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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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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强化安全生产、加快推动液化气罐改用燃气管道工作部署要求,合理确定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城镇非新建居民住宅)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5号)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一)明确收费内涵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二)合理确定安装收费鼓励各地政府统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验收等服务,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承担相关服务收费,或在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完成。鼓励有关企业统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验收等服务,在原收费标准上进一步合理确定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过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二、严格测算确定收费标准(一)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1 .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等新建住宅。工程安装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分协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再向居民收取燃气工程安装服务费。2 .非新建居民住宅。城镇非新建居民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周边地区价格等因素,完善监管机制,开展成本调查监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o鼓励对烈属、孤寡老人、二级以上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等特殊人群实行优惠。自治区财政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奖励+企业让利+居民分担''的成本共担方式,减轻用户负担。(二)工商业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1 .新建非居住建筑燃气工程安装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明确燃气安装工程费用构成及相应造价计价标准。燃气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造价计价依据标准,合理确定燃气安装工程造价。新建非居住建筑工程,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另外向用户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收取服务费。2 .既有非居住建筑燃气工程安装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地依据造价计价标准,引导工程安装企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各地政府根据工商业用户需求统一开展燃气改造工程,减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收费,采取“政府奖励+企业让利+商户分担”的成本共担方式,减轻用户负担,提高用户安装积极性。鼓励燃气企业按照用气量分等级实行一口价等方式确定安装费。鼓励燃气企业结合用气量与用户协商给予收费优惠,对具备条件的用户,按照静态成本或略低于静态成本价格原则,通过减免设计费和监理费、降低部分建安费和设备材料费等方式,全线调整安装工程费用。(三)农村燃气工程安装费。城镇燃气管网延伸到农村的,各地可参照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执行,也可按照企业和属地、村委、用户共同承担的方式统筹制定收费政策。三、切实改善市场环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化燃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完善进一步构建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的措施,引入市场竞争,推进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推动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完善燃气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权责公平对等。各地要积极推进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建设,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整体服务质量。燃气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等依据,主动接受用户咨询和社会监督,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不得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切实抓好政策落实(一)强化思想认识。供气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我区仍然存在燃气服务收费标准偏高、行业监管不到位、企业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要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组织实施好相关工作,确保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规范合理。(二)强化工作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全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研判,指导各地发改部门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本指导意见下发后1个月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深化细化实化落实措施,兼顾各方利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对低收入群体要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定期开展成本调查监审,严格执行成本监审办法和工作规程,明确相关燃气企业成本构成,为合理确定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提供参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燃气安装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强化对燃气工程安装企业的协调指导,促进企业合理调整收费标准。(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收费行为监管,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要加强价格监管,对以供气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各地要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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