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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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docx
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发挥科技创新对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参照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22)122号)、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和国家、省科技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围绕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水生态保护治理能力,聚焦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水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第三条项目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任务类项目由省水利厅直接向承担单位下达;申报类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省水利厅发布的指南自主申报。第四条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以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为主,省水利厅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争取其他渠道经费。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省水利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项目负责人。第六条省水利厅主要职责:(一)组织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规范;(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及档案管理工作;(五)统筹水利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第七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厅直单位和经省水利厅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研诚信管理;(三)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验收,受省水利厅委托主持项目验收。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项目经费,及时拨付合作单位经费,确保项目科研人员有足够的研究时间,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监督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真实报告经费决算;(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五)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六)建立健全诚信管理等制度,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七)负责项目原始科研记录和档案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等相关规定;(八)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等保护与管理。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一)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按时开展验收;(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三)强化诚信自律,履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四)完整、真实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十条省水利厅组织召集评审专家参与有关项目立项评估、验收评审等工作。评审专家从水利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和轮换制度。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评审专家应当严格履职尽责,自觉遵守以下规范:(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估意见;(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三)与咨询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痕迹化管理。省水利厅建立开放的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计划下达、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科研诚信等管理流程均纳入平台集中管理。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十二条申报类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计划下达、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程序。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4年。任务类项目由省水利厅根据水利部、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和工作实际,采取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立项。第十三条省水利厅立足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组织研究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一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发布到受理截止原则不少于40天。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能力和基础,能落实项目经费,能提供实施项目所必备的保障条件;(四)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原则上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五)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第十五条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多头、重复申报。第十六条项目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省级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向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或国家另有要求的除外。(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审核后报省水利厅。第十七条任务类项目由承担单位直接编制项目任务书等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省水利厅。省水利厅通过形式审查后,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任务书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拟立项项目清单,未通过的由省水利厅重新选择承担单位。申报类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提交省水利厅。省水利厅通过形式审查后,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任务书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拟立项项目清单。对拟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由省水利厅编制下达项目计划。第十八条项目计划下达后15天内,项目承担单位与归口管理部门、省水利厅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管理的依据。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九条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省水利厅、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向承担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任务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第二十条建立项目动态调整制度。(一)项目执行期间,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调整申请,报省水利厅审核。(二)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技术指标和绩效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并通过省级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备案。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执行期内,国家、省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并做出终止建议,报省水利厅审核。第二十二条项目调整、终止审批程序(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申请,通过省级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报批。申请终止任务类项目的,要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督导,并在受理申请15天内提出处理建议,报省水利厅。(三)省水利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做出调整、终止决定。第五章验收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实行验收结项制度,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应当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项。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第二十五条验收由省水利厅组织,根据计划项目不同类型,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组织形式,灵活运用同行评议、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多种方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80天内完成验收程序。第二十六条实行项目综合评价验收制度。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第二十七条验收程序(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科技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核并报省水利厅。(三)省水利厅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验收时间和验收主持部门。(四)验收主持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做出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第二十八条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省水利厅提出复议申请。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建立严格的项目撤销制度。(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水利厅对项目做撤销处理:1 .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2 .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结束后180天未申请验收的;3 .项目未通过验收,不能继续实施完成的;4 .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当予撤销的。(二)省水利厅在做出撤销决定后15天内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三)撤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省水利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如有省级下达的专项经费,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发生造假、逾期验收、不验收、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二条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意见,省水利厅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三条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或验收未通过的,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第三十四条省水利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违规列支财政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成果运用与激励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验收后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备案,履行转化主体责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第三十六条对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省水利厅将通过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解决水利重大科技问题或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成果,省水利厅将通过多种方式给予支持推广。第三十七条省水利厅监督省水利学会每年定期开展水利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评奖结果与职称评审、人才选拔培养等工作挂钩,并作为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人才称号,提名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等事项,按照资金来源,执行其相应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水科外(2013)19号)、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水人(2018)6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为进一步优化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一、适用范围按照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在“河北省水利科研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均应执行本规程。二、单位基本信息变更单位基本信息是指在项目平台注册项目申报单位时,所填写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注册资本、办公地址、单位注册(纳税)地区,以及法定代表人、单位管理员等信息。凡在项目平台注册的单位,因客观原因,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管理员在项目平台进行变更备案,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不包含由原单位变更为另外一家单位的情况(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管理员应及时、自主进行变更,避免影响项目立项或项目管理。单位其他信息(如职工总数、开户银行、研发投入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新申报项目时进行核对、更新。三、在研项目变更(一)单位自主审核变更的情况(相关样表见附件1)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目标、与涉及变更的人员、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审核变更,并通过项目平台及时备案。项目参与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变更包括增加人员、减少人员、调换排序、修改有关个人信息等。项目参与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变更仅可在项目执行内变更1次,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原则上不得再变更人员。(二)逐级审核变更的情况(相关样表见附件2)项目执行期间内,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长项目执行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审核。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三)不予变更的内容项目立项后,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考核指标和项目经费总额度等,原则上不予变更。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在执行期内及时报批,省水利厅将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批复意见。四、其他需要注意事项(一)承担单位应将加盖公章的“变更备案表”或“变更核准表”与项目任务书合并存档,作为验收考核时的依据。(二)在研项目信息变更必须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完成,逾期不予变更。请项目单位和负责人自行把握变更及审核时间。(三)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对变更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科研管理职责,严格审核项目变更的合理性,确保申请事项与实际变更信息保持一致。对于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科研诚信管理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备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起止年月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变更类型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口参与人员合作单位变更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意见承担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签章)公章年月日备注:1.纸件审核页上应有项目负责人、单位内部科研部门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主管科研工作的单位其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同意,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2.此表完成签字、盖章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保存,验收时一并提交。附表1项目编号:(新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编号:(项目组参加人员变更前后对比)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职称学历学位现从事专业单位名称分工签名变更前123变更后12318项目编号:(合作单位变更前后对比)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经费预算明细表序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任务分工研究任务负责人合计项目资金自筹资金小计其中:间接费用变更前123变更后123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变更核准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起止年月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变更类型项目负责人口项目执行期变更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公章年月日归口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或签章)(计划管理专用章)年月日省水利厅人事与科技处意见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年月日项目编号:(负责人变更前后对比)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职称学历学位现从事专业单位名称分工签字变更前变更后21项目编号:(项目执行期变更前后对比)项目开始时间项目结束时间变更前变更后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任务目标按期完成,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根据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一、验收范围按照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在“河北省水利科研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在计划任务目标完成后,均应按本规程验收。二、验收时限(一)提前验收:在项目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二)按期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完成验收程序是指省水利厅完成最终的验收证书审核)。(三)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证书审核的,将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惩戒。三、验收形式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项目情况,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自主验收等形式开展验收。最终验收形式以省水利厅审核结果为准。会议验收:指由验收专家组成员采用会议方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函审验收:指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向验收专家发函的方式,得到验收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自主验收:验收申请通过审核后,承担单位自行确定时间、地点,自行主持验收会议或以其他形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出具验收意见。经费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函审验收或自主验收。涉密项目不能采取函审验收方式验收。四、验收专家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一般从水利科技专家库中选取,由省水利厅确定。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员结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至少1名财务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是否符合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规定等做出客观评价;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和测试等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研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验收资料。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需要验收专家审核把关或评价的其他任务。五、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一)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平台提交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验收大纲;2 .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核准表、变更备案表);3 .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4 .科技报告;5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6 .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及相关验收资料。(二)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验收资料是否规范齐全进行严格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机构科技管理印章。(三)审核省水利厅审核,确定验收方式、验收主持部门和验收专家。(四)验收根据批复的项目验收形式,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自主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验收;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五)办理验收证书手续以任何形式开展验收并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的项目,均需填写验收证书。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形成最终结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经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办结。六、项目资金验收要求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外拨到合作单位的或由合作单位提供自筹资金的,需附经各合作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项目资金使用说明。七、验收结论项目验收要以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是否到位以及使用是否合理规范情况、主要成果及创新点、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一)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暂缓验收,限期整改: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可暂缓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180天。(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1.主要任务指标未完成的;2 .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的;3 .未按要求执行项目调整的;4 .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不通过验收的;5 .科技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6 .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的。省水利厅对项目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记入诚信记录,作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水利科研信用评价以及今后项目申报的依据,对连续两年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承担水利科研项目的资格。八、涉密项目验收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九、验收材料归档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省水利厅均应将验收证书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以备今后查阅或接受监督检查。省水利厅保留验收材料和验收证书各1份,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档案管理需要确定留存份数。因项目承担单位遗失证书或验收后长期不盖章的,省水利厅不再补章。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用印审核后的验收证书,上传至项目平台进行备案。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水利厅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统计报表,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有关规定做好后续相关工作。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十、相关责任(一)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验收证书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负责人、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间变化的,需附省水利厅审核批准的变更材料。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的项目和对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的项目,省水利厅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因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科研人员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不承担相关责任。(二)验收专家和组织人员责任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并终止其参与水利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附件:1.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2 .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大纲(会议/自主验收使用)3 .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大纲(函审验收使用)4 .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5 .项目经费决算表6 .收专家组签到表(供会议验收用/供自主验收参考)7 .验收意见(供会议验收用/供自主验收参考)8 .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函审表9 .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10 .科技报告撰写规范11 .科技报告word文档模板附件1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起止年月: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联系人:手机:项目负责人:手机:归口管理单位:申请验收方式:(会议验收/函审验收/自主验收)填报日期:年月日河北省水利厅制填写说明1 .本表格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2 .涉密项目需按照国家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定密手续,提交验收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供定密所批复的有关文件。3 .项目编号必须与下达计划时一致。4 .项目名称必须与下达计划时一致。5 .申请验收方式按照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验收方式填写。6 .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是指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各项指标情况和实际完成情况。7 .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表中预算数为合同约定数,决算数为实际执行数。8 .技术资料目录:指按照规定应由申请验收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9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审查,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10 .项目验收安排表:承担单位可推荐验收专家人选,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省水利厅审定。项目承担单位情况承担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项目合作单位名称项目简介与任务*三兀成情况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单位任务书约定目标实际完成情况数量指标技术指标质量指标应用指标产业化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注:数量指标可以为新增论文、知识产权、产品、品种、工艺、技术标准等数量;技术指标可以为关键技术、产品的性能参数等;质量指标可以为产品的耐震动、高低温、无故障运行时间等;应用指标可以为成果应用的对象、范围和效果等;产业化指标可以为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数量、经济效益等;社会效益指标可以为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的数量、层次,吸纳就业的人数,培训人员的场次、数量等;生态效益指标可以为节煤、节电、节水、节肥、减排废气、减排废水、减排废物、再利用的比率、数量等。本表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并由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把关,相关数据将在验收证书中体现。实际完成情况请填写项目执行期间的实际产出值。经费支出情况表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序号预算科目名称合计专项资金自筹资金预算决算预算决算差值预算决算1一、经费来源2二、经费支出3(一)直接经费4L设备费52.业务费63.劳务费7(二)间接经费8其中:绩效支出注:1.预算数为任务书约定数,决算数为实际发生数。2.自筹资金决算支出合计须等于自筹资金决算来源合计。验收文件和资料目录序号附件名称附件说明项目验收安排验收编号(水利厅编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拟验收时间验收方式验收主持单位验收专家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从事学科职称/职务类型(技术/管理/财务)项目承担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归口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科技项目专用章)年月日省水利厅人事与科技处意见负责人签字:(科技项目专用章)年月日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大纲(会议验收/自主验收使用)一、项目名称:二、项目编号:三、承担单位:四、承担单位:五、项目起止时间:六、验收依据:口项目任务书其他七、验收组织:口省水利厅组织并主持口省水利厅组织,委托主持。由名专家组成验收组,设组长1名。八、验收内容:1 .资料是否完整、规范。2 .是否完成项目任务书要求,主要技术成果及创新点。3 .经费是否到位以及使用是否合理规范情况4 .对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做出评价。5 .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九、验收程序:1 .宣读验收大纲。2 .宣布验收专家组名单。3 .由验收组长主持,听取项目汇报:(1)验收自评价报告;(2)要求提供的科技报告;(3)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4)其它文件(说明)。4 .考察现场、观看演示,或现场测试(此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5 .验收组质疑,项目负责人答辩。6 .项目组成员回避,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7 .验收专家签字。8 .验收会结束。十、提供验收资料:1 .验收大纲;2 .验收申请表;3 .项目任务书(盖章版,包括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变更备案表”或“变更核准表”;4 .验收自评价报告;5 .科技报告;6 .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及资金使用明细;7 .项目验收所需的其他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等;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与项目任务相关的论文或专著;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附件3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大纲(函审验收用)一、项目名称:二、项目编号:三、承担单位:四、合作单位:五、项目起止时间:六、验收依据:口项目任务书口其他七、验收组织:口省水利厅组织并主持。口省水利厅组织委托主持。由名专家组成验收组,设组长1名。八、验收内容:1 .项目验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2 ,是否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3 .资金是否到位以及使用是否合理规范使用;4 .对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评价;5 .提出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九、验收程序:1 .由主持验收单位将项目资料寄送或通过网上通信方式发送给各位验收专家。2 .各位验收专家认真审查材料后,填写项目验收函审表,寄(送)或通过网上通信方式发送到主持验收单位。3 .主持验收单位将各位专家填写的项目验收函审表寄(送)或通过网上通信方式发送验收组长。验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并指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将全部资料及综合评价意见寄(送)或通过网上通信方式发送到主持验收单位。十、提供验收资料:1.验收大纲;4 .验收申请表;5 .项目任务书(盖章版,包括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变更备案表”或“变更核准表”;6 .验收自评价报告;7 .科技报告;8 .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及资金使用明细;9 .项目验收所需的其他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等;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与项目任务相关的论文或专著;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河北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盖章):项目起止年月:年月至年月河北省水利厅制编报要求一、内容说明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应围绕项目任务书的内容报告总体执行情况,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核心技术基本信息及其成熟度、重要成果、成果应用示范推广及产业化情况、组织实施及管理运行情况、人才培养、资金使用情况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在此提供。二、格式要求文字简练;报告文本统一用标准A4纸,报告文本第一次出现外文名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时可以使用缩写。三、编制要求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合作单位共同编制绩效自评价报告,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