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docx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进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与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与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下列简称代建制)。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下列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与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操纵项目投资、质量与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下列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专业化、市场化原则。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与协调管理工作。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与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第七条代建项目能够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也能够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第九条代建单位务必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者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甲级监理资质、或者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者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习惯的资产;(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能力;(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习惯的技术、造价、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第十条省进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与招标的操作程序与具体办法。第十一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一)已被行政或者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与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第五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与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报请省进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省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第二十七条省进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省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务必严格执行国家与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与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第三十一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总投资2亿元下列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o第三十二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进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七章附则第四H"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经济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通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与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下列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与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操纵项目投资、质量与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受市政府委托,市进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构成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项目代建管理政策、审核代建资格等工作。(一)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制。(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市进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各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与市委市政府指定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四)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与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分阶段代建方式:马上代建项目分前期与实施两个阶段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与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批复。(五)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二、代建资格备案(六)申请代建资格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设计甲级、施工一级、监理甲级、房地产开发甲级资质中的任何两项或者已经市政府批准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市级建设管理单位;3 .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4 .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很多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很多于15人;5 .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纪录。申请专业类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各自向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供符合代建条件的有关材料,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申请综合类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向市进展改革部门提供符合代建条件的有关材料,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向市进展改革部门备案。三、权利义务(七)市进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1 .牵头组织主管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审核招标文件,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代建单位;2 .按各自职责组织或者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3 .下达代建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监督代建单位按进度计划组织实施,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4 .组织代建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八)市财政部门的权利义务:1 .负责代建项目中财政资金的筹措、拨付与财务管理工作,下达年度支出预算;2 .参与代建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工作;3 .审核代建招标文件与合同中涉及资金价款结算有关条款;4 .审核代建工程预(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九)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1 .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与建设标准等;2 .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有关报批手续;3 .作为项目法人,参与所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活动,监督项目建设;4 .负责筹措项目中的自筹资金,按合同约定做好建设资金结算工作,参与监督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5 .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6 .协调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1 .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窕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有关报批工作;2 .负责项目前期征地、拆迁与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3 .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者协助办理工程实施中有关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项目的报批手续;4 .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单位;5 .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6 .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与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情况;7 .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8 .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9 .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协助做好竣工验收,组织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四、代建程序(十一)对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实行代建与代建方式的意见,由市进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十二)实行代建的项目,均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与程序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招标文件应依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印制的范本进行编制,并经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审核同意后备案,招投标活动同意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的监督。(十三)对代建单位的评标,通常使用综合评估法,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与保证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奖罚对等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单位。(十四)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与廉政等方面的操纵目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具体履约保证金额。(十五)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与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实行限额设计,操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的概算应由有关审批部门审批或者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后,根据评审结论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审核批复。经批准的概算作为代建单位操纵投资与对其考核管理的根据。(十六)核定的概算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1.不可抗力;2 .国家重大政策调整;3 .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4 .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十七)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与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与施工等工作。(十八)代建项目建成后,务必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十九)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工程决算,接到财政部门的批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者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同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审计部门对概算的执行情况与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二十)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有关资料向使用单位与有关部门移交。(二十一)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五、资金管理(二十二)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制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有关合同、审价结果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直接拨付或者按比例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实行直接拨付。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与监督。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二十三)代建项目的投资计划与年度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设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投资计划与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的,也可委托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做好建账核算工作。(二十四)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含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与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通常不作调整。如项目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可按代建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六、奖惩规定(二十五)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由市进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给予奖励或者处罚。(二十六)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准概算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将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与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所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作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分别交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二十七)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缺失或者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下列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操纵项目投资、质量与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与要求不变。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要紧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与工会、共青团、妇联与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有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与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与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自治区进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列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含前期工作阶段代建与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第七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单位根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责,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投标法办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紧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紧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第二章代建单位招标第十条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组织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总投资估算超过Iooo万元(含IooO万元)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如因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布招标公告,也可在指定媒体公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公布内容一致的公告。邀请招标务必向3家以上的具备相应资质与项目管理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者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招标组织形式可采取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与委托招标两种方式。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务必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其中,对代建单位资质的具体要求,根据项目的代建方式与项目的建设性质及规模,在项目代建招标文第十五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代建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须知,包含代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范围与职责,投标人资质与管理业绩要求,现场踏勘与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标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与地点,评标的办法与标准;(三)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四)拟签订的代建委托合同的要紧条款;(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评标由项目招标组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第十七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正式中标人之前,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第十八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通常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银行保兑支票等形式。第三章代建单位职责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者分包代建项目。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要紧职责:(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己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与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工程勘察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与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有关报批手续;(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与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六)办理前期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与移交;(七)主动同意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要紧职责:(一)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与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与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有关手续;(三)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与资金使用情况;(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操纵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与协调工作;(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与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六)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七)办理项目竣工文件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整理汇编与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八)主动同意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使用单位职责第二十三条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第二十四条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要紧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代建单位编制与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参与项目设计、概算与预算审查;(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建设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务必达到国家与自治区有关规定。假如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者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第二十七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与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操纵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与总投资额。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务必进行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与使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划,向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实施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与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第三十条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建设成本。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与自治区有关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项目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目预算的,其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30%留作代建单位收入,20%留给使用单位,用于项目的保护,50%上交自治区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的奖励办法,由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违反国家与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与财政部门可暂停代建委托合同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由于代建单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规定,造成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其缺失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委托代建合同的要求,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缺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第三十六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履行代建委托合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增加的,要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赔偿金额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第三十七条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令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整改责任或者整改不力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缺失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发改委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有关配套文件。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各市、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了投资体制改革方案,该方案中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弋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操纵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至此,近几年来在一些地方政府中悄然试行的“代建制”,首次在中央政府的文件中被正式推出。换句话说,伴随着新一轮投资体制改革大幕的徐徐拉开,“代建制”这一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开始登台亮相。因此人们的目光越来越多地关注诸如何谓“代建制”?"代建制''与有关的EPC、项目管理制有何区别?代建制产生的背景、目的与意义等一系列有关问题。受国家发改委的委托,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全程参与了中央政府第一个"代建制''试点项目招标及有关文件的组织编写工作。作为参与者之一,本文旨在对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希望能够对业内同仁在今后代建单位招标的工作有所帮助。一、对“代建制”性质的理性思考“代建制”,顾名思义,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管理与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含:(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2)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代建制”的核心是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理项目建设的主体职责,即作为项目法人。这也是“代建制''与通常所说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PM或者PMC)或者总承包模式(设计一采购一建造交钥匙模式,简称EPC)的区别所在。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由业主聘请专业机构(咨询公司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业主代表或者业.主的延伸,对项目进行集成化管理。而总承包模式则是业主通过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一采购一建设进行总承包,通常由总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主体设计或者施工,但同意总承包商把局部设计或者施工分包出去,甚至同意总承包商把建筑安装施工全部分包出去,所有的分包工作都由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业主不与分包商直接签订合同。显而易见,后两种模式中的项目管理单位与总承包商都不是作为该项目的法人出现,他们在项目中只能扮演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角色。而“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则不一致,它在代建合约中很大程度上被给予了业主的权利(当然它也要相应履行业主的责任与义务)。也正是由于如此,“代建制''才真正能够起到设计者所期待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社会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一种制度安排,因而在我们的社会生产与生活中,公共品采购、政府采购抑或者国有资金采购的范围与比例要远远大于以私有制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公有产权制度安排下,所有者代表缺位是一道难解的题,其表现是产权不明晰,而产权不明晰的结果便是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与腐败滋生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说法,一种新的制度供给必定对应着某种制度需求。由此,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一个推论:“代建制”是应运而生的产物。作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其所涉及的合约主体包含:出资人(包含投资计划审批部门与资金管理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与建设单位(包含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咨询服务机构)。在传统的投资体制下,出资人的工作重心基本放在项目立项、资金审批等前期环节上,而项目的实施,则是由使用单位或者是由使用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组建的业主委员会(临时机构)来完成。由于项目资金要紧是由政府拨付的,概(预)算越大,项目的建设标准就会越高,这无疑促成了使用单位尽可能争取追加概(预)算的主观动机。关于建设单位而言,由于现行收费标准基本上是依项目投资规模而定的,因而投资规模越大,对建设单位就越有利,因此在追加概(预)算的问题上,建设单位具有推波助澜的动因。由于在传统投资体制下,概(预)算的约束关于同样是国有背景的使用单位来说是软性的,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几乎百分之百超概算便成为现实。要想有效扼制政府投资项目普通存在的“三超”及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弊端,就务必要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所有者缺位与概(预)算软约束的问题,在这样的需求背景下,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代建制''应运而生。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来看,“代建制''的基本架构大致如下:(一)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为手段,确定专业代建单位,并通过高度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保证投资效率与项目建设质量;(二)在出资人、代建人、使用单位之间建立起市场合约关系,以法律为手段使合约主体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形成刚性约束,从而使投资概(预)算等成为刚性指标;(三)给予代建人项目法人地位,使其为出资人补位,从而化解所有者缺位的矛盾,这是使“代建制”行之有效的根本保证。上世纪90年代末,由福建、安徽等地率先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与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公司代替业主实施建设。2002年以后,北京、宁波、深圳、重庆等地开始了“代建制”的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市相继开始了“代建制”的推广工作。北京、宁波、重庆、贵州、苏州等省市还陆续出台了关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或者实施细则。财政部也于2004年9月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导意见。而安徽、陕西与广东深圳与云南昆明还相继成立了“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等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从各地试点项目所反馈的信息来看,效果还是比较显著的,政府投资项目长期存在的“三超问题''得到了有效扼制,这对“代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面积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代建制''实务有关问题浅析几年来,“代建制”试点工作取得了许多经验,但仍有很多问题有待研讨,归纳起来,要紧有如下几个方面:1、模式之争目前,“代建制''的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成立专门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的事业性机构,如“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公务局''等都是专门组建的政府机构或者事业单位。其要紧做法是,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后,由进展改革委下达代建任务,代建机构开始工作;二是有限选定代建单位模式。如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了三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在这三家企业中指定代建单位,并下达代建任务;三是按项目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模式。如北京市发改委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具备资格的代建单位,其中项目总投资、代建单位管理费等均由招标确定。尽管几种模式各有所长,但从试点的效果看,还是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模式更符合“代建制的特性,实际效果也更好。比较而言,政府机构模式存在的要紧问题是,由于招标人、代建人、使用单位均为政府机构,因而使得这种制度安排无法形成操纵投资的刚性约束机制,一旦出现质量、工期与投资超概算问题,难以处罚代建单位与挽回缺失。另外,代建单位也无法从根本上摆脱政府领导的干预;有限选定代建单位模式的要紧问题是,因受政府指定,因此操纵投资的约束机制仍然缺乏刚性,易受政府干预,且代建单位缺乏主动性、积极性;而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的模式,由于通过竞争机制与运用市场合约的手段将责任落实到代建单位,从而形成了有效操纵投资的刚性约束机制,因此实际效果更加明显。2、代建合约的框架设计以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模式,其合约主体要紧包含:投资人(发改委)、项目使用人、招标代理人与代建人。投资人与招标代理人形成招标代理委托关系,再由招标代理人按照规范程序对代建人进行公开招标,其间项目使用单位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与评标活动。目前,代建合约的框架设计大致能够分为二种。其一,是由投资人、项目使用人与代建人三方共同签订代建合同。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三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明确,特别是对代建人的保障更为有利。但不足的是,由于投资人(作为计划审批机关)直接作为合约的一方承担了较多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合约发生纠纷或者诉讼,投资人将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此外,假如“代建制''全面推开的话,投资人将势必陷入大量的具体事物中去;第二种模式是将代建合同分拆成二个具有关联关系的法律文件。首先,由投资人给代建人出具一份项目代建委托书。该委托书对代建人的基本权力、责任、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委托方的责任、义务则作了简化处理(投资人的权力、责任集中表现在:(1)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资金计划分期分批拨付项目建设资金;(2)监督代建过程,参与重要评标等活动;(3)组织项目验收与调解项目使用人与代建人的合同纠纷等。项目代建委托书的作用在于确立代建人在代建合约中的法律地位。其次,由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