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权转让项目特许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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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权转让项目特许经营协议.docx
青冈县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权转让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甲方:青冈县林业和草原局乙方:XXX青冈县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权转让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法律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协议双方就青冈县国有林场经营权事宜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达成以下协议:一、本合同当事人双方甲方(政府方):青冈县林业和草原局法定代表人:王大林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新建街乙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二、项目地点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三、项目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内容包括青冈县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权购置和林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两个部分。1、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权购置乙方购置甲方所享有的青冈县国有林场20年特许经营权,林场林权经营总面积为88643.85亩,林场经营权包括:林辅用地资产经营权29563.00亩、非林辅用地资产经营权38069.45亩、其他林地(沼泽草地及灌木林等,不适宜种植中草药)21011.40亩。2、林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本项目拟改造道路工程长23295米,位于国有林场内。乙方取得特许经营权后,负责国有林场及林区配套道路工程的建设、经营等。四、转让标的1、本次转让标的为甲方所享有的88643.85亩林地20年经营权。2、甲方所享有的88643.85亩林地20年经营权经大庆中大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3月3日的总价值为50504.85万元。五、转让方式及价格付款方式1、转让方式: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2、在本协议签订后180日内,乙方以转账形式向甲方支付转让款50504.85万元。3、待支付完成后,乙方即接收转让范围内的资产,并开始项目的运营。甲方收款账号如下: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六、特许经营期限1、本项目实施周期为20年,即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起,至特许经营权期限结束止。2、本项目道路工程建设周期为1年,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决算之日止。七、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开发、利用林场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管理,对破坏林场的行为活动有权进行查处。甲方有对乙方提供政策、信息及林业专业技术服务的义务。2、乙方按照青冈县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权转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实施,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由乙方自主经营管理,但不得因乙方的经营给甲方造成损失。3、乙方仅享有项目所涉林地经营权,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使用。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4、国家因工程建设及开发地下矿藏、埋藏物需征占用林地时,乙方依法服从国家需要,按照林业相关政策执行。5、乙方对已取得经营权的林木、林地要依法管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对发生的林木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的,要积极防治和扑救。对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一经发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6、乙方保证不影响甲方在林业招商引资、征占用林地、碳汇等林业项目建设。7、乙方保证不影响林场正常林业生产经营,如林木抚育采伐、灾害木清理、造林绿化等工作。甲方林木抚育采伐、灾害木清理等采伐作业,林木归甲方所有。8、乙方保证在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及运营时,满足林业管护、防火等工作需求。9、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项目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八、违约责任1、协议签订后,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不及时、足额缴纳转让款的,甲方有权催缴,催缴后两个月内,乙方仍未补齐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2、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有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九、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若协商不成,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它规定1、项目合作期满,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本项目资产全部、无损、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乙方应当于项目移交日前清偿因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因乙方无法清偿债务导致项目无法移交的,需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延期移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3、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后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4、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青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