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市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绿道的综合功能和社会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均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地等范围内的绿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以自然人文景观和休闲设施为串联节点,由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等组成的绿色开敞空间廊道系统。绿道由绿廊系统和人工系统两大系统构成,主要包括绿廊、慢行道、驿站、标识和节点五个部分,其中,慢行道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和混合慢行道。根据所处区域和功能要求,绿道分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镇型绿道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第三条(基本原则)绿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全民共享的原则。第四条(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绿道建设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纳入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绿道管养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绿道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文化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绿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绿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信息化宣传)绿道管理单位应积极应用信息化等手段,向公众宣传推广绿道。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绿道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倡导市民文明使用绿道。第二章绿道规划第七条(绿道规划)编制绿道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符合浙江省绿道网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绿道规划包括全市绿道网规划、各辖区绿道网规划。各辖区包括各县(市、区)、智造新城和智慧新城。第八条(规划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负责编制全市绿道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全市绿道网规划应当确定市级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控制区划定要求和各区域市级以上绿道建设任务。全市绿道网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绿道专项规划内容。本办法所称绿道控制区,是指为保障绿道的基本生态功能、营造良好的景观环境、维护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沿绿道慢行道缘线外侧一定范围划定并加以管制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保护和控制的区域。第九条(规划审批程序)县(市、区)以及智造新城智慧新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辖区内绿道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批准。各辖区绿道网规划应当符合全市绿道网规划的要求,确定本辖区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内容,划定绿道控制区并提出控制要求,明确绿道分期建设任务,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条(规划征求意见)绿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的绿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结构、绿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并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第三章绿道建设第十二条(建设原则)绿道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划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和智慧新城管委会应当按照已批准的绿道网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绿道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建设内容)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二)步行道、自行车道和综合慢行道形成的各类绿道慢行系统;(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形成的交通衔接系统;(四)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形成的综合服务设施系统;(五)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等形成的标识指引系统;(六)与绿道密切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场地。第十五条(建设理念)绿道建设宜与城镇风貌、农林水利、环境治理、园林绿化、自然文化景观等项目建设相结合,坚持生态优先、节约资源、海绵城市的基本理念,充分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地生态和人文景观,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绿道施工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造成破坏,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沿线景观。第十六条(标识要求)绿道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保持一定的隔离空间。为保持绿道连通,需借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设置标识标牌、减速带、交通信号灯,限制机动车车速。第四章绿道管理和维护第十七条(管养原则)绿道管理和维护遵循属地管理、分类管养、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十八条(管养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和智慧新城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管养工作。市级部门(单位)建设的绿道,按照财权事权配置相统一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绿道的管养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绿道管养标准及技术规范,做好全市绿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考核。水利、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旅游、体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落实绿道相关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十九条(管理制度)绿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进行管理维护,确保绿道的正常使用;建立绿道设施安全巡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雷、防风、防汛、防震、防山体滑坡、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绿道使用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加强节假日游览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绿道维护可采用政府监管、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绿道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养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维护工作。第二十条(城镇型绿道禁止行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除借用现有公路、城市道路的绿道外,通行、停放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无关的机动车;(二)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三)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的行为;(四)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五)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禁止性行为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其它绿道禁止行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其它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标识设置)绿道管理单位应在绿道出入口设置绿道标识、机动车限行标志等相关标志,协助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借用现有公路、城市道路的绿道,应当限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小型机动车辆应当限速行驶,确保自行车和行人优先通行;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当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第二十三条(临时占用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应当征求绿道管理部门的意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占用期满,应及时恢复绿道的使用功能。第二十四条(活动备案)在绿道及其控制区范围内举办重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绿道管理单位备案,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活动设施,恢复原状。第五章绿道开发利用第二十五条(绿道开发)绿道开发利用应注重生态优先、便民惠民的理念,发挥绿道的环境改善功能、休闲游憩功能、经济带动功能,创建宜居宜业的城乡环境,引领绿色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绿道沿线农业和生态产业发展。第二十六条(公益原则)绿道开发利用应遵循公益为主、盈利为辅的原则。鼓励利用绿道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旅游等活动。绿道慢行系统和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等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餐饮、售卖点、自行车租赁、停车设施等允许盈利性经营。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绿道沿线提供自行车租赁、自动售货机等便民服务,协助绿道管理单位维护绿道秩序。第二十七条(运营管理)绿道建成竣工验收后,绿道管理单位通过招商、委托(授权)选择单位进行运营的,对运营单位授予经营权,并签署资产托管协议,明确管理责任。社会资金建设的绿道设施,其权属人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开展绿道运营活动。绿道商业活动经营者应当服从绿道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改变运营设施的主题风格和基本用途,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检查报告)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第二十九条(举报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于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