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课件(讲义).docx
-
资源ID:584489
资源大小:51.74KB
全文页数:4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学习解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课件(讲义).docx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第一部分:国家标准2023的出台背景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涵盖国家、行业、地方和基层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度框架已搭建完成,原有的80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已经基本落实到位,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来看:一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出台实施。2021年,国家首次出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明确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领域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成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和人民享有相应权利的重要依据。二是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均已印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对标对表国家标准和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了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切实增强可落实性和可操作性。三是重点行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加快完善。各部门对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进一步细化完善现有标准规范,并制定了一批急需短缺的行业标准,为2021年规定的80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四是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共同组织50个地方开展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试点示范,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为加强国家标准与各行业标准衔接,实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与群众需求及各领域发展情况“同频共振”,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的“推动标准水平动态有序调整”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做出的新决策新部署,启动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动态调整工作,形成了新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第二部分:国家标准2023的解读问答问:出台国家标准2023有何重要意义?答:国家标准2023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度建立以来发布实施的第二版标准,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首次调整,意义重大。一是落实党的重大部署、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这是党的报告立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战略判断,着眼“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目标任务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及时更新完善国家标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保障标准的常态化动态调整,是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二是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必然之举。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基础,与各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相互衔接、互相支撑。近年来,按照中央部署,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推出了新的服务项目、提高了服务标准、扩大了服务对象和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本行业领域的服务标准。及时根据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变化,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进行完善,将行业标准变化反映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有利于确保国家标准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可以说是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必然之举。三是持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务实举措。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民生保障的底线标准,是各领域民生底线的汇总集合。出台新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增加服务内容,有利于进一步织密筑牢民生网底,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问:出台国家标准2023对政府和群众而言意味着什么?答:公共服务关系民生,连接民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既关系政府职责,也关系群众实际生活。对于政府而言,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界定了政府民生兜底保障的范围和程度,是政府向人民群众做出的、必须予以兑现的“硬承诺”,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状”。出台新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质上就是政府对群众做出了新的民生保障承诺,需要做的民生实事、“关键小事”更多了,各种资源投入也会更多。对于群众而言,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明确了人民群众可以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可以说是一份服务事项清晰、服务标准明确的“福利单”,更是一份保障自身权益的“明白卡”。出台新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意味着群众能享受到的福利水平更高了,得到的实惠更多了,得到的权益保障更全面了。问:与旧版国家标准相比,新版国家标准作了哪些调整?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标准2023在保持总体结构与旧版国家标准一致的基础上,对部分服务项目进行了“增”“提”“调”,涉及调整服务事项共计48项,占总项目数的60%。具体来讲有五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新增服务项目1项。国家标准2023在幼有所育部分新增了1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即为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该项服务为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本次将其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目的是为农村妇女享有该项服务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二是提高服务标准3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三个服务项目。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提高了100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国家基础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每生每天5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项目中,不同类别的服务对象每人每月的特别扶助金有了明显的提高,增长幅度均在30%以上。三是扩大服务对象2项。包括农村危房改造、特殊群体集中供养2项服务,分别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以及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军人。四是规范完善了41项服务项目的表述。根据最新文件精神,对孕产妇健康服务、生育保险等41项服务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支出责任进行了规范完善。五是调整牵头负责单位10项。考虑到国家疾控局等新机构设立和职能划转的影响,对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等10个项目的牵头负责单位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晰了部门职责。问:调整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遵循了哪些原则?答:此次调整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有据可依、有制可循。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必须有明确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民生事项的进一步细化。二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调整,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既要积极回应群众期吩,也要避免吊高胃口、过度承诺。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范围等调整,一方面必须经过严格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新标准能落实、可持续,另一方面也需要落实人员等各类资源配置,确保服务“承诺必达,三是大稳定、小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基础性政策文件,保持总体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逐步实现制度成熟定型。因此,新版国家标准与旧版国家标准的文件框架、表述方式保持总体稳定、大体一致,仅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牵头负责部门等做出具体调整。第三部分:国家标准2023的贯彻落实通知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2023提出5方面要求:一是抓紧调整实施标准。各地要对照国家标准2023,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各地区实施标准要于今年12月底前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加强调整论证评估。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于超出国家标准的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以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三是做好事后报备工作。各地要在本地区实施标准印发后1个月之内,将超出国家标准2023»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等事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超标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四是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国家标准2023及本地区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五是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工作,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第三部分:国家标准2023的全文学习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目录一、幼有所育1 .优孕优生服务2 .儿童健康服务3 .儿童关爱服务二、学有所教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5 .义务教育服务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三、劳有所得8 .就'业创业服务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四、病有所医10 .公共卫生服务11 .医疗保险服务12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五、老有所养13 .养老助老服务14 .养老保险服务六、住有所居15 .公租房服务16 .住房改造服务七、弱有所扶17 .社会救助服务18 .公共法律服务19 .扶残助残服务八、优军服务保障20 .优军优抚服务九、文体服务保障21 .公共文化服务22 .公共体育服务一、幼有所育1 .优孕优生服务(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4)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夫妇。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5)生育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2 .儿童健康服务(6)预防接种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7)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3 .儿童关爱服务(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9)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二、学有所教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提供补助等。具体资助内容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服务标准: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5 .义务教育服务(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720元,初中94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规定。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1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1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服务对象:欠发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服务标准: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拄r.O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地方可以按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可以分为23档。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17)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服务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臧、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地方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可以分为23档。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服务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劳有所得8 .就'业创业服务(20)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2)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4)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5)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6)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7)“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x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x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8)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9)劳动用工保障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30)失业保险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标准:相关费用标准和具体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1)工伤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病有所医10 .公共卫生服务(32)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33)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数据。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3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等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35)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36)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37)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神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神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国家疾控局。(3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39)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4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国家疾控局。(41)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国家疾控局。(42)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43)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11 .医疗保险服务(4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4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