总预算,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二条、全校汇总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数额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可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校级预算调整方案须经学校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第十四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五条、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决算的编制、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学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1 .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账。学校各项收入须全部纳入校级或二级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第十八条、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对校内收费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的调整须报学校校内收费及标准审定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第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须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专管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一条、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二十二条、对于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须按要求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项支出须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二级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五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六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O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九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第三十一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制定具体办法报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须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须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增加学校固定资产的同时,须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提取折旧。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九章对外投资管理第三十九条、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第四十条、“XX大学”是学校对外投资的唯一主体,二级单位无权对外投资。学校新增的对外投资原则上只投给XX控股有限公司。第四十一条、学校的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因特殊情况用于对外投资须报经学校委常委会审批。第四十二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学校委常委会审批。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计入投资收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第十章负债管理第四十四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四十五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四十六条、“XX大学”是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的唯一主体,二级单位借款均须学校同意并通过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七条、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对方单位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同时代管款项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二级单位接受代管项目须经财务处批准。第四十八条、二级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第十一章产业及后勤财务管理第四十九条、学校对于控股、参股企业的管理,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出资人权利。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对XX控股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的出资人权利,对学校负责。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公司的出资人代表,也是XX控股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股东会职责。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任期,由学校决定。第五十条、学校企业占用学校人员编制、使用学校各项条件、技术,须向学校交纳相应费用。学校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投资回报,投资回报由XX控股有限公司统一收取,并及时足额上交学校,由学校进行再分配。学校各单位不得在企业开支应由本单位负担的费用,不得将应纳入学校账户的资金转入企业进行收支。第五十一条、学校后勤单位按照管理服务、有偿服务和经营服务的性质进行界定,财务实行分类管理。管理服务型单位,行使一定范围的管理职能以及代表学校(甲方)利益行使一定的权力,其责任及经济政策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另行制定。有偿服务型单位,实行收费服务。学校与其签订协议,根据所服务的品种、数量及价格向其付费。原则上经过一定的过渡期以后,逐渐达到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经营服务型单位,按照市场规律运行,进行完全成本核算,须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返还费用和上交利润。第五十二条、独立核算单位和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规定,须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章财务清算第五十三条、并入我校的单位须进行财务清算。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经内部审计机构确认后应全部并入学校,财务管理和核算方式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委常委会审定。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划转事业经费指标。第五十四条、二级单位撤并须进行财务清算。清算后按新体制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二级单位合并清算由学校组织审计室、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同进行,二级单位撤销清算由财务处组织进行。第十三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第五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五十六条、学校按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第十四章财务监督第五十七条、财务监督的目的是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第五十八条、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第五十九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学校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须有审计人员参加并实施监督。学校基建、大型修缮工程的概算应进行评估和审计,经学校批准后作为控制建设资金的依据。建设完成后须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方能结算全部款项和报销、验收和计入固定资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应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将本单位工程项目送交审计,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干部换届和离任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确定干部的经济责任。学校对附属学校、附属医院、各类研究院、XX控股有限公司、各社团法人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安排内部审计或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涉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收费项目、重大经济决策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须在一定范围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示或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论证和预决策。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XX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六条学校设置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作为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七条校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财务主管由计财处按照学校规定委派,并协助管理单位财务工作。二级单位的收支须纳入学校规定账户核算,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第九条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新设、撤消及合并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在计财处、审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第十条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该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其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工作。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为两类,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的由学校向上级预算管理部门报送的预算(称为部门预算);二是学校年度收支总预算(称为校内预算)。校内预算包含学校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三条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学校预算编制,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中期规划,建立项目库,并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第十四条学校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由计财处牵头,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预算年度事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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