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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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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办法.docx

    XX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院及学院所属各系部、处室与外单位签订的包括购买、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租赁、服务及其他经济行为的合同。第三条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上述对外经济行为,必须签订经济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下,但活动本身对学院未来发展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也应签订经济合同,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科技课题合同和用工合同,学院另行规定。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学院对外经济合同必须以“XX单位”名义签署,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院领导、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学院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非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的名义代表学院对外签署经济合同。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对方代表的代理权限等进行调查核实,防止合同欺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成立。第七条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合法合规的经济合同文本。第八条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由当事人约定相应的必要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九条签订合同双方一律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业务章等其他业务印章代替,否则,学院有权不予承认并拒绝付款。第十条签订建设工程、资产租赁、出售(含资产处置出售)、采购等重大合同,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完善审批程序后采用公开招标等采购形式,从严把关,择优选定。第十一条合同谈判应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主持(重要合同谈判由分管副院长主持),相关人员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凡有配偶、子女和亲属作为合同对方当事人参与谈判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合同谈判活动。第十二条学院对外签署经济合同用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学院办公室负责全院对外经济合同的编号、登记、备案,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备查询。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十三条合同签署的权限(一)已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合同1 .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经济合同,必须由院长或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署;2 .金额在3万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署;3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分管院领导授权所主管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直接签署。(二)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合同凡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新增项目,必须先按程序办理立项报批手续,待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计划后,才能对外洽谈经济合同。签署权限按上述第(一)项执行。(三)不可抗力紧急情况的项目合同。如遇不可抗力紧急情况,进行抢修、抢救而必须立即签订的经济合同,可适当简化手续。由院长或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决定。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签署报批程序(一)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经济合同。1、项目承办单位拟定经济合同初稿,需向主管院级领导汇报,汇报需列明招投标办理情况、金额构成、经费列支、洽商过程、参与人员及负责人等,汇报须经主管院长或院长审阅。经济合同初稿以经济合同审查表的附件形式附后,首先报送学院办公室转交学院法律顾问审阅和完善。2、由学院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后,然后报计财处进行审核。计财处负责对合同项目的金额是否列入财务预算,是否具有可靠来源、合同总金额、付款计划及所应具备的付款手续等遵守财务制度情况进行审核,并明确签署意见。3、计财处审核后报学院监察处,监察处对合同遵守学院制度情况,审批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性等方面签署意见。4、对于重大事项的修改意见,若法律顾问、计财处、监察处认为有必要需再次确认的,项目承办单位按法律顾问、计财处、监察处的意见修改后,还须送监察处对修改稿再次确认。若对合同稿有严重分歧意见,经协商无法取得一致,可将各方意见一并报送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定。5、签署好审核意见的审查表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交学院领导审批。学院领导对采购程序、合同内容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做出综合评价,明确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6、学院领导签署明确意见的经济合同审查表返回项目承办单位后,项目承办单位按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办理有关手续。学院办公室对符合授权签署的合同文本予以盖章确认。7、对外经济合同报批过程中,各单位审阅、审核及意见签署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二)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有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可由分管院领导授权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直接签订合同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盖章并登记确认。(三)符合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对外经济项目,必须执行本规定。第四章经济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一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第十六条分管院领导、财务部门及承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因我方相关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七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力保障合同的实际履行,如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导致不能履行的,可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解除。第十九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应按照学院“三重一大”规定的决策程序及本规定重新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六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二十条任何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合同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必须第一时间将情况报送主管院长,以便及时做出妥善处理。第二十一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责任,平等协商解决,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学院内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学院确定以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不应互相推诿。第二十三条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承办人应提请学院有关部门或学院法律顾问处理。原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学院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院长、院长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2、各种发票、样品、财务账目及凭证或鉴定报告等3、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4、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二十五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第二十六条学院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达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院长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二十七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十八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承办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七章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三十条学院对经济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法人委托授权,合同用章及基础工作归口管理。第三十一条学院经济合同管理由院长负总责,主管院长具体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学院主管院长按照审批权限和分管业务范围,审批相应部门负责签订的经济合同。学院根据各有关部门承担经济业务管理的职能来划分部门可以签订合同的权限和业务范围,部门的管理权限范围以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为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划定职能和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论证,文本草拟、送审、报批、履行等工作。第三十二条实行法人委托授权,法人授权委托书以一年为期,到期作废,重新授权。1、学院根据各部门和开展经济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法人委托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授权委托书。2、法人委托人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做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收回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决定。3、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法人授权委托证书严禁转借他人或作其他用途,否则,除收回其法人授权委托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学院(院长办公室)交回其法人授权委托书。对于收回委托授权的,学院应及时收回未到期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加以销毁,防止外泄。第三十三条实行合同用章制度。合同用章、用印时必须向院长办公室提供已签字的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查表和存档的原件,否则不予用章用印。第三十四条学院各单位都应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1、对外经济合同的合同文本至少3份以上,学院办公室留原件1份、计财处原件1份,凡经招标签订的对外经济合同招标办公室留1份原件或复印件,监察处留原件或复印件1份作为备案,项目承办单位留复印件。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学院办公室负责建立经济合同台帐。台帐应按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第八章合同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五条对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报告(一)计财处在项目承办单位报账时,查阅XX单位对外经济合同审查表,并严格按学院财务审批制度、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及经核准后的有关实际进度支付款项。(二)每年度末,由学院办公室汇总合同签署情况,计财处汇总合同执行情况,共同向院长办公会汇报总结,并按学院有关院务公开的规定,公开有关内容。(三)每年度末,由学院办公室将当年度签署的对外经济合同有关资料按归档要求整理后交学院综合档案室立卷归档保管。(四)每年度末,由学院监察处负责将当年签订对外经济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向院长办公会汇报总结。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的订立损害国家及学院利益,决不允许在签订、变更或执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学院将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附件:经济合同审查表XX单位单位经济合同审查表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对方单位学院承办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查意见(1.合同主要条款构成审查;2.行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济业务内容的调查和比较及可行性;4.学院的履约能力;5.有无补充条款等)签字(章)年月曰学院法律顾问意见(合法性、严密性、规范性及风险责任等)签字(章)年月日计财处意见对是否列入财务预算,合同总金额、付款计划和付款手续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等进行审核。签字(章)年月日监察处意见(遵守学院制度情况,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性、有无缺项等)签字(章)年月曰院领导审批11管院领导:签字:年月日院长: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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