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指导手册(征.docx

    • 资源ID:584646       资源大小:145.41KB        全文页数:8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指导手册(征.docx

    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指导手册(2023年版)安徽省水利厅2023年8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落实水利部及厅党组关于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持续开展并向深入推进,坚持为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发挥保障作用。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建设稽察检查,为实现水利工程建设“四个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稽察工作流程和稽察人员行为,优化稽察工作方法,提高稽察工作成效,现对稽察工作指导手册进行修编,并收录我省稽察中发现的部分常见问题及重点核查问题,以便查阅。由于本指导手册是以省水利厅稽察工作为基础进行编写,适用于厅本级开展的稽察工作,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稽察工作体制和特点参考执行。第一部分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指导手册(2023年版)第一章稽察工作简介第二章稽察工作组织第三章稽察工作程序第四章稽察内容及方法第五章稽察成果及质量控制第六章现场稽察工作行为规范附件1-5第二部分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参考标准(2023年版)第一部分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指导手册(2023年版)第一章稽察工作简介水利稽察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适用于政府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遵循依法监督、严格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一、稽察主要方式水利稽察方式主要包括项目稽察、专项稽察指导和对项目稽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复查。项目稽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全方位监督检查。专项稽察指导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以稽察方式对项目实施进行的专项监督指导。复查是检查被稽察单位对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二、机构及职责2006年11月,省水利厅正式成立了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组织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由省水利厅统一领导,厅监督处为牵头单位,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协作配合,稽察办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一名,分别由厅监督处与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厅规划计划处、财务审计处、水利工程建设处、农村水利水电处、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等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稽察办”设在厅监督处,稽察具体工作由省基建局承担。(一)稽察组织机构(稽察办)工作职责负责指导水利行业稽察工作,组织拟订水利稽察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稽察工作开展;组织指导稽察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等。承担的稽察组织工作包括组织拟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会同稽察有关业务部门确定稽察项目和具体稽察任务、召开稽察任务布置会,组织起草并印发稽察通知和稽察工作方案,跟进稽察进展并协调有关工作,组织审核稽察成果并印发稽察发现问题整改通知,汇总梳理批次稽察情况形成专题签报并落实有关批示要求,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二)稽察实施机构(基建局)工作职责受稽察办委托承担水利稽察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初拟稽察制度,参与有关制度的研究、起草和评估;初拟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参加稽察任务布置会,按计划、方案、布置会要求以及年度工作预算等实施现场稽察,组织召开成果审查会,形成稽察成果(稽察报告、汇总报告等)并报稽察组织机构审核;组建稽察专家库,负责稽察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管理;跟踪稽察整改落实情况。完成稽察组织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等。(三)稽察有关业务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年度稽察内容建议;每批次稽察前提出具体的稽察项目和稽察任务建议,提出具体要求;参与现场稽察和稽察成果审查、问题性质审定;会签稽察发现问题整改通知、提出会签建议,督促、指导稽察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确认问题整改结果等。第二章稽察工作组织一、稽察人员要求及职责稽察组由稽察组长、稽察助理和稽察专家等组成。稽察专家包含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6个专业的专家。(一)稽察人员条件要求1.基本条件政治可靠,品德优良,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熟悉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了解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具备满足稽察外业工作需要的条件。2.具体条件(1)稽察组长曾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研判能力,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熟悉水利行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2)稽察助理原则上具备3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掌握常用办公软件使用,具有较强的公文写作和沟通协调能力。(3)稽察专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水平,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者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二)稽察人员职责1.稽察组长稽察组长对现场稽察阶段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为:组织制定现场稽察实施方案;协调专家之间、专家与助理之间的工作分工;指导、督促专家和助理按要求开展工作并提交成果;主持稽察业务讨论会;审核稽察报告、稽察发现的问题,审定专家工作底稿;负责组织有关问题原因分析,提交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针对被稽察项目和发现问题情况组织业务指导帮扶;对稽察组其他人员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2.稽察助理稽察助理协助稽察组长组织开展现场稽察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稽察组出发前的准备工作;负责稽察组内部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稽察组有关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与被稽察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协助组长制定现场实施方案;协助组长督促稽察专家提交工作底稿并进行汇总,起草、修改和完善稽察报告、稽察发现的问题;对稽察组其他人员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向有关领导反映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配合组长对稽察组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3.稽察专家稽察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并完成本专业的稽察工作,编制稽察工作底稿,按要求提交工作成果,并对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组长要求完成本专业稽察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工作;协助完成稽察报告;对本专业发现问题进行业务指导帮扶;按组长要求,配合完成其他稽察工作。(三)稽察人员权利与义务稽察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不得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管理事务。与稽察工作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稽察人员开展工作。1.稽察人员权利向被稽察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并取证。要求被稽察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稽察需要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进入与稽察有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问询,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要求被稽察单位开展现场测量、试验、检验。2.稽察人员义务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运用专业知识对被稽察单位给予业务指导。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二、稽察人员管理建立稽察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在全省范围内遴选稽察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总量不限;对稽察专家开展培训和测评,确保专家质量和数量储备。稽察实施机构负责对稽察人员的现场工作情况及成果质量等进行测评,包括日常测评和年度测评。日常测评,指现场稽察阶段,稽察组对有关成员的业务水平、现场成果质量及工作作风按要求进行测评打分。年度测评,指当年度稽察任务完成后,稽察实施机构对当年参与稽察人员的日常测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日常测评的汇总成果再次进行评议。对年度测评结果优秀的人员在下一年重点选派,对不合格人员不再使用。稽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使用:不服从稽察工作安排的;稽察工作出现严重疏漏、失误的;泄露国家、被稽察单位机密,损害国家、被稽察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稽察过程中存在过错被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年龄超过70周岁的,或者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稽察工作的;其他不适合继续履行稽察工作职责的。稽察实施机构每年向稽察组织机构报告稽察人员遴选、培训和测评等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第三章稽察工作程序结合工作实际,稽察工作流程分为行前筹备、现场稽察、成果形成及应用等3个阶段。第一节行前筹备阶段一、计划制定(一)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水利部年度工作要求和厅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稽察内容建议,结合监督检查任务需求和年度稽察项目预算,统筹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明确稽察项目类型、批次和数量等,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和任务安排。(二)批次工作安排稽察实施机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所掌握的项目背景与实施情况,商稽察有关业务部门选取稽察项目;明确稽察重点,制定工作方案,提出稽察的时间安排、人员组织、工作方式、工作内容以及相关要求,在稽察前报送稽察组织机构。二、人员选派按照择优选派、用人所长、工作回避等原则进行选派。根据批次稽察工作任务和被稽察项目情况,结合个人专长与工作表现,确定批次稽察人员名单。(一)人员选取稽察组长、稽察专家原则上从稽察专家库中选取,因特殊情况需选用非库内专家,应报稽察组织机构同意;稽察助理原则上由稽察实施机构或稽察办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人员选定后若发现稽察人员与稽察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况要主动报告,由稽察实施机构予以调整。(二)组建稽察组以满足稽察成果质量为前提,结合组间力量相对均衡对批次稽察人员进行分组,同时注意稽察项目所在地和稽察人员任职(兼职)单位所在地相回避;在开展复查时,尽量选派原稽察组人员。三、稽察前准备(一)印发稽察通知:现场稽察开始前4个工作日印发稽察通知,明确稽察项目,行程安排,工作要求等。(二)联系稽察对象:及时联系被稽察单位,告知本次稽察工作任务和要求、日程安排等,初步了解稽察项目概况,沟通配合事项等。(三)召集稽察人员:稽察通知印发后,稽察助理与本组稽察人员尽快取得联系、建立工作群,告知任务及具体要求、重点关注内容及注意事项,及时共享稽察通知、稽察报告大纲、制度办法等相关材料。(四)稽察工作布置:批次稽察前,稽察组织机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召开稽察任务布置会。稽察实施机构汇报工作方案和有关事项安排;相关业务部门介绍批次稽察项目基本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稽察组织机构传达有关指示精神,明确稽察重点关注事项和工作要求等。各稽察组长、稽察助理认真领会会议精神,把握本次稽察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并向本组成员及时、准确传达。第二节现场稽察阶段一、准备阶段稽察组长会同稽察助理提出现场稽察实施方案,确定工作方式、人员分工、日程安排等。稽察组应根据参建单位提供的座谈材料、设计图纸等尽快了解掌握项目概况,包括工程总体布置、基本特性指标、主要建筑物、工程进展情况等,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内容。二、查看工程现场现场检查采取“明检明查”与“暗访暗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制定路线: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稽察组长组织有关专家提出重点检查内容、检查路线和时间安排。针对堤防、河道和灌区等线性类项目,结合稽察总时长和交通条件等,合理规划路线。(二)明检明查:稽察组第一次现场检查一般为“明检明查”,主要以抽查方式进行,应聚焦施工现场形象面貌、计划执行、实体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优先选择主要建筑物、有一定实物工程量的部位。现场检查要做到带着问题、疑点去查;要深入施工现场,取必要的量测、检查手段,“看、问、测”并举,找出问题并留取影像证据,取证时要兼顾局部和整体,必要时可录制视频,务求清晰、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情况。(三)暗访暗查:稽察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暗访暗查”,由稽察组长具体安排,并要求项目法人做好配合工作;“暗访暗查”前做好必要的文件资料、检查工具和记录设备等准备工作。“暗访暗查”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为主,紧盯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等,深入调查了解,对质量问题必要时安排飞检。三、详查资料和问询(一)查阅资料:各专业专家应重点对工程建设有关文件、合同、记录和账簿等进行详细检查,注重与现场检查情况相互印证,做到证据链闭合;关注文件资料填写的规范性、内容完整性、记录真实性、手续完备性、与工程的同步性;充分运用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最新版,以下简称清单),重点关注“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必查清单”,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核实、取证。(二)多方问询:稽察组要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有关参建单位了解情况,直接接触建设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现场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施工作业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安全生产人员等,掌握具体情况,与相关单位的工作记录进行对照、核实,收集问题线索。四、提交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要全面准确、详略得当。对所发现的问题,既要准确把握法规标准要求,又要结合实际,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要定性恰当、主体明确、分类适当、事实清楚、法规适用、证据充分。此外,组长和助理应及时审核专家提交的成果,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及时要求专家修改完善。五、组内成果讨论分专业对稽察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讨论,对所有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确定问题描述、严重程度和责任主体,有关专家介绍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情况,组内其他人员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对需要再次核实和补充的问题,相关专家应抓紧了解情况,及时报告组长和助理,根据需要可再次进行小范围讨论。专家须对底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协同稽察助理对稽察报告初稿修改完善。稽察报告要以发现的问题为重点,确保各专业间的协调一致、形成统一意见。稽察报告(交换意见稿)经专家确认、组长审定后,及时送达有关单位。六、交换意见稽察结束前,稽察组应正式与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就稽察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被稽察单位意见反馈。项目法人应在“认证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各相关单位若有异议,可在交换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稽察组,超过时限则视为无异议。第三节成果形成及应用阶段包括稽察成果审查审核、印发整改通知、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环节。一、稽察成果审查审核稽察组织机构组织召开成果审查会,对稽察实施机构提交的稽察报告逐份进行审核,重点关注问题表述是否客观真实、责任主体和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合理、法规标准引用是否恰当等。二、印发整改通知稽察组织机构对已审核的稽察报告和稽察发现的问题,拟定整改通知,会签稽察有关业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并就会签意见商稽察实施机构进行修改后,完成文件运转、审签、印发等工作。三、问题整改落实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如项目法人、其他参建单位等)按整改通知要求对稽察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核实后,按时报稽察组织机构。稽察组织机构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单位对整改情况审核确认;对未整改销号问题督促指导、跟踪督办直至销号;对重点项目重点问题必要时开展复查。四、责任追究对于稽察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参考标准(试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分别梳理稽察所涉责任主体存在问题的数量和严重程度等情况,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厅领导同意后落实责任追究工作。第四章稽察内容及方法第一节现场稽察主要内容一、前期与设计前期与设计专业的稽察包括对项目立项、设计文件审批、概算批复、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设计变更、供图进度以及现场设计服务等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设计文件审批程序和设计过程符合性、审查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变更、设计现场服务等;在工程实施阶段,初步设计主要指标(工程范围、工程总投资、工期等)的调整情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严重工程勘察设计问题和原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等情况,及其对工程工期和概算的影响。(附省内稽察常见及重点核查问题表)省内稽察常见及重点核查问题表(前期与设计)序号问题描述相关法规标准问题分类责任主体水利部清单序号(2023年版)般较重严重1设计变更程序不合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H一条般变更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1.1.22测量范围、测量精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1972013)第3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第3章第9章勘察设计单位2.1.33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不满足规范要求,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存在“错、缺、碰、漏”等现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六条采取措施后可满足采取措施后不满足勘察设计单位2.2.44可研、初设审查和审批意见落实不到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910号)第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一般意见主要意见勘察设计单位审查单位、项目法人2.2.5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第1.0.7条;可研、初设报告审批等文件5设计变更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一般变更重大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法人2.3.16未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2.4.27未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2.4.18工程勘察、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第一篇勘察设计单位3.0.19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4.3.1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第3.0.2条第3.0.5条10建筑物耐久性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第4章勘察设计单位4.3.2二、建设管理建设管理专业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项目法人组建情况,包括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齐备、制度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履职情况,包括提供施工条件和征地移民工作情况、资金筹措情况、解决工程重大问题(如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内容规模调整、质量安全事故、征地移民和不可抗力等)情况;是否按照批复的全部建设内容制定招投标方案并签订合同,招投标工作的合规性,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节点控制目标;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情况、履职情况;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情况。(附省内稽察常见及重点核查问题表)省内稽察常见及重点核查问题表(建设管理)序号问题描述相关法规标准问题分类责任主体水利部清单序号(2023年版)一般较重严重1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1.1.12项目法人人员配备不合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不满足1项不满足2项不满足3项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1.2.23未定期检查参建单位职责履行和作业人员到位情况,未建立合同履约检查台账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五条项目法人1.4.44未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等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五条不健全未建立项目法人1.3.15项目法人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条办理滞后未办理项目法人1.4.3质量和安全监督或开工备案手续6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六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落实不到位未落实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1.4.77招标前,未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七条项目法人2.1.18未参照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招标投标,2023年版)等的示范文本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项目法人投标人2.3.41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投标人2.3.511重新招标失败后,招标人未经批准即不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2.3.712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2.4.313招标投标情况未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2.6.214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设置、配备满足监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十三条;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3.L3条未按合同约定配备人员未按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3.1.615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不可书面授权职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3.3.3条、第3.3.4条其他情况未履行2项以上职责监理单位3.2.616未在专业工程施工前或专业工作开始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或细则内容不完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附录B.1.1条、B,2.1、B.2.21项不完整2项以上不完整,或其中1项细则未编制2项以上未编制监理单位3.3.217未编制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场核验和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或内容不完整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附录B.2.4条不完整未编制监理单位3.3.318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和工作需要进行旁站监理或进行巡视检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4.2.3、4.2.4、6.2.11条监理单位3.3.719签订的合同无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无签订日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项目法人合同另一方4.1.120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合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第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第二条项目法人4.1.321未按规定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第六条地方政府项目法人5.1.2三、计划管理计划管理专业的稽察包括对计划下达、计划执行、投资与概算控制、投资完成、工程计量及审核支付、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计划管理与工程统计等情况的检查。对工程完成投资统计数据进行稽察,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投资统计调查制度(办规计(2020)171号),重点核查到位投资、完成投资与上报水利部、省水利厅月报数据之间的差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情况。1、本年到位投资:指建设单位当年收到的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种来源投资。其中,对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投资,只要建设单位收到国家投资计划,即视为投资到位;对于银行贷款,只要收到投资银行批准的贷款指标,就算投资到位;企业自有、企业债券按报告期实际收到的资金数量进行统计。2、已完成投资(按合同(中标)价格计算填报):指当年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开工至报告期末完成的全部投资额,应以项目实际的合同价格或中标价格为依据计算填报。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投资、安装工程投资、工器具设备购置和其他费用。其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工程进度单或结算单、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为填报依据;设备工器具购置以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为填报依据;其它费用,如项目前期费用、国内贷款利息、移民征地安置费用等,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出的金额计算,以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为填报依据。3、已完成投资(按概算价格计算填报):当项目由于招标等原因,合同(中标)投资与概算投资额变化较大,按“已完成投资(按合同(中标)价格计算填报)/以工程概算投资为基数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数”得出的投资计划完成率,难以准确反映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选择按工程概算价格计算填报已完成投资。其中,已完成投资(按概算价格计算填报)=工程实物工程量*工程概算价格。应重点关注工程计量和审核支付、投资概算控制等计划执行方面的内容以及总体建设进度、年度和节点进度等工程建设进度方面的内容。对于工程建设进度滞后问题,除应查清投资完成比例外,还应结合工程形象进度情况对问题进行说明;对于单项工程超概算问题,应重点关注未经批复超概算使用建设管理费购置交通工具、超批复面积建设管理站(房)或高标准装修等,特别是工程量和投资变化较大可能影响整个工程投资或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同时提示前期与设计专家关注是否进行了设计变更并履行了相关手续。(附省内稽察常见及重点核查问题表)省内稽察常见及重点核查问题表(计划管理)序号问题描述相关法规标准问题分类(参考)责任主体水利部清单序号(2023年版_般较重严重1开挖工程动工前、开挖过程中、开挖工程结束后未测量核定断面图或地形图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第751条;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6.4.3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2.1.12未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结算或计量依据不充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6.4.3条依据不充分虚报结算工程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11法人2.1.113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调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条;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保(2019)60号)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2.2.24签订合同总价超概算未报批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四条2%及以上项目法人2.3.25招标控制价超概算未报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L5条2%及以上项目法人2.3.36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滞后1年及以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3.1.37未编制施工总(阶段、专项)进度计划,或计划内容不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一卷第4章第1节通用条款第10.1条;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三卷第7章合同技术条款第1.7.1条内容不完善未编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3.1.48未编制施工合同年进度计划或内容不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一卷第4章第1节通用条款第10.1节;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三卷第7章合同技术条款第L7.2条内容不完善未编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3.2.29汛前重要部位工程进度不满足度汛要求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7)1462号)第三条;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2)99号)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7.2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3.3.310核查数据与直报系统上报数据存在差异(重点查累计到位和累计完成投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322号)第七条;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水规计(2020)301号)第七、十二条差异率10%-15%差异率15%-30%差异率>30%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4.2.111水保措施、环保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条项目法人2.4.3、2.4.4四、资金使用与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专业的稽察包括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资金筹措与落实、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和竣工财务决算等情况的检查。应重点关注资金来源及各级投资比例、地方资金筹集渠道;到位资金特别是地方资金到位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进度和征地移民需求;建设资金使用、支付等情况,工程款,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现象;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情况等。部分问题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如挤占(挪用、滞留、截留)建设资金、违规发放津补贴、虚增投资完成额套取国家资金、虚报虚列项目骗取国家资金等,在查实问题的同时务必做好取证工作(附省内稽察常见及重点核查问题表)。省内稽察常见及重点核查问题表(资金使用与管理)序号问题描述相关法规标准问题分类责任主体水利部清单序号(2023年版一般较重严重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1.1.1>1.1.22未按项目单独核算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2017年财政部令第90号修改)第七条;政府会计制度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第四条项目法人1.3.13预留质保金或扣留的工程款未核算

    注意事项

    本文(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指导手册(征.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