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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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docx
附件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我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协同创新水平、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化水平,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由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承担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工程研究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研究中心以国家、本市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本市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和本市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提升本市创新能力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第五条工程研究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一)根据建设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三)承担国家、本市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本市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论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择优认定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落实相应支持政策;(三)对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对已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组织开展运行评价。第七条各区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开展本区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二)对主管的工程研究中心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三)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获得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进行验收;(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检查和运行评价等各项工作。第八条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一)根据建设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二)落实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研究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和本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第十条拟申请认定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或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请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本市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开放共享等管理制度;(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九)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见附件1)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重点包括组建工程研究中心的针对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基础条件、方案可行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并函复主管部门。第四章运行评价第十六条工程研究中心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已验收正常运行的工程中心3年内应参加一次评价。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见附件2),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第十八条运行评价程序为:(一)数据提交。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运行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按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三)数据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四)结果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第十九条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二十条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第五章支持政策第二十一条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升级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200万元支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对建设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将工程中心承担单位发生更名、建设地点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研究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一)因工程研究中心自身原因导致工程研究中心不能完成建设,不能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的;(二)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三)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七)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终止的;(八)其他情况导致工程研究中心无法完成任务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天津市XX工程研究中心”。第二十七条各区发展改革委可参考本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等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新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津发改规(2018)7号)同时废止。附件:1.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附件的附件1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一、概述(一)工程研究中心概述工程研究中心全称。概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建设模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二)组建单位概况简述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基本信息、发展现状、财务状况、企业信用和总体能力,分析其综合能力与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匹配性。(三)编制依据概述国家和地方有关支持性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企业战略、标准规范、专题研究成果,以及其他依据。(四)主要结论和建议简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的主要结论和建议。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背景、需求分析及产出方案(一)规划政策符合性简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背景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论述拟建设工程研究中心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和市场准入标准的符合性。(二)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战略需求分析阐述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战略,论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对促进依托单位发展实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三)技术与市场需求分析分析技术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工程研究中心的优势与问题;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四)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内容、规模和产出方案阐述拟建工程研究中心总体目标及分阶段目标,提出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拟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并评价方案的合理性。三、工程研究中心选址与要素保障(一)工程研究中心选址明确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条件分析拟建工程研究中心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交通运输、公用工程等建设条件,现有设施条件的容量和支撑能力。(三)要素保障分析分析拟建工程研究中心相关的人力、财力、物力、政策制度、用地用海、资源环境等要素保障条件。四、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一)技术方案提出工程研究中心工艺技术和流程、配套工程、技术来源及其实现路径,论证技术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对于专利或关键核心技术,需要分析其获取方式、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和自主可控性等。简述推荐技术路线的理由,提出相应的技术指标。(二)设备方案提出拟建工程研究中心主要设备(含软件)的规格、数量和性能参数等内容,论述设备(含软件)与技术的匹配性和可靠性、设备和软件对工程方案的设计技术需求,提出关键设备和软件推荐方案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三)工程方案提出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构)筑物和系统设计方案、外部运输方案、公用工程方案及其他配套设施方案,明确工程安全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对重大问题制定应对方案。(四)数字化方案对于具备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提出拟建工程研究中心数字化应用方案。(五)建设管理方案提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组织模式、控制性工期和分期实施方案,方案应满足投资管理合规性和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如果涉及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五、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方案(一)运行保障方案提出拟建工程研究中心的物料供应保障方案以及维护维修方案,明确主要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及管理人员的人员保障方案,研究提出工程研究中心对外运营服务方案。(二)安全保障方案分析工程研究中心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应急管理预案。(三)运行组织方案明确工程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简述工程研究中心日常管理和运行、人力资源配置方案、激励机制等制度。(四)绩效管理方案提出工程研究中心主要投入产出效率、直接效果、外部影响和可持续性等管理方案,明确工程研究中心的阶段性绩效目标,并说明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六、工程研究中心投融资与财务方案(一)投资估算说明投资估算编制范围、编制依据,估算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建设期融资费用,明确建设期内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二)盈利能力分析根据工程研究中心性质,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评价其财务盈利能力。(三)融资方案结合依托单位出资能力,分析工程研究中心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来源及结构、融资成本以及资金到位情况,评价工程研究中心的可融资性。并根据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要求研究提出拟申报投资补助额度。(四)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对依托单位的现金流、利润、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等主要指标分析判断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营是否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确保维持正常运营及保障资金链安全。对工程研究中心偿还债务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能力进行分析论述。七、工程研究中心影响效果分析(一)经济影响分析论证工程研究中心费用效益或效果,可能对产业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等产生的影响,评价拟建工程研究中心的经济合理性。(二)社会影响分析评价工程研究中心在带动当地就业、促进企业员工发展、社区发展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三)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简述工程研究中心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现状,评价工程研究中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生态环境影响减缓、生态修复和补偿等措施,以及污染物减排措施,评价拟建工程研究中心能否满足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四)资源和能源利用效果分析对于占用重要资源的工程研究中心,简述其消耗资源情况及非常规水源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情况,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资源节约措施,并计算资源消耗总量及强度,评价工程研究中心能效水平以及对其所在地区能耗调控的影响。(五)碳达峰碳中和分析对于高耗能、高排放工程研究中心,测算其年度碳排放总量、主要产品碳排放强度,提出碳排放控制方案,分析其对所在地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影响。八、工程研究中心风险管控方案(一)风险识别与评价识别工程研究中心市场需求、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投融资、财务效益、生态环境、社会影响、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分析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以及风险承担主体的韧性或脆弱性,判断各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研究确定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二)风险管控方案结合工程研究中心特点和风险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其主要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研究制定重大风险应急预案。九、研究结论及建议(一)主要研究结论归纳总结工程研究中心市场需求、建设内容和规模、运营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效益,并评价其各方面的效果和风险,提出工程研究中心是否可行的结论。(二)问题与建议针对工程研究中心需要重点关注和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十、附表、附图和附件18附件的附件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要求,制定本指南。一、评价范围。已完成建设,正式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二、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以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为主要依据,结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当期印发的具体通知要求开展评价。三、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附件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3)、评价数据证明材料(附件4)。四、有关程序。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工程研究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将评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20附件的附件2的附件1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一、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从条件保障、产出贡献、体制机制三方面,共设置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仪器设备原值、累计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项目数、有效发明专利数等17项指标,同时,将拥有国家级平台、参与制定国际标准、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等作为加分项,旨在提升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水平,服务国家科技创新发展需求。II三级指标I分数计算要求糠釐嵯型员5三i第满分ISi三<赞$夫人员数未达到0分艘评6s三s满分If1展铲堂II三级指标I分数计算要求慧I三l三O分1Mr4三sIl定填450满分I;|10赞蒙、赞填IF410满分5赞i4I512000满分3000赞I桓5O(鹃渤地壁)513000满分2000赞W51000满分100赞5i方兀的6满分1Ir5赞南蓼9°亿元6满分14赞f三6满分3赞i铲5500满分分段100藜桓隹XlII三级指标I分数计算要求1缝1-¾甯身嵬人g75120满分II20a率P验5大于等于5满分有增长,且小于5I无增长或负增长0分各三1040000满分2000赞三1I制105000满分I100P持810满分1堂驾球荷75满分It1堂叶明8100满分II5赞展新720满分I«2IIi5专家组评议打分I3*&5专家组评议打分5 专家组评议打分分数计算要求1 .拥有国家级平台的加1分;2 .“累计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数”这一指标得分为满分的,若尚有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未进行加分的,每项加1分,不设上限;3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省级科学技术奖项一等奖的,每项加1分,不设上限。二、指标解释和指标数值计算(一)指标解释1.在职人员数。评价期末,工程研究中心正式员工人数,主要以工程研究中心缴纳社保人数进行统计。2,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评价期末,工程研究中心的在职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3.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数。在职人员中,院士特殊津贴人员取得正高级职称人员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博士等五类人员数量。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填类人员总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填人员总数。各类人员请勿交叉重复计算。其中,“院士”指当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指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取得正高级职称人员”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博士”指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4,仪器设备原值。评价期末,工程研究中心拥有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该指标为累计指标,非当年新增值)5 .研发场地面积。评价期末,工程研究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该指标为累计指标,非当年新增值)6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年度工程研究中心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有关费用的总和。固定资产投资按构成一般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其他费用。7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工程研究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8 ,营业收入。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建设单位(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该数据由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填报。9,技术性收入。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该数据由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填报。10 .累计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项目数。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累计主持或参与的国家级项目数量。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为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开展的重大项目等,以及由中央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接委托的科技项目。IL累计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数。工程研究中心主持或参与制定,至评价期末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12 .有效发明专利数。评价期末,工程研究中心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拥有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13 .新产品新技术数。包括:(1)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年度获得的软著、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证书数量;(2)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数量,须有相关部门允许投产上市的审核批准文件;(3)上述内容需与工程研究中心研发方向相关。14 .拥有的国家级平台数。依托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建设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各类平台。15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数。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工程研究中心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数量,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16 .获得省级科技奖项一等奖数。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工程研究中心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省级科学技术奖项一等奖数量,主要包括省级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一)有关指标数值计算。在核定各项指标的最终数据后,可获得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其中,有3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指标"7.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营业收入”核定数据得到。2 .指标”8研发人员人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专职研发人数”核定数据得到。3.指标”9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数值,由当年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减去上年同期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的差,除以上年同期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写提纲一、基本情况工程研究中心名称、技术方向、组织机构、运行模式、依托单位情况、人员情况、资产情况、运行情况等(2000字以内)。二、体制机制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平台发展规划、长期合作机制等三个方面情况。其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激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等管理制度。“平台发展规划”指工程研究中心编制印发的关于工程研究中心未来发展的相关规划文件。“长期合作机制”指工程研究中心建立与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长期合作关系,包括技术合作、人才合作、项目合作等。三、主要贡献(一)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承担项目或自筹资金开展技术攻关,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研究中心取得的重大技术攻关成果,包括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奖项数以及重要社会科技奖项情况。(2000字以内,附以必要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下同)。(一)对支撑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面向国家、天津市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提供关键零部件研发、试验测试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等,支撑相关任务或建设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研究中心直接或间接参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或国家、天津市专项规划的任务,重大科技专项以及重大工程情况。(三)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围绕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建立行业标准,助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四)人才培养。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人才规模,人才吸引成效,对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的培养方式方法,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等方面的情况。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填写说明一、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需根据各项指标解释,结合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对工程研究中心提交的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按量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基本信息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名称批复时间及文号依托单位名称依托单位性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评价期行业领域、行业细分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细分领域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指标数值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单位数据值得分条件保障45人才队伍在职人员数(填报近两年数据)人20XX年:20XX岸: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数人硬件条件仪器设备原值万元研发场地面积平方米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研发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仅企业填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仅高校、科研院所填报)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万行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产出贡献40经济效益营业收入(仅企业填报)万元技术性收入(仅高校、科研院所填报)万元承担任务累计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项目数个累计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数个成果产出有效发明专利数件新产品新技术数量个体制机制15制度建设是否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是否拥有平台发展相关规划合作交流机制是否拥有长期的合作机制附分拥有国家级平台的,加1分,最高加1分附件2工作报告“累计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数"这一指标得分为满分的,若尚有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未进行加分的,每项加I分,不设上限附件2工作报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省级科学技术奖项一等奖的,每项加I分,不设上限附件2工作报告二、基本信息填写说明(一)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名称,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二)批复时间及文号。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批复文件上载明的批复时间及文号。(三)评价期。2023年开始3年内为天津市工程研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过渡期,完成2023年前批复的工程研究中心评价。过渡期后,所有工程研究中心3年内需参加一次评价。评价期为评价通知发布上一年底。(四)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行业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填写(类别名称),“行业细分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填写(类别名称)。如:某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研发生产新型锂离子电池材料,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门类属于C类制造业,大类属于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类属于384电池制造。”行业领域、行业细分领域”栏目应填写“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五)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二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细分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三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如:某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研发生产新型锂离子电池材料,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属于二级目录“L2电子核心产业”、三级目录“1.23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细分领域”栏目应填写“电子核心产业、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制造二三、指标得分计算方法获得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后,根据基本要求、满分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规则,计算出一级指标下各项指标的得分,其总和就是该一级指标得分。(一)分段线性插值在各项三级指标中,有12项指标得分按照分段线性插值的方式进行计算。具体计算规则如下:(1)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即指标得分等于权重;(2)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指标得分为基本分;(3)指标数值为。时,指标得分为0;(4)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X权重的60%(5)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三三4聋1F*-例:某工程研究中心2022年在职人员数为53人,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数为42人,那么,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占在职人员数比例为79.2%,在“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情况”这项指标要求中,处于满分要求与基本分要求之间,套用(5)给出的公式计算。则“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情况”这项指标计算方式为:792%10%指标得分=-1×6×40%+6×60%=5.4100%-10%该案例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情况”得分为5.4分。(二)分段赋值在各项三级指标中,“在职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两个指标是采用分段赋值方式进行给分,每个指标得分共分三档(即“满分”“基本分”“0分”),各指标确认符合的档位给与对应分数。例1:某工程研究中心2021年在职人员人数59人,2022年在职人员人数60人。符合满分档位,即符合“达到50人及以上,且当年人数实现正增长”。该工程研究中心该指标可获得满分5分。例2:某工程研究中心2021年在职人员人数59人,2022年在职人员人数57人。符合基本分档位,即符合“在职人员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且当年人数无变化或为负增长”。该工程研究中心该指标可获得基本分3分。(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 .分段线性插值计算得到的分数,其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2 .附加分中,拥有国家级平台的可额外加1分,最高不超过1分;其他两个附加分要求,得分不设上限。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工程研究中心所有评价数据均需要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可由工程研究中心自行提供,部分佐证材料可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一、“在职人员数”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需分别提供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