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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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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docx

    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宣传发动、政策激励等措施,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尽最大努力向部队输送高素质兵员,保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武装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两办、学工、就业、武装、宣传、保卫、计财等部门领导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民武装部,并在人民武装部设立征兵工作站,负责组织大学生网上应征报名、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定兵、送兵等工作。二、征集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大学生应征入伍基本条件: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第五条兵役登记。符合征兵条件的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第六条应征报名。已经进行兵役登记的大学生,可直接登录“全国征兵网”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并按规定下载和打印有关资料交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第七条体格检查。由武装部组织应征学生体检。体检时,需查验身份证、学生证和学生本人照片。第八条政治考核。体检合格后,由人民武装部协同保卫处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考核。具体办法为:1、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2、在初审的基础上,学校保卫处对应征学生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3、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户籍地派出所对应征学生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三、学籍管理和国家资助学费第九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的,保留其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保留其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第十条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根据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及其本人文理科的限制,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同层次、同学制、相近专业学习。第十一条退役大学生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与原所学专业相近的,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第十二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学校安排复学。第十三条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第十四条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第十五条国家资助学费。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四、复学奖励和优待第十六条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退役复学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金300元。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获“优秀义务兵”奖励的,退役复学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金600元;荣立三等功奖励的,退役复学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金1200元;荣立二等功奖励的,退役复学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400元;荣立一等功奖励或荣获战区级以上单位荣誉称号表彰的,退役复学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第十七条对退役复学的学生,在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优秀评选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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