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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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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docx

    XX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文件精神,依托XX区“国家级精益创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以服务“一主一特”发展为主旨,提升我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能力,优化创业孵化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为有独立运营主体,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产业加速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办公场地,链接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要素孵化服务,降低创业门槛,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优质市场产业创新创业主体,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和优质项目主体快速落地的载体。第三条进一步推进我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其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我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建设专业化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鼓励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走出去”,链接省、境内外创新创业资源。第四条鼓励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围绕“一主一特”向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转化。链接和依托各类资源着力为新型工业化和数字经济赋能。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围绕我区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细分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第五条区科技局负责区内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考核激励、政策兑现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区级认定工作,以及推荐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工作。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六条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搭建项目、技术、人才和资本等深层服务对接平台,积极推荐孵化成熟的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对接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继续加速孵化,完善入孵企业成长培育机制,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第七条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协助办理地址变更、迁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手续。第八条鼓励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建设等领域,围绕市“1+7+1”产业方向和“一主一特”的区级发展定位,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开动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九条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规范企业入孵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机制,并积极探索开展新型孵化模式。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考核的程序:(一)区科技局制定考核方案,发布考核通知,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要求提交考核材料。(二)区科技局(或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审核后并公示。(三)区科技局公布考核结果。第十一条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必须自觉接受区财政、市场监管局、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对政府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以及区监委的监督。第十二条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如有更名,运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主要负责人调整等重要事项的,需经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市科技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积极承接各类优秀创业项目落地。对于经区科技局引进并推荐入驻的优秀创业项目,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须免费提供2个工位。第十四条区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绩效考核,采取专家评审、实地检查、结合日常管理的方式进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评定为合格等次,给予5万元一一10万元运营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评定为较好等次,给予10万元一一15万元运营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评定为良好等次,给予15万元一一20万元运营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给予20万元一一30万元运营奖励;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不按要求参与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区级的管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由XX区科学技术局制定XX区科技局对国家、省、市级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考核方案。第十五条加强日常管理引导,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月需向所在区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及创新科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内容包含不仅限于空间企业新增情况、入孵的小微企业和团队数情况、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情况、入孵企业获得融资情况、企业培训辅导情况、企业创新创业案例、总部经济打造情况、服务企业上规入统情况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日常运行情况以及日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等。对通过认定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根据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孵的小微企业和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第十六条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照区科技局要求参加半年度、年度统计,且上报数据真实、完整。一年不参加统计的暂缓享受扶持政策。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依法收回认定资助和运营补助资金,并将其纳入科技不诚信名单,并取消其一址多注权利。二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申请。(一)连续两年不参加信息统计报送的。(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三)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五)有非法融资的。(六)经营地址内一址多注的企业由于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不到位,情况不清出现异常的。第四章奖励与支持第十八条根据本办法管理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认定之日起经国家、省、市、区科技机构推荐成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离岸孵化器的分档给予奖励。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考核年度内被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众创空间给予25万元奖励,省级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40万元奖励,国家级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离岸孵化器按上级认定部门给予奖励的10%给予奖励。年度考核合格后,奖励资金分三年度发放,按照分三年度发放,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第二十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服务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1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3万元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1家给予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鼓励通过招商引进一家优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兀。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服务、培育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被认定为XX区规模以上企业的:科技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国家标准),每认定1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其他服务业、工业企业类型的企业、每认定1家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万元奖励。培育服务规模以上企业(国家标准)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1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奖励。培育服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XX区规模以上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第二十二条单个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获得各类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其他服务业、工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的不受此条限制。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于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考核年度内参加“国际创业大赛”获得决赛名次,以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类、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获得省级以上名次的,按照所获奖金总额10%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考核年度内获得创投基金投资或被本市企业(非股东公司以及为本市优质企业)收购,按照投资额收购金额1%对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二十五条对于考核连续两年“优秀”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和大数据博览会、国家双创周等活动支持,支持金额按照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到区科技局备案并经审核准予实施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符合“一主一特”产业方向的活动和项目支持,支持金额按照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到区科技局备案并经审核准予实施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报送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留筑岗位,每成功招聘录用1名应届大学生(在岗时间不少于1年)的给予500元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区科技局。第二十九条对空间离岸孵化器的考核和管理另行行文。第三十条对已获得政府协议补助和平台建设补助的,需参与XX区科技局组织的国家、省、市级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年度考核,但不发放运营奖励、运营相关指标奖励。可享受举办活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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